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将按照保单上约定好的保额全额给付死亡赔偿金。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人身保险VS社会保险
社会保障是指国家和社会依据一定的法律和规定,在劳动者和社会成员因年老、疾病、失业、伤残等而丧失劳动能力及经济能力时,提供经济帮助和社会服务以保证其基本生活需求的一种制度。社会保障是每一个社会成员享有的基本权利,也是政府对每一个社会成员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广义的社会保障主要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社会优抚。狭义的社会保障就是指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对工资劳动者因遭受生、老、病、死、伤、残、失业等而发生生活困难时提供一定的物质帮助和服务以保障其基本生活的社会保障制度。它是一项社会政策,是通过提供经常发生或长期支付物质帮助的方式体现的。包括生育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养老(含残疾及遗属)保险。
社会保险是按法律的规定将某些社会风险转移于政府或某一社会组织的一种风险管理措施。商业保险是社会保险的必要的补充。国家鼓励和支持商业保险公司的发展。
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都是通过建立保险基金的方式应付风险,以保证社会经济生活的稳定,但二者在性质、对象、实施方式、保障水平、保费来源方面均不同。
(1)保险性质不同。社会保险是国家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的一项社会政策,当被保险人在遇到生育、老年、疾病、伤残、失业等风险而丧失劳动能力或暂时中断收入时,都有从社会获得基本生活保障权利,同时也是政府应承担的责任,属于政策性保险,属于政府行为。人身保险是保险人和投保人双方订立契约,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由保险人给付被保险人保险金的商业性行为,是等价交换的买卖行为。它是以合同形式组织社会互助、增进人民福利的方法。
(2)保险对象不同。社会保险的保险对象是法令规定的社会劳动者工资劳动者和雇佣劳动者,有的甚至扩大到全体公民。凡属法律规定属于社会保险的保险对象,都必须参加,社会化程度高;商业保险的保险对象较灵活,是一切自愿投保的国民,无论是劳动者还是非劳动者,均可投保。可由个人根据需要选择加入。
(3)实施方式不同。社会保险主要采取强制方式实施的,属于强制保险。凡属于社会保险的保险对象,无论其是否愿意,都必须参加,并交纳保费;当被保险人在遇到生育、老年、疾病、伤残、失业等风险而丧失劳动能力或暂时中断收入时,政府必须按法定标准给付。因为,社会保险既然以社会大多数人为对象,故必须有大多数人的加入,才能收到实施社会政策的效果。社会保险的实施虽不能以营利为目的,但基于经营技术的理由,也应有大多数人参加才能使全部收支得以平衡。而商业人身保险一般采取自愿原则,主要属于自愿保险,投保人是否投保、投保什么险种、保多少等,主要投保人自行决定。保险契约只有在保险双方都同意的条件下才能成立,并且有效。虽然,有些社会性较大的社会保险也采取强制方法,如汽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但投保人对投保的保险人、保险金额等,均有选择余地。同样,保险人也可以选择被保险人。
(4)保险关系的建立依据不同。社会保险中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保险关系的建立依据主要以法律为依据,如保险对象、保险资金来源、保费负担、受给资格、给付内容等均由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不能另有约定。商业保险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保险关系的建立完全依据保险合同的签订。通过保险合同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如保险人可因被保险人不履行交付保险费的义务而有停止保险合同效力的权利,但社会保险则不能。
(5)保障水平不同。社会保险的保障水平是基本生活需要,其保障水平一般在贫困线以上,而在一般水平以下,过高会产生依赖和懒惰的副作用;商业保险的保障水平是满足人们对保障水平的特定需要,投保人可根据其面临的风险以及保费承受能力确定险种和保险金额,其保障水平多样,一般较社会保险的高。
