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误诊癌症错切肾判决赔偿患者80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5 09:04:36 191 人看过

良性息肉被误诊为输尿管癌,患者杨卫忠因此被平谷医院误切了右肾。拖着病体与医院打了近1年半的官司后,11日,平谷法院依据市、区两级医学会鉴定,确认平谷医院应承担误切杨卫忠右肾的责任,判决其赔偿患者损失80万元。

2005年9月,感觉身体不适的杨卫忠到平谷医院就诊,被确诊为输尿管癌,随后接受了切肾手术。在术后病理检查中,杨卫忠得知自己被误诊了,他根本没有患癌症,却白白丢了右肾。此后,杨卫忠的左肾出现不适,他的身体状况急转直下,工作与生活受到严重影响。去年10月,杨卫忠与平谷医院对簿公堂,他提出高达170万余元的索赔。

平谷医院虽承认误诊了杨卫忠,但认为这是医学科学发展受限导致的正常失误,该院不应承担责任。由于双方争议焦点是专业复杂的医学问题,法院特委托了北京市和平谷区两级医学会鉴定该起事故的责任。

平谷医学会鉴定认为,医院在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2月22日 09:14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误诊相关文章
  • 医院误诊致患者左乳遭切除患者获赔近10万元
    左腋下淋巴肿大,却致使左乳被切除,张女士将医院诉至法院索赔。昨天,市二中院终审判决医院赔偿张女士医疗费等近10万元。据了解,1999年7月19日,张女士因左腋淋巴结肿大到北京胸部肿瘤结核病医院住院治疗,医院于当月21日为张女士进行了左腋窝淋巴结病灶清除术。张女士出院10天后,感到左乳腺肿块仍伴有疼痛,之后再次入住该医院。医院于8月16日对张女士施行了左乳腺单纯切除术。术后张女士对是否需要切除左乳产生怀疑。去年2月张女士通过通州区卫生局委托区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结果是不属医疗事故。张女士又向市医学会提出鉴定申请。市医学会鉴定,张女士病例属于三级丁等医疗事故,医院在治疗过程中违反诊断常规,在术前未进行充分抗炎,术中未做冰冻病理检查,医院应负主要责任。市医学会认为张女士左乳腺缺失与医院的医疗行为有明确的因果关系。于是,张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索赔24万余元。市二中院审理后,根据医疗事故鉴定的相
    2023-06-08
    472人看过
  • 医院操作存过失误切病人右肾被判赔80万
    前日下午,医院被诉误切患者右肾案在平谷法院一审落判。平谷法院一审判决平谷区医院赔偿被误切右肾的患者杨先生经济损失费80万元。判决后,医院代理人当庭提起上诉。右肾未患病被切除法院查明的事实是,2005年9月,杨先生因病到平谷医院就诊,随后被诊断患有输尿管癌,医院为其手术切掉了右肾。但术后的一个结论让杨先生无法接受———右肾未患癌症。随后他发现自己的左肾在失去右肾后出现了问题,身体明显不如以前。与医院就赔偿问题未达成协议的情况下,杨先生在去年2月将平谷区医院告上法庭,索赔170万余元(本报去年10月18日报道)。平谷区医院则认为,误诊是医学科学发展受限所造成的正常失误,医院不应承担责任。由于双方争执不下,法院委托平谷医学会对事故进行鉴定,以确认双方责任。医院存三处明显过失平谷医学会鉴定结论认为,医院存在三处明显过失,最终造成杨先生肾功能不全。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认定此次事故属三级甲等
    2023-06-11
    227人看过
  • 增生误诊为癌患者双乳被切获赔33万元
    2006年8月14日,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对原告钟某与被告广西民族医院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作出宣判,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十五项损失共计33万余元。1992年9月,原告钟某到被告广西民族医院就诊,被告于9月21日作出病理检验报告书,诊断原告患双侧乳腺浸润性低分化腺癌。原告于同年9月24日入院治疗。被告于同年10月6日对原告施行了双乳切除术+双腋淋巴清扫术。同年11月28日,因被告无放疗设备,将原告转诊至广西医科大一附院放疗。原告于1993年1月9日出院。1993年2月12日,原告再次入广西医科大一附院住院治疗,于同年6月5日出院。之后原告多次到医院复诊检查,并购买了一定的药物继续治疗。2001年1月17日,广西医科大一附院对原告的病理切片进行会诊,诊断原告患乳腺增生伴管内乳头状瘤病。之后,原告向被告及广西医科大一附院索赔未果诉至法院,法院受理此案。2005年5月,最
    2023-04-26
    485人看过
  • 医疗过错癌症误诊怎么办
