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公益诉讼案件诉讼范围是什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24 08:23:59 386 人看过

针对案件范围问题,应当把握四方面的关系:

1、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的关系,公益诉讼必须涉及严重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对于“严重损害或威胁环境公共利益的违法民事行为与行政行为”,检察机关必须提起公益诉讼

2、检察机关和社会组织起诉资格的关系,社会组织是公益诉讼的主力军,但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发展初期需扮演引导者的角色,尤其是在环境行政公益诉讼领域,现行法律未明确规定社会组织的原告资格,检察机关应承担更多的引导责任,以促进社会组织成长。

3、民事公益诉讼与行政公益诉讼的关系,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应慎重选择诉讼类型。如果相应案件存在行政主管机关违法行政或行政不作为的情形,应选择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如果相应案件仅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法侵害公共利益的行为,而相应行为不存在法定行政主管机关或行政主管机关不明确,可选择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4、公益诉讼与刑事诉讼的衔接配合关系,建议检察机关优先对已经入罪或者正在刑事公诉过程中的案件提起公益诉讼,充分利用已经取得的证据

一、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适用特点有哪些?

1、立案范围的“公益受损”性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是一种全新的诉讼类型。通常认为,公共利益是指由不特定多数主体享有的,具有基本性、整体性和发展性的重大利益。如对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污染了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但造成国家财产、集体财产的物质损失难以直接认定的,通过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方式,要求被告人恢复原状或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就显得非常必要了。

2、适格公益诉讼人的“唯一性”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属于公益诉讼,其起诉主体必须符合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相关规定。而能够提起刑事公诉的主体只有检察机关,依附于刑事公诉的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也只能由检察机关在提起刑事公诉的同时一并提起,故而,检察机关是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唯一适格公益诉讼人或起诉主体。

3、诉前公告的“非必要性”

关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是否需要进行诉前公告,这一点在两高发布的《解释》中没有明确规定。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是以特定的犯罪行为发生且提起公诉为前提,在此类诉讼中检察机关是唯一的适格诉讼主体,因而无须与民事公益诉讼相等同,无须必经诉前公告程序,只要直接与刑事公诉一并向人民法院提起。

4、诉讼请求的具体化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本质上是两个诉的合并,所以对刑事公诉和民事公益诉讼应当分别有各自具体的诉讼请求,并在起诉书中写明。

对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诉讼请求,检察机关应当有足够的证据支持。比如引入“专家意见”,用以作为认定事实、支持诉讼请求的根据。

5、起诉方式可灵活化

两高联合发布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检察机关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人民法院同一审判组织审理。在人民法院对该刑事案件判决前,办理该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均可以向审理该案件的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之诉。具体理由如下:

(一)从文意上,“附带”是指另有所补充,顺便,非主要的。据此理解,此类案件中刑事公诉为主诉,只是顺便审理民事公益诉讼,如果另行起诉,则与顺便、补充的本意有所背离。

(二)“一并审理”就是附带诉讼,附带诉讼的立法本意应当是降低司法成本,如果将刑事公诉与民事公益分两个诉起诉到两个人民法院,是一种诉讼资源的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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