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担保主债务期间怎么算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3-21 23:37:33 366 人看过

一、连带担保主债务期间怎么算

在担保制度中,保证期间属于决定保证义务承担者应尽保证责任的时间区间,它并不存在暂停、暂缓或长度延伸等情况。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在书面协议中协商约定保证期间,但若该协议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偿还期或者与主债务偿还期同时结束,这种约定将被理解为未做任何规定;

当无法进行这样的约定或者这种约定不够明确时,此时的保证期间应自主债务偿还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为长达六个月的时间段内。《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百九十三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二、连带担保人不担责的5种情况是什么

担保人不担责的5种情况如下:

1.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或者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2.超出保证期限的。

3.未经保证人同意,私自变更主合同的。

4.未经保证人同意,私自转让债务的。

5.主合同无效的。《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一条

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三章 保证合同 第二节 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三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n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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