(6)给付标准的依据不同。社会保险的给付标准主要取决于能提供社会大多数人(被保险人)某种程度最低生活的保障,并不一定与其所交的保险费具有对价关系,即偏重于社会的适当性。商业保险则不然,给付高低与所交保费之间,必然具有密切的关系,比较重视个别的公平性,缴纳保费多的人,得到的保险利益自然就高。社会保险中如最低标准的订立,给付占保费的比例的增减、抚养家属的考虑,均为社会适当性的表现,在医疗给付和老年给付尤为明显。
(7)保费的承担者不同。社会保险的保费通常由劳动者个人、企业和国家三方共同分担。其基本原则主要是保障基本生活需要,而不特别强调权利与义务的对等,主要强调社会的公平性。个人负担多少,主要取决其经济承受能力,而不是将来给付的需要。因为社会保险是为了保障社会大多数人经济生活安全,而这些人在一般情况下均因无力支付保险费而不能参加商业保险,以致于一旦不幸事件发生,便使其经济生活陷于不安定状态,造成严重的社会问题。故社会保险的保费常由各方分担,以减轻被保险人的负担,使其有参加保险的机会。商业人身保险基金则全部来自投保人交纳的保险费收入,商业保险的保险费完全由投保人负担。保险人以保费收入建立保险基金,用于保险金的支付。保险费负担的多少取决于给付被保险人保险金额的多少以及风险程度的高低,严格强调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强调个别的公平性。
(8)经营主体不同。社会保险的经营主体是政府,包括政府设置的社会保险机构或政府委托的政策性金融机构或保险公司;商业保险的经营主体是保险公司,是企业法人。社会保险应以何者为经营主体,学者间不一其说。据各国先例,有委托民间保险公司代办的;有利用非营利的社团办理的;也有由国家特设机构承办的。民营保险与公营保险,各有利弊。但就原则而论,社会保险以实施社会政策为目标,由非营利的社团或特设机构承办易于达到政策目标。
(9)经营目的不同。社会保险不以营利为目的,而是为确保社会安定、提高社会福利、促进经济增长、推动社会进步。因社会保险以某种职业或小额收入者为对象,他们虽有保险的需要,但因经济能力不足,苦于没有参加保险的机会,一旦风险发生,其经济生活不安定的现象对社会影响极大,故不能有营利的因素介入。同时,社会保险是以救济贫困者为目的的保险,既以救贫为目的,便不能以营利为手段。而商业保险则不然,人身保险由商业性的寿险公司办理。它虽不以营利为目的,但因它是商业性的保险,经营好坏对业务的开展影响重大,所以寿险公司需要进行认真的经济核算。在国外,保险监督机关对寿险公司的经营、投资等活动管理得非常严格。寿险公司必须有足够的资本,在保险监督机关注册。如果经管不好,负债超过资本,就要申请停业,依法宣告破产。所以,寿险公司必须认真、及时提足准备金。
通过以上的这些区别,我们看到了人身保险和社会保险各自的特点。我们不能简单地说哪个优越性大于另外一个,商业保险是社会保险的必要的补充。
对于有些社会问题,是采取社会保险的方法去解决还是采取人身保险的方法去解决,是实际中经常会遇到的一个问题。因为它们两者在某些问题上可发挥相同的作用。
目前一些发达国家的社会保险不同程度地遇到了财力不足的问题。比如英国,在70年代中期以来出现经济停滞,但社会保险却有增无减,甚至超过了固定资本形成额的增长幅度。这就是说社会保险在同整个工业、整个经济的发展争夺资金。由于这笔开支是政府消费的一个重要部分,它的膨胀削弱了扩大再生产的物质基础。此外这种比较全面的社会保险还使人们产生不干工作或少干工作都可以照样生活的观念,从而依赖社会、政府过活。所以,英国内阁大臣们认为:如果不大幅度削减社会福利开支,那么福利国的钱很快就花光了。因此撒切尔夫人上台之后就着重调整社会福利制度,削减了一些福利津贴,撤销了一些福利机构。1984年起草的一个全面改革的方案将许多原来由政府负担的社会保险改由私人企业负担,比加退休金、医疗费等。
英国的社会保险费用之所以在增长,最主要的原因是老年人在英国总人口中的比例在上升。这种人口老龄化现象,在全世界都很普遍,特别是发达国家。许多发达国家都已成为老年型国家。这些国家每年需要支付的老年退休金都是以社会保险的形式来解决的。美国的情况也是如此。一方面财政赤字很大,一方面社会保险支出很大。世界各国大都已经或正在采取削减社会福利费用等等措施,努力改变这种局面。可以肯定,商业人身保险在未来的作用将越来越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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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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