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救助金额最高不超5万元
修改后的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对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可以给予交通事故重伤的受害人和死亡受害人的家属不超过5万元的继续治疗救助或者困难救助。
救助基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在本条例实施后三个月内出台,并对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救助基金管理办法可以作出对家庭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交通事故受害人及其家属给予其他补贴和救助的规定。
2、停车收费标准应征求市民意见
为解决城市收费停车场地过多、停车场地数量严重不足、居民车辆在下班以后和节假日等休息时间无处可停等问题,条例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听证会等形式向公民广泛征求意见,制定收费标准和具体街路的收费停车泊位和免费停车泊位的施划方案,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决定。
道路停车泊位的收费标准由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核定。收费应当全额上缴财政部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除必要的人员开支外,应当用于道路停车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
3、3300多名农机监理员可上道执法
为解决农村警力严重不足、交通恶行事故频发等问题,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依据相关规定,委托同级农机安全监理部门对农业机械和拖拉机在农村道路上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但行政拘留除外。农机安全监理人员可以在交通警察带领下在农村道路上巡逻检查,协助维护交通秩序,但无权对农业机械和拖拉机以外的车辆、行人实施行政处罚。
该规定通过委托执法或者联合执法的形式,将全省3300多名农机监理人员充实到维护农村交通安全秩序的队伍中,有望使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不到位等问题得到解决。
4、行人违反交通法规或罚款20元
新修订的条例加大了对行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的教育、处罚力度,规定行人、非机动车有不遵守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翻越护栏、不走人行横道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行为的,将对行人处以警告或20元罚款,对非机动车驾驶人处以警告或50元罚款。
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拒不执行处罚决定,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或者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非机动车驾驶人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的,可以依法扣留车辆。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认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自愿从事法制宣传等交通辅助工作10至30分钟的,应当免于处罚。
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的违法行为人的交通违法信息应当计入诚信档案。
5、不得摆设障碍物占有停车泊位
为解决群众无处停车、停车收费等问题,条例规定,停车场地的建设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按照城市停车场地和车辆保有量总体平衡的要求进行建设。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区、居民区,应当按标准配建、增建停车场(库)。
条例鼓励单位、个人兴办停车场或者出租自有场地供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停放车辆,并规定居民区周边道路在不影响通行的条件下应当施划24小时免费停车泊位。大型商场、购物中心、商品批发市场等商业区和大型医疗机构、旅游景区、客流物流集散地等周边主要路段可以施划收费停车泊位。收费道路停车泊位停车15分钟以内不得收费,在非营业时间不得收费,但道路以外的商业停车场除外。
城市停车泊位管理单位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道路上擅自施划停车泊位,不得在公共道路免费停车泊位上通过摆设障碍物等方式将停车泊位占为己有,妨碍他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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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黑龙江省交通事故河北在线咨询 2022-09-16一、现等级划分为死亡事故、伤人事故、财产损失。 1.死亡事故死亡事故是指仅有人员死亡或者既有人员死亡又有人员受伤和财产损失的。 2.伤人事故伤人事故是指仅有人员受伤或者既有人员受伤又有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 3.财产损失事故财产损失事故是指仅有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二、根据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程度和数额,交通事故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轻微事故:是指一次造成轻伤1至2人,或者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