    常人眼中的“误诊”与法律上的“误诊”是两个概念。在一般人眼中的误诊,是从上帝的角度来看的,只要医生所作的判断与实际不相符合,不论何种原因,就是误诊。而法律上的误诊,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有关的医疗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在诊疗活动中有过错,或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行为。医疗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是过错原则。过错是一种受主观意识支配的、受法律或道德否定评价的外部行为。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表现形式。《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对医疗事故的定义中规定:“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就是以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法定义务作为认定是否存在过错的标准。1、医疗机构的过错:医疗机构不得违反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所承担的义务,如不得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产品质量法》、《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说规定的义务。总体
    2023-06-01
    141人看过
  • 误诊患癌获赔25万
    肛门移至腹部初女士1990年因排便困难到平谷中医医院就诊,初步诊断为直肠肿物,医院告知需入院做全面检查,经检查,她直肠内的肿物被诊断为直肠癌,需手术治疗。随后她进行了手术,医生告知家属:肿瘤有拳头大小,已属晚期,无法切除,只能将直肠下堵死,将肛门移至小腹部。手术后医生告知初女士回家慢慢疗养,最多再活半年。初女士出院后小腹经常疼痛,靠输液缓解,这样一直持续了20年。2011年3月28日,初女士经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诊断为腹腔内未见明确肿大淋巴结,她从未患过癌症。获赔25万余元经鉴定,医院存在医疗过错,初女士的残疾程度属九级,初女士将平谷中医医院告上法院。法院结合司法鉴定结论,认为初女士因身体不适到医院外科就诊后,在治疗过程中医务人员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并采取不当的手术方式,造成患者身体损伤,给她带来了极大身体伤害和精神痛苦,法院最终判决医院赔偿初女士各项损失共计25.6万
    2023-06-06
    101人看过
  • 医疗失误引发癌症患者的赔偿问题
    问题:由于医院诊断错误,说女朋友患有癌症,我们到处求医话了很多钱,朋友精神上受到很大打击,我带她四处求医,后来经一医生诊断说并没有癌症,后来也确诊是正常的,现在我们找医院赔偿我们的精神损失,治疗费用等,可医院说是医疗过错不予赔偿,请问律师,现在我们该怎么办,我们还可以获得其他哪些赔偿?律师解答:就这件事情如果医院却有过错可以向医院主张损害赔偿。保存好证据。到法院起诉。医疗事故医院赔偿问题若发生了医疗事故,则涉事医院对受害人进行赔偿的方式数额应当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进行确认。例如,医疗费、交通费、住宿费等费用,按照实际的票据、收据等确认。陪护费根据陪护人数,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2023-07-02
    273人看过
  • 患者被误诊身亡医院被判赔10万
    一患者发热咳嗽,所患肺炎被误诊为肺结核,最终病情耽误,不治身亡。蚌埠市中级法院日前作出终审判决,维持蚌埠市蚌山区法院一审判决,两家医院被判定存在过错应承担责任,赔偿受害人家属10万多元。蚌山区法院一审查明,2009年4月7日,杨某因发热、咳嗽到蚌埠市第一人民医院就诊。医院给予抗生素治疗,患者病情未见改善。4月10日,第一医院检查确诊为肺结核、左侧胸腔积液。杨某被转入蚌埠市传染病医院。传染病医院按照第一医院诊断,继续进行抗结核和抗炎治疗,杨某病情仍未见改善。结合病情变化及检查,传染病医院排除肺结核可能,重新检查诊断为重症肺炎,此时杨某已病危。随后杨某被转到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第三医院进行了相关治疗,但最终杨某死亡。杨某家属认为,3家医院诊断不及时准确、护理不规范,应承担过错赔偿责任。关于3家医院医疗行为是否有错,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鉴定结论显示,杨某死亡系重症肺炎导致的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多
    2023-04-25
    326人看过
  • 患者手术出错,医院赔偿5万切除卵巢
    8月19日,青海省海东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开庭审理化隆县人民医院与马某琴医疗损害赔偿案件时,在法庭调解阶段,经过法官辩法析理,双方当事人当庭达成调解协议,由青海省化隆县人民医院一次性赔偿马某琴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0000元。2008年2月6日,马某琴因急性阑尾炎到化隆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并于当日行阑尾炎切除术。术间,主治医生以发现马某琴右侧卵巢破裂为由,将马某琴的右侧卵巢切除,但马某琴的家属未在手术通知单上签字,也未对切除的卵巢进行病理检验。2008年4月20日,马某琴因腹部疼痛,到青海省中医院就诊,B超显示其右侧卵巢已被全部切除。马某琴遂向化隆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医疗过错鉴定。2008年10月11日,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鉴定报告,认定化隆县人民医院承担50%的责任。马某琴对鉴定结论不服,申请重新鉴定,化隆县人民法院再次委托西安交通大学法医学司法鉴定
