公司重整程序中的特殊机构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4 10:34:59 158 人看过

(一)重整人

重整人,又称之为“占有中的债权人”(debtorinpossession)、“财产管理人”或“管理人”(adminstnator),是由法院所选任的具体执行重整工作的实际负责人或业务执行机关。重整人在重整程序中始终居于主导地位。无论重整计划的草拟、洽商、磋谈、修改还是最终执行,都依赖重整人,而且重整期间的公司营业也由重整人负责操持。因此,重整人的选任,是重整工作中直接关系到重整活动成败和利害各方利益的一件大事,也是理论界和债权人争议较多的一个问题。目前,关于重整人的选任主要有两类做法:其一,以公司董事续任重整人为原则,其他人担任为例外。其二,以重整公司董事以外的人担任为原则,董事续任为例外。上述两种做法,各有利弊。前者的优点在于重整人对公司业务及营运情况比较娴熟。如果由公司董事续任重整人可驾轻就熟,也是企业自助自救原则的体现[2].然而,其最大的不足在于,由董事担任重整人难免有偏于股东利益和重整效果不彰之虞,因而不利于重整人与重整债权人之间的信任与合作,故遭到学者的强烈反对。后者虽可避免重整人与债权人之间互不信任状况的发生,但由于重整人不熟悉公司业务而又可能会影响到重整的效果。为弥补重整人对重整公司业务不熟悉之缺憾,笔者认为,可依美国《破产法典》第156条之规定,以局外人担任重整人为原则,债务人续任重整人为例外,必要时可任命公司董事、职员为重整辅助人。

(二)重整监督人

在重整人之外专设重整监督人,作为公司受重整后的必设的监察机关,是目前不少国家和地区所采取的一种重整监督机制。重整监督人的职责在于对重整人的重整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但其本身又须受法院监督。重整监督人由法院从对公司业务具有专门知识及经验、并无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或法院中选任。重整监督人的设置对于保证重整活动合法进行,维护债权人利益具有积极作用。

(三)关系人会议

关系人会议类似于清算程序中的债权人会议,但其组成人员则不以债权人为限,此外还包括股东等其他利害关系人。从性质上讲,关系人会议相当于公司重整前的股东会,是公司在重整期间的意思机关。从保护债权人角度出发,笔者想着重探讨以下问题:

