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神圣,劳动者是有尊严的。但在现实生活中,我们不止一次看到那些在打工过程中遭遇意外状况而面临困境的民工弟兄。更让人揪心的是,与他们的困境比起来,法律层面的民工维权门槛过多、过高现象更引人关注。沧州市一直关注着人身损害、工伤赔偿法律事务的河北东方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孙汉礼,总结出民工维权需要面对的十二道关。
两位民工的维权遭遇
8月6日,本报报道了来自四川巴中的农民工苟元定在献县一家轧钢厂打工时左手受伤,为维权四处奔波的消息。8月11日,苟元定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他的事情至今没有任何进展。几乎就在同时,又有一位来自湖北的民工李宗健找到记者,称打工期间左眼受伤致残,虽然他请了律师进入法律程序,却至今仍在讨说法。
李宗健来自湖北省竹山县得胜镇,今年40岁。去年4月24日,他在泊头市郝村镇一家砖瓦厂切坯时左眼受伤。因赔偿问题与厂方发生争议,他向泊头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最后裁决他与厂方存在劳动关系。厂方不服,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2010年9月,泊头法院驳回了厂方的诉讼请求,确认厂方与李宗健存在劳动关系。厂方上诉,2010年12月,沧州中院裁定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
请了律师,打了官司,但李宗健的维权之路并非就此到头儿。2011年4月,他又做了工伤认定,认定其左眼球穿通伤修复术后左眼眼内炎属于工伤。李宗健说,接下来他还要评残。这样一步步走下来,他感觉有些吃不消了。而就在此过程中,厂子老板换了人。靠着法律最后能不能要来钱,李宗健说他也不知道。
记者了解到,两位民工都承担着巨大的家庭压力。苟元定家里有90多岁的爷爷、奶奶,有70多岁的父亲、母亲,他是家中独子,老人全靠他赡养,而且他还有正在上学的孩子,这一大家子全靠他在外打工维持。现在手受了伤,他不知道以后还能不能靠自己的双手挣钱。而李宗健说到家庭时不禁哭了起来,他说,他一边打工一边打官司,难度太大了。无奈,74岁的母亲外出拾破烂儿增加收入,哪知今年正月初三时老人掉到河里淹死了。
律师列数十二道关
多年来,河北东方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孙汉礼一直关注着人身损害、工伤赔偿领域的案件,也接触过许多有着不幸遭遇的民工弟兄。黄骅市村民程某,因工致伤,由于用人单位没有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导致其维权艰难,孙汉礼数次与用人单位交涉,才使得此案以调解形式结案,历时近一年,就这也算是一种幸运了。现年67岁的黄骅市滕庄子乡夏庄子村村民翟金普却没有这么幸运,其于2004年7月24日在用人单位工作发生工伤,拿到终结本案的沧州中院的民事判决书时已是2007年11月,历时3年多。另外,由于诉讼过程中没有就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的待遇如何落实,其于2008年3月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2010年11月18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令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此案到今天也没有画上一个圆满的句号。
孙汉礼说,从律师的专业角度而言,他认为如今法律在维护民工权益方面门槛过多、过高,他称之为十二道关。这十二道关是:劳动关系确认的劳动仲裁程序,劳动关系确认的民事一、二审两审程序,工伤认定程序,工伤认定行政复议程序,工伤认定的行政一、二审两审程序,劳动能力鉴定程序(需要护理的,还要进行护理依赖等级鉴定),工伤赔偿仲裁程序,工伤赔偿民事一、二审两审程序,强制执行程序。走完这些程序,正常周期需要30个月,比起一般民事诉讼更加复杂、繁琐,但又缺少诉前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等必要措施。这不但严重影响了案件处理的效率,而且难以保障司法救济目的的最终实现。可以说,劳动案件的程序复杂性和缺乏保障性是劳动者依法维权的一大障碍。
孙汉礼说,我国劳动立法的根本目的与出发点是,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同时,更好地保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降低企业用工风险,保证我国良好的劳动环境与劳动秩序。但在实践中,由于部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法律意识淡薄,维权意识缺失,更甚的是部分用人单位未能体会法律对其的良苦用心而与法律打擦边球,根本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导致劳动者在维权过程中出现举证难、举证不能等对劳动者不利的现象,很多用人单位在这种情况下采取滥施诉权、恶意诉讼的方式拖垮劳动者,利用我国劳动立法的这一特点,采取时间战、持久战、经济战、精力战的方式,使得劳动者在维权的道路上经受不起诉累而知难而退,导致维权无望。
企盼法律亮剑捍卫弱者尊严
据孙汉礼介绍,在国外,部分国家采取裁审分轨、两裁终局、一裁一监管等制度,从程序上对劳动维权进行了简化,降低了维权成本,更好地保护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孙汉礼说,当民工需要维护自身权益的时候,所能依靠的最有力武器就是法律。但从现实情况来看,面对这十二道关,民工需要付出十分巨大的维权成本。他认为,国家、地方立法部门需要对已经滞后的、不合理的劳动法律条文进行梳理修订,简化劳动维权程序,尽快完善、健全我国的劳动法律制度,消除程序繁琐、环节多、周期冗长、时效性差、易致滥用诉权、增加维权成本、缺乏司法效率、仲裁诉讼衔接难、适用法律不一致等弊端,立法者应尽快对劳动实体法空白领域加以规范,对不尽适合现状的、不够明确的地方,加以修改、完善,以利于行政机关实施执法,利于司法机关适用处理,利于劳动者依法维权。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行政,加大执法力度,积极协调,对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违法行为进行有效的综合治理。同时,作为劳动者个人,应当提高自身法律素质。对于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要尽量避免劳资纠纷,妥善处理劳动争议,不能为了追求经济效益而罔顾企业的社会责任。而对于劳动仲裁部门和法院而言,要确保劳动案件的正确、公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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