    2023-07-07
    420人看过
  • 13岁男孩右肾被误切医院赔偿27.6万
    近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马蔺(化名)状告兰大一院(原兰州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和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医院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进行了一审宣判,判令两家医院共同赔付马蔺各种费用共计27.6万余元。2002年4月9日,13岁的马蔺因腹部疼痛到临夏州医院就诊,该院诊断为“右髂窝脓肿”,并实施了“切开引流术”。在手术后该院又诊断其为“右髂窝血肿”,4月22日由于马蔺病情加重,临夏州医院便将马蔺转至兰大一院(时名兰医一院),兰大一院诊断为“腹膜后巨大血肿”,并实施了手术,住院20天后出院。过了40天马蔺又因腹腔出血再次住院,于6月12日再次做手术治疗。6天后,进行了止血和右肾切除术。手术后马蔺再次出现血肿,经治疗仍然没有好转。11月14日,马蔺来到南京军区总医院就诊,经诊断马蔺的病情为“血友病”。马蔺在南京军区住院并进行了相应的治疗,住院148天后病情好转,于2003年4月出院。患者亲属索赔5
    2023-04-26
    435人看过
  • 溃疡被误诊为癌症患者挨了15次手术获赔32万
    中国法院网讯原是普通的食管溃疡,却被医生草率认定为食管癌,以至医疗费、残疾补偿费、精神抚慰金共322034元。现年54岁的李先生,因感到咽喉不适,吞咽不畅,且睡眠时鼾声大,于2002年6月下旬来到上海第二医科大学附属某医院五官科门诊部就诊,经放射科GI检查,诊断为食管下段病变,食管癌可能大。同年7月1日,李先生入住该医院。入院后医生再次诊断为,食管下段癌。7月8日,医院为李先生实施了食管下段病变切除术。术后第3天,病理报告显示李先生的病症实际为食管下段近贲门处慢性溃疡。由于误诊而遭受不必要大手术的李先生,术后产生了胸腔积水,高烧不退,胃液倒流等严重不良反应。术后第5天,院方又为李先生行剖腹探查,再次为其作了倒置胃管,空肠造瘘手术。更为可怕的是,手术当天李先生出现氧气交换差,心率加快至每分钟160次,呼吸衰竭。为了挽救李先生的生命,医院又一次切开他的食管,安装了呼吸器,并发出病危通知书。此后
    2023-06-20
    480人看过
  • 患者卵巢被切医院赔偿5万
    8月19日,青海省海东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开庭审理化隆县人民医院与马某琴医疗损害赔偿案件时,在法庭调解阶段,经过法官辩法析理,双方当事人当庭达成调解协议,由青海省化隆县人民医院一次性赔偿马某琴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0000元。2008年2月6日,马某琴因急性阑尾炎到化隆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并于当日行阑尾炎切除术。术间,主治医生以发现马某琴右侧卵巢破裂为由,将马某琴的右侧卵巢切除,但马某琴的家属未在手术通知单上签字,也未对切除的卵巢进行病理检验。2008年4月20日,马某琴因腹部疼痛,到青海省中医院就诊,B超显示其右侧卵巢已被全部切除。马某琴遂向化隆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医疗过错鉴定。2008年10月11日,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鉴定报告,认定化隆县人民医院承担50%的责任。马某琴对鉴定结论不服,申请重新鉴定,化隆县人民法院再次委托西安交通大学法医学司法鉴定
    2023-06-08
    126人看过
  • 20年前患者被误切睾丸中日医院诊疗不当赔7.2万
    因认为医院1986年对自己的病患误诊,导致自己残疾。为此,洪先生将中日友好医院告上法庭。日前,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中日友好医院赔偿洪先生医药、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共计7.2万元。1986年11月,洪先生因左侧睾丸肿大到中日友好医院就诊,医院经B超检查后以左睾丸肿物、性质待查将其收住院治疗。住院后,洪先生经查体被诊断为左睾丸肿瘤可能性大。同年11月14日,医院对其进行了左睾丸切除术。术后病理诊断为左睾丸鞘膜积液。2006年11月,洪先生起诉至一审法院称,2006年3月复印病历后才得知中日友好医院将自己的睾鞘膜积液误诊为肿瘤,且手术未以病理为据,取向方位错误,进行高位开刀,同时切除输精管、淋巴管、精素管、动精脉血管等组织。医院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相关规定,造成自己残疾。故要求医院赔偿残疾赔偿金、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费用共计59万余元。中日友好医院辩称,洪先生
    2023-06-08
    112人看过
  • 为“癌症”病人实施手术误诊医院担全责赔偿11万