1.重整程序中的股东权行使问题

公司被裁定重整后,股东与债权人均成为公司重建之关系人,其股权仅得依重整程序行使之。股东原有之权利,无论其为固有权利或非固有权利,均应受重整程序限制。其所以如此,实因公司重整旨在调整公司利害关系人之利害,股东既为利害关系之一,自应允许其出席并参与公司重整程序。况且公司重建系因公司出现财务困难,有破产之虞,但并不以债务超过为必要。因此,除非公司无资本净值,否则股东对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仍有受益之权利,自应允许其出席关系人会议而行使表决权,并可以成为重整计划的受益人。但有一点则须明确,股东行使上述权利须有一个前提,即公司须有资本净值。如果公司无资本净值,股东便丧失其行使权利的基础。股东仅能出席关系人会议,而不能在会上行使表决权。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28日 11:03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债权人会议相关文章
  • 股东在公司中的特殊待遇
    公司股东的特殊权利:一、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违法时的请求撤销权;二、查阅复制权(有限责任公司);三、转让股权(有限责任公司);四、强制执行中的优先购买权(有限责任公司);五、请求解散公司的权利。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包括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权利:知情权、资产收益权、参与决策权、选择管理者权、监督管理者权、优先受让权、优先认购新股权、退股权、诉讼权和代位诉讼权、决议撤销权等。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义务:出资义务、参与股东会义务、不干涉公司正常经营义务、不滥用股东权利义务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第三十三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
    2023-07-05
    439人看过
  • 30家上市公司进入重整程序
    由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主办的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管理人模式专家研讨会日前在京召开。据悉,自2007年新破产法实施以来,进入重整程序的上市公司超30家,已完成重整(包括债务重组和资产重组)约5家,已完成债务重组,资产重组正在进行的18家,正在进行重整的有4-5家。而目前的重整案例中,大部分都是由政府主导的清算组做管理人。与会专家认为,制定一个适用于破产重整指定管理人的司法解释是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会中,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提供的一份课题报告显示,从已完成重整法律程序的案例来看,上市公司重整多数都根据昆山会议精神,采取清算组担任管理人,并采取接管型模式,即由管理人接管上市公司的财产和营业事务,并负责制作重整计划草案。如沧化、兰宝、宝硕、长岭、九发等。管理人接管的上市公司多数是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少数是民营企业。报告显示,进入重整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一般都是由国资委
    2023-06-09
    215人看过
  • 我国设立司法重整程序的重要性与立法构想
    竞争是市场经济的一个基本特征,适者生存、优胜劣汰是竞争的必然结果。企业不能支付到期债务是竞争规则的负面反映和永远的伴侣。对于陷于困境中的企业采取何种态度,是彻底否定,还是有条件地挽救,这是人类社会的价值取向问题,历来为统治阶级所重视。目前,世界各国的解决途径大致有三:一是当事人自行和解,二是破产清算,三是重整再生。而我国只设置了破产清偿程序以及此程序之中的整顿和解程序,没有单独设置有条件的挽救其生存的重整再建程序。笔者认为我国应尽快建立起一套既能公平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又能有条件地挽救陷于困境中的企业预防破产的司法重整程序。本文试从司法重整程序的含义及特征入手,对我国建立司法重整程序进行价值分析,着重论述建立司法重整程序的必要性,提出了我国拟建立司法重整程序的立法构想,并试设计一套司法重整程序供立法参考。一、司法重整程序的涵义与特征司法重整程序,又称破产重整程序,或司法更生程序。是指经利害
    2023-06-09
    139人看过
  • 债权受让的特殊目的机构
    按照各国法律规定和融资实践,特殊目的机构可以分为公司型、信托型、有限合伙型和基金型等不同形式,这些形式分别可以收到不同的税收效果和融资便利,各国可以根据本国相关法律限制程度和投资者的熟悉程度,选择最合适的特殊目的机构设立形式。一、并购基金通常具有如下特点:1、具有髙收益、髙风险的特点并购基金通过重组和改造目标企业,为市场提供优质企业。由于并购基金具有价值发现和价值创造功能,因此一旦目标企业盈利提升并成功出售,将为投资者带来较髙的投资收益。但另一方面,由于改造企业和提升企业价值需要一定的时间(3至5年或更长),而且未来能否改造成功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因此也具有较高的风险。2、在资金募集方式上,投资资金小部分来源于自有资金,大部分来源于非公开形式募集的资金、债券市场资金或者银行并购贷款以及有较强资金实力的个人。在投资方式上也是以私募形式进行,一般无需公告交易细节。3、在投资方式上,一般采取权益
    2023-06-28
    445人看过
  • 合同订立的特殊程序
    一、合同订立的特殊程序《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一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合同订立一般包含五个要素:要约,承诺,合同的成立时间和成立地点,格式条款,缔约过失责任。所有的合同成立必须至少经过两个特殊程序,也就是要约和承诺。所谓要约就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应当内容具体确定,表明只要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就要受要约内容约束。承诺是指同意要约人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二、如何解除合同不算违约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这种情况解除合同不算违约。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
    2023-05-03
    215人看过
  • 重整程序的适用
    一、重整程序的适用前述清偿原则适用于破产清算程序没有问题,但适用于重整程序仍有不同认识。有的人认为,重整程序通过挽救债务人企业而提升的重整价值与利益主要归属于普通债权人,可能还包括股东,而担保物权人通过重整得不到什么利益。从某种意义上讲,由于担保债权人对担保物的权利行使受到限制,延迟了清偿时间,反而可能是不利的。在这种情况下,启动重整程序并让担保债权人承担程序费用,其合理性需要解释。第一,在债务人财产全部设置担保的情况下,即使是清算程序,担保权人也要承担破产费用,所以重整程序并没有增加其负担。由于重整程序通常不对担保物实际出售,还可减少担保权人承担的拍卖、变现等费用,增加其利益。第二,重整程序提升债务人财产整体价值的同时,也使担保财产的市场价值有所增加,还可以避免在清算程序中担保物快速变现可能造成的损失,尤其是在担保物难以变现或分散变现损失过大的情况下。第三,立法规定对担保权人在重整程序中
    2023-04-24
    485人看过
  • 金融机构破产的特殊规定
    一般来讲,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应该适用破产法所规定的程序。但由于这类金融机构的资产分为自有资产和客户资产两部分,破产时需要对其客户资金的保护作出专门规定,同时由于这类机构破产时涉及人数众多,社会敏感度较高,对金融机构启动重整或破产清算程序需由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为了建立金融机构破产的法律机制,破产法第134条规定,对于金融机构的破产,国务院可以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实施办理。这里所说的“有关法律的规定”,主要包括商业银行法第71条、保险法第118条。对于证券公司的破产,证券法尚无特别规定。金融机构破产,特别法律和行政法规无特别规定的事项,适用破产法的一般规定。
    2023-06-09
    308人看过
  • 16岁以下是否有特殊的司法程序?
