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整期间担保权的行使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8 10:11:04 141 人看过

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但是,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的,担保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适用这一规定,有两个问题需要注意。

第一个问题较为简单,即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不一定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例如,担保物本身价值有1000万元,而担保债权只有100万元,担保权人只有在该担保物价值明显减少至不足100万元时,才可以请求法院恢复行使担保权;该担保物价值虽然明显减少但仍超过100万元时,担保权人不能适用这一条款请求法院恢复行使担保权。

第二个问题看起来简单,实际却需要更多的思考,即担保权人为了防止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而请求法院及时处分担保物后,是否有权立即受偿该担保物处分所得?例如,担保物是本来价值100万元的股票,担保债权是100万元。在股市行情下跌和该担保物股票价值明显减少的情形下,担保权人请求法院变卖该股票,法院同意并实际变卖该股票所得为90万元。对此,担保权人可否请求立即受偿该担保物变卖所得的90万元?这是实践中可能经常发生的问题。

如果只从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看,该担保物变卖所得的90万元应当立即偿还担保权人,因为担保权的行使包括处分担保物和担保物处分所得优先清偿担保债权。但如果从企业破产法关于担保债权的其他相关规定看,由于担保物应当承担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而且在清偿担保债权之前要保证职工债权的清偿,所以,如果法院同意担保物变卖所得的90万元立即偿还给担保权人,法院就应当先扣除该担保物可能要承担的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费用,并同时扣除该担保物可能要用于保证清偿职工债权的部分。重整期间,由于债务人是否被宣告破产尚不确定,所以,对于担保物可能承担的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以及对于担保物可能保证清偿的职工债权,法院在担保物变卖后并不能立即作出准确的认定。因此,法院可能采取的方法是,不同意将担保物变卖所得的90万元立即偿还给担保权人,而只能暂时提存该90万元,以便按照重整计划的安排决定该担保物变卖所得90万元的清偿,或者在宣告破产后按照破产财产分配的程序对该担保物变卖所得的90万元进行分配。

如此,笔者认为,担保权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所请求恢复的担保权行使,只是对担保物的变卖处分,而不是对担保物变卖处分所得的立即受偿。如果这一看法是正确的,则这一条款规定的必要性就有疑问。因为在破产程序中的任何期间,当债务人财产或者破产财产(包括有担保的财产和无担保的财产)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可能的,管理人均有义务依法进行处分。同样,在包括重整期间在内的破产程序中,如果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可能的,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的,担保权人也同样有权要求管理人对担保物予以处分。管理人怠于处分以致担保物损失或价值减少并造成债权人损失的,管理人应当承担未勤勉尽责的责任。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8月02日 16:08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担保债权相关文章
  • 行使担保物权的期限
    1、担保物权的诉讼时效应从主债权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诉讼时效适用一般诉讼时效规定,为3年。抵押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2、担保权人(即债权人)可以就债权起诉债务人,也可以就担保物权(无论是抵押权还是质权)起诉担保人。这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不能同时起诉。《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一、实现担保物权的相关问题担保物权的实现,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担保物权的实现方式,一个是担保物权的竞争解决办法。典型担保和非典型担保的担保物权实现都涉
    2023-04-02
    409人看过
  • 破产重整担保债权清偿
    《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但是由于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的担保债权是一项别除权,也就是说担保债权可以优先受偿,而不用管《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清偿顺序,可以在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之前清偿,也可以在之后清偿。破产法中的担保债权是具有优先受偿效力的,但是担保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利未能完全受偿的,其未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债权作为普通债权。一、合同清偿顺序的规定是什么公司破产后,应按下列顺序清偿所欠债务:1、破产企业所欠职
    2023-03-10
    58人看过
  • 破产重整的期间
    破产重整
    1.期间的确定人民法院收到重整申请后,经审查认为申请符合《破产法》规定的,将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为重整期间。2.期间事务的执行主体(1)债务人自己执行根据《破产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和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已接管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本法规定的管理人的职权由债务人行使。(2)管理人执行根据《破产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进入重整期间后,企业的事务仍可由管理人执行,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可以聘任债务人的经营管理人员负责营业事务。
    2023-06-06
    301人看过
  • 破产重整期间能否为他人提供担保
    一、破产重整期间能否为他人提供担保民法典对破产重整期间能否为他人提供担保没有规定,而《企业破产法》规定,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企业破产重整期间,如果是营业需要的,可以为他人提供担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五条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但是,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的,担保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在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二、不同主体提出破产重整申请的条件(一)债务人提出破产重整的条件1、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即当企业法人具有一般破产原因时,可以对其实施重整。2、企业法人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企业法人不具备破产原因,但有可能丧失清偿能力的,虽然不能对其实是破产清算或者破产何解,但
    2023-04-18
    73人看过
  • 破产重整期间能否为他人提供担保
    民法典对破产重整期间能否为他人提供担保没有规定,而《企业破产法》规定,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企业破产重整期间,如果是营业需要的,可以为他人提供担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五条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但是,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的,担保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在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一、企业破产重整涉及到的相关情况变化(1)债权关系,包括,对重整债权的约束、保护、变更和清偿,待履行合同的解除或继续履行,为企业经营而新缔结的借贷、买卖、租赁合同,为清偿债务而出让财产的合同,聘请律师、会计师等专业人员的合同,等等;(2)物权关系,包括对企业财产的保全,对担保物权的限制,取回权的行使与限制,企业产权的出让,等等;(3)投资关系,现有股东
    2023-03-12
    171人看过
  • 破产重整期间的新债务由谁承担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公司在破产重整期间产生新债务的,由公司的财产承担债务,如果破产重整程序终结的,宣告企业破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二条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为重整期间。第七十八条在重整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一)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二)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三)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一、破产程序的特点1、破产程序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诉讼程序。破产程序属于民事
    2023-02-28
    76人看过
换一批
#债权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担保债权
    相关咨询
    • 财产重整期间的债权人能行使重整债权吗?
      台湾在线咨询 2023-03-18
      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但是,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的,担保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在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 风险提示:在重整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一)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
    • 在重整期间,可以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行使担保权吗
      上海在线咨询 2022-10-14
      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但是,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的,担保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在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 风险提示:在重整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一)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
    • 重整期间如何实现担保债权
      山西在线咨询 2022-11-27
      重整期间,担保债权应当暂停行使,但可以参加重整计划讨论,可以对重组计划作出表决。《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但是,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的,担保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在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 在重整期间,担保债权应当暂停行使,有特殊情况的,可以向
    • 重整期间如何实现担保债权?
      湖北在线咨询 2023-05-12
      重整期间,担保债权应当暂停行使,但可以参加重整计划讨论,可以对重组计划作出表决。《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但是,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的,担保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在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 在重整期间,担保债权应当暂停行使,有特殊情况的,可以向
    • 破产重整与担保债权重整
      广西在线咨询 2022-05-02
      1、工资债权优先于担保物权(抵押权)。 2、在企业破产案件中,担保物权享有人可以在破产分配中直接就该担保物权获得优先清偿,不需要参与破产财产分配。如就担保物的价值清偿后仍不能全额偿还的,剩余债权可以普通债权的形式申请参与破产财产分配。 3、在破产财产分配中,工资债权优先于税款、罚款及普通债权,但不能优先于担保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