    中国法院网讯因诊断病人为癌症实施手术而造成病人伤残的河南省洛阳市某甲医院被告上法庭,日前,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对这起医疗费、伤残补助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1万余元。经审理查明:原告贾某于2005年11月2日前往第三人洛阳乙医院做《病理切片》检查,该医院给贾某出具一份病理报告书,病理诊断为:子宫颈鳞状细胞癌,低度恶性。同月11日,原告贾某到被告甲医院救治,被告甲医院诊断原告为宫颈鳞癌I期,原告贾某住进被告甲医院。同月17日,被告甲医院依据第三人乙医院给原告贾某出具一份病理报告书,对原告贾某在全麻下实行广泛子宫全切术+淋巴盆腔清扫术+双侧附件切除术。术后,被告甲医院发现原告贾某并非患宫颈鳞癌。原告贾某将切片交给北大第一医院、北京协和医院,北大第一医院病理科,均诊断原告并非患宫颈鳞癌,于是诉至涧西区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甲医院承担原告医疗费、伤残补助费、精神损害费等共计25万余元。法院对原
    2023-06-05
    180人看过
  • 医院漏诊延误赔偿患者赔偿5000千元
    1月22日,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漏诊医疗事故纠纷案,依法认定医院的漏诊行为存在过错,判决丰县中医院赔偿患者张某某交通费和精神损失费共计5269元。2005年12月8日,张某某因车祸致头痛、头晕、右前臂疼痛前往丰县中医院治疗,医院对其进行CT、X射线摄片查体情况为:右前臂肿胀,畸形、压痛及叩击痛明显,被动活动时诱发剧痛,右前臂较健侧增粗,未发现神经损伤征象;诊断为右尺骨骨折,脑震荡头皮下血肿。张某某遂住院接受手术治疗。医生施行了右尺骨骨折石膏外固定术,予以抗炎、消肿等对症处理。张某某住院11天后出院。但张某某出院后,始终感觉右上肢麻木、无力,不能活动,遂于2006年3月6日到徐州市矿务集团总医院进行肌电图检查,确诊为右侧臂丛神经损伤、右侧尺神经损伤。经徐州市医学会对张某某诊疗过程进行技术鉴定,结论为:患者张某某因外伤导致右臂丛神经损伤,丰县中医院的行为构成漏诊,本病例属于四级医疗事故,
    2023-04-26
    117人看过
换一批
#医疗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误诊
    词条

    误诊即医务人员由于观察检查不周,不认真不仔细,导致漏诊或给出错误的诊断。如果误诊漏诊是由于医院方的责任导致,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 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更多>

    #误诊
    相关咨询
    • 医院误诊为癌症,导致患者接受化疗变成残疾,怎么办?
      天津在线咨询 2022-10-31
      请及时将病历邮寄给我们,我们对医疗机构的诊疗护理等行为进行客观的全面审查,看完病历后才能判断医疗机构是否有责任,如果医疗机构存在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过失行为,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医疗机构才因上述过错承担责任。
    • 医院诊断患者为宫外孕,术后发现诊断错误,医院有错吗?
      宁夏在线咨询 2022-10-02
      该家医院应为自己的诊断错误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建议申请,以更好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 患者误诊,医生如何赔偿
      江西在线咨询 2022-05-09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你可以与院方协商,协商不了起诉维权。
    • XX医院漏诊急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后患者死亡能有多少赔偿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10-24
      1、医院漏诊,则存在过错,医院要承担赔偿责任。、2、具体赔偿数额要考虑的因素很多,建议你及时委托一个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尽可能维护你最大利益。3、当务之急,你要尽快委托专业律师,复印、封存病历,千万不要让医院修改病历。
    • 医院会误诊患者看病吗
      云南在线咨询 2022-04-16
      一、需要看全部病历,才能判断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过错。对医疗机构的诊疗护理等行为进行客观的全面审查,如果医疗机构存在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过失行为,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才属于医疗事故,医疗机构存有上述过错的才承担责任。二、处理医疗纠纷程序,1、将所有病历(包括但不限于一日清单/费用详情单,诊断证明,住院证,出院证、住院病案首页、入院记录、病程记录、手术同意书、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