    未成年人犯罪应不应该进监狱服刑,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如果未成年人被判处缓刑、拘役、管制的,则不会被送监狱服刑;如果被判有期徒刑,但在执行时予刑不满三个月的,则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刑罚,也不会被送监狱服刑。16岁可以去法院旁听吗16岁可以去法院旁听。因未成年人案件,不公开审理,因此由父母或犯人的监护人可以参加庭审,包括旁听,做为辩护人。由监护人办理取保手续。庭审听审制度是通过邀请一定数量的社会各界人士组成庭审听审团,旁听案件开庭,庭后对法院的庭审工作以及案件处理情况集体评议,从庭审程序、职业技能、司法素养、调解技巧等方面进行评价和提出意见的制度。凡是拥护宪法和法律,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满23周岁的公民,可由本人提出申请,或由其所在单位、行业协会、户籍所在地的基层组织以书面形式推荐,成为听审团成员。组成庭审听审团实行一案一选,从听审团成员库中随机抽取,每个案件听审团的组成人数为单数,组成人员不
    2023-07-05
    150人看过
  • 公司重整程序走完法人要更换吗
    公司重整程序走完,除非是进入破产程序,在破产终结前不可更换法人,其他时期法人更换不做强制性要求。重整程序走完后一般有两种结果,一种是经过重整程序后,公司恢复正常运营;另一种是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此后进入破产程序。以上第一情况法人的更换可以根据公司需求来决定是否更换,第二种情况则是在破产终结前不可以变更法人,破产终结后可以更换法人。一、什么是公司重整所谓破产重整,是指当企业资不抵债时,管理层可以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一旦申请获得批准,则债权人就不能向破产企业催逼债务。法律允许由同一个企业的管理层向债权人提出一个重整方案,延期归还债务,停止发放股息,暂停支付债务本钱,只支付利息,削减无担保的债权。二、破产重组与破产重整的区别(一)定义不同重组,不是一个严谨的法律概念,而是一个约定成俗的称谓。约定成
    2023-03-01
    388人看过
  • 论破产重整中的公司治理
    破产重整中公司治理结构在现实上必然会产生一些张力和变化,破产公司治理在宏观上与破产重整的立法目的密切相关,因此构建公司治理结构首先就要受制于破产债务人在破产重整或者破产清算之间所做出的选择。引言破产重整产生了许多独特的公司治理问题,例如自动冻结制度某种程度上造成了公司经营层效率低下;在缺乏契约和市场的监督下,破产公司经营层常常拖延或者利用其他手段牺牲债权人的利益为自己谋利等。在肯定破产重整中公司治理必要性的基础上,我们需要解决诸如非破产公司的治理结构在多大程度上可以适用于破产重整,以及如何看待破产法为公司治理提供的特殊机制,如何构架破产重整公司治理结构等一系列问题。在研究非破产公司治理结构理论和破产重整公司特殊性的基础上,笔者寻求构建破产重整公司治理结构模式。一、现代公司治理理论与破产重整(一)公司治理——契约、市场和受信义务1.公司治理的必要性——契约、利益冲突和经营控制权在广义上,公司
    2023-06-14
    195人看过
  • 公司破产重整什么意思,企业破产重整程序有哪些?
    一、公司破产重整什么意思公司破产重整的意思是企业破产法新引入的一项制度,是指专门针对可能或已经具备破产原因但又有维持价值和再生希望的企业,经由各方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法院的主持和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进行业务上的重组和债务调整,以帮助债务人摆脱财务困境、恢复营业能力的法律制度。二、企业破产重整程序有哪些?企业破产重整的程序为:1.债务人或债权人向法院申请重整;2.制定重整计划草案并获批准;3.按照重整计划清偿债务;4.重整计划执行完毕;5.或者计划未能顺利执行的,则转入破产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三、破产重整的条件有哪些破产重整的条件有:1.债务人提出
    2023-06-06
    277人看过
  •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诉讼程序的特殊性分析
    一、案由的确定与诉讼管辖案由是案件的由来,也就是作为原告一方当事人起诉的诉因。案由的确定主要从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入手,诉讼实践中一般是以当事人之间的具体债的发生依据作为案由。以何种案由立案不仅是一个程序性问题,而且关乎整个案件的审理流程。在涉及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诉讼中,当事人间存在着两种或两层法律关系,一种是债权人与公司之间的债的关系;另一种是债权人与公司背后的控制股东之间因其股东滥用公司人格权而引发的法律关系。前面这种法律关系是引起本案纠纷的直接原因,后者是在前者的基础上因特殊情况引发的法律关系,两者各自具有一定的独立性,但或多或少存在着一定程度的从属关系或诉讼起因上的主次之分。况且,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本身就是在特定法律关系中对公司独立人格的具体否认,并不能单独提起诉讼,否则就成了对公司法人格的永久否定而不是暂时的否认。所以,如果在公司与股东为共同被告时,以债权人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
    2023-06-16
    69人看过
  •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特殊程序是什么
    行政强制执行措施,又可以称为执行性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对人身自由或者财产实施的一种暂时性控制的行为。那么。(一)限制人身自由。其一,当场或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家属。其二,紧急情况当场实施的返回后立即报批(不是24小时)。其三,不得超期。(二)查封、扣押。其一,查封、扣押对象的“三个不得”:与违法行为无关的不得、生活必需品不得、重复查封不得。其二,当场交付决定书和清单。其三,期限:一般期限≤30天;最长期限≤60天(经过机关负责人批准,一般期限延长30天);例外期限,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除外期限,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不计算在内。其四,保管:行政机关或其委托的第三人保管查封、扣押的财产,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三)冻结。其一,实施主体需法律明确规定有冻结权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授权的组织。其二,期限:与查封、扣押期限基本相同,不同之处在于冻结的例外期限只能
    2023-03-28
    458人看过
  • 破产重整申请是公司所独有的程序吗
    破产重整是企业破产法新引入的一项制度,是指专门针对可能或已经具备破产原因但又有维持价值和再生希望的企业,经由各方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法院的主持和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进行业务上的重组和债务调整,以帮助债务人摆脱财务困境、恢复营业能力的法律制度。破产重整制度作为公司破产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己为多数市场经济国家采用。它的实施,对于弥补破产和解、破产整顿制度的不足,防范大公司破产带来的社会问题,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破产重整申请不是公司所独有的程序。一、公司破产重整流程1、公司出现《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重整事由。2、债权人和债务人直接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启动重整程序。在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法院受理申请后宣告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自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法院申请重整。(破产法7、70条)3、法院对《重整申请》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
    2023-04-04
    203人看过
换一批
#债权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债权人会议指由债权人组成的,表达全体债权人意志的临时性决议和监督机构。债权人会议,是在法院指导和监督下,表达全体债权人意志,代表债权人整体利益而参与破产程序的机构。... 更多>

