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认定为刑事证据的法定条件是:
1.具有客观性。诉讼证据的客观性是指诉讼证据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而不是人们主观猜测和虚假的东西。它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证据的本质是事实。二是证据是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而客观存在的事实。
2.具有关联性。即凡是与案件事实具有客观的必然的联系,对查明案件有意义的事实,就可以作为证据;凡是与案件事实无关的,对查明案件没有意义的事实,不论其是多么真实可靠,都不能作为证据。
3.具有合法性。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诉讼证据必须是按照法律的要求和法定程序而取得的事实材料。诉讼证据的提供、收集和审查,必须符合法定的程序要求。
刑事证据使用的行政执法证据
能作为刑事证据使用的行政执法证据
哪些行政执法证据能作为刑事证据使用针对此问题有以下几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可以作为刑事诉讼证据使用的行政执法证据限于实物证据或“客观证据”“是指‘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以及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而不包括其他言词证据”。
第二种观点认为,《刑事诉讼法》第52条第2款规定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是指‘客观证据’,如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而不包括‘主观证据’,如证人证言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2]部分参与刑事诉讼法修改工作的立法工作人员也持本观点“本款规定涉及的证据材料范围是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实物证据,不包括证人证言等言词证据。”[3]
第三种观点认为,可以作为刑事诉讼证据使用的行政执法证据不限于实物证据,包括部分言词证据,持本观点的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
具体法律依据是《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64条“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材料,应当以该机关的名义移送,经人民检察院审查符合法定要求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经人民检察院审查符合法定要求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对于有关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涉案人员供述或者相关人员的证言、陈述,应当重新收集;确有证据证实涉案人员或者相关人员因路途遥远、死亡、失踪或者丧失作证能力,无法重新收集,但供述、证言或者陈述的来源、收集程序合法,并有其他证据相印证,经人民检察院审查符合法定要求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60条“公安机关接受或者依法调取的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勘验笔录、检查笔录等证据材料,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行政执法证据范围
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第6条: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附有下列材料:
(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二)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
(三)涉案物品清单;
(四)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
(五)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
上述第(三)、(四)、(五)项都属于行政执法证据范围。
综合上述几种观点可以得出,目前的司法实务当中对行政执法阶段收集的实物证据或客观证据,经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查认可的,基本上均纳入刑事诉讼证据使用。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
罪刑法定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反思
143人看过
-
隐私罪刑事司法实践中的立案标准与证据认定
202人看过
-
刑事证据认定原则
275人看过
-
强奸罪证据认定的司法实践
348人看过
-
司法实践中的股权确认规则
180人看过
-
诚实信用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
229人看过
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调整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调整的对象是公、检、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揭露、证实、惩罚犯罪的活动。它的内容主要包括刑事诉讼的任务、基本原则与制度,公、检、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和相... 更多>
-
司法实践中的认定山西在线咨询 2022-10-29人民法院审理婚姻案件时,经常出现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难的问题,笔者认为夫妻举债是否认定为共同债务,可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借债时间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三条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这说明夫妻婚前所负债务应认定为个人债务,除非存在例外情形。 2、借债目的为夫妻或家庭共同生活
-
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重庆在线咨询 2022-10-271、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前,双方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起诉时双方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起诉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2、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后,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之前,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
司法实践中有哪些事实需要运用证据证明的甘肃在线咨询 2021-10-21应当使用证据证明的事件事实包括(1)被告人、受害者身份(2)被起诉的犯罪是否存在(3)被起诉的犯罪是否由被告人实施(4)被告人是否有刑事责任能力,是否有犯罪的动机,是否有目的(5)实施犯罪时间、场所、手段、结果、事件原因等(6)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7)被告人是否从重、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8)附带民事诉讼、涉及财产处理的事实(9)有关管理、延期审理等刑事实)。认定被告人有罪并对被告
-
司法实践中应该如何认定事实婚姻的四川在线咨询 2022-11-161、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前,双方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起诉时双方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起诉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 2、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后,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之前,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
-
司法实践中对如何认定广东在线咨询 2022-10-26认定事实婚姻的主要依据有以下几方面:(一)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前,双方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起诉时双方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起诉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二)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后,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