    #债权人会议
    相关咨询
    • 特殊程序的适用范围
      香港在线咨询 2023-06-03
      一、适用特别程序的法院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只有基层人民法院能够适用特别程序审理案件,中级以上的人民法院不能适用特别程序审理案件。 二、特别程序的适用范围包括什么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四类案件适用特别程序予以审理: (1)选民资格案件; (2)非讼案件,包括宣告公民失踪、宣告公民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3)确认民事调解协议案件; (4)实
    • 案件的特殊审理程序
      贵州在线咨询 2022-10-28
      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特别审理,是指处理发生争议职工一方在30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案件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特别仲裁庭进行审理的活动。《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7章对案件特别争议申诉作出以下特别规定: (1)仲裁委员会应自收到集体劳动争议申诉书之日起3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在作出受理决定的同时组成特别仲裁庭,并向当地人民政府汇报.特别仲裁庭由3名以上仲裁员单数组成。 (2)县级劳动争议仲裁
    • 什么是简易程序与特殊程序?
      福建在线咨询 2021-11-29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可适用简易程序。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法院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特殊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一些非民事权益纠纷案件时适用的特殊程序,相应的概念是通常的诉讼程序(包括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
    • 变造公司债券罪二中的特殊罪构成有哪些
      安徽在线咨询 2023-09-24
      变造公司债券罪需要的犯罪构成有:客体是国家有关证券的管理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有价证券管理法规,伪造、变造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较大的行为;主体是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单位;主观上是故意的心态。
    • 重整破产程序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1-11-20
      简单介绍一下企业破产重组程序的内容。首先,如果《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债权人、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法院提出《重组申请》;其次,法院受理后,指定管理人,通知已知债权人,通知未知债权人。法院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并确定第一次债权人召开的时间和地点;再次,债务人应当自法院裁定重组之日起6个月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