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铃与福安市人民政府拆迁行为及请求行政侵权赔偿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6 21:16:42 326 人看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1997)闽行终字第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铃,男,汉族,一九六○年五月五日生,福安市人,手工业者,住福安市中兴路106号。

委托代理人邱某清,宁德三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安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兰某春,代理市长。

委托代理人吴某平,宁德中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某康,男,福安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干部,住该市政府宿舍。

上诉人李某铃、福安市人民政府因李某铃诉福安市人民政府拆迁行为及请求行政侵权赔偿一案,不服宁德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6)宁中行初字第3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原告李某铃原有房屋座落于福安市城关南大路53号。一九九二年,被告福安市人民政府作出决定,对里园武与解放路岔口西南侧地进行成片改造,建设综合大楼,具体由福安市金山南路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实施改造拓宽工作。一九九五年八月,福安市房地产管理局给指挥部颁发了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发布拆迁公告。一九九五年十一月十日,原告与指挥部签订拆迁协议。被告未付原告过渡费。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福建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规定,被告因城市建设需要,可以实施拆迁房屋的行为,被告在实施拆迁房屋过程中发布公告,并委托指挥部与原告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且实际拆除了房屋,原告请求撤销被告的拆迁行为及赔偿损失,不能予以支持,但被告未能及时付给原告安置过渡费,应按六倍予以支付。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一、维持福安市人民政府的拆迁房屋的具体行政行为;二、福安市人民政府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补偿费二万一千二百八十六元五角,过渡安置费四千三百二十元(按六倍计算),搬家费二百元,共计二万五千八百零六元五角付给原告;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李某铃、福安市人民政府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李某铃诉称:福安市人民政府借旧城改造,炒卖地皮,其所成立的指挥部不具备拆迁人的主体资格,在拆迁过程中,指挥部对拆迁补偿,因人而异,极不公平。因此,其采取高压手段,在未进行公证的情况下,就逼迫上诉人李某铃签订拆迁协议,是无效的。目前,上诉人李某铃的房屋已被拆除,但至今未领取拆迁补偿与临时过渡安置费、搬家费。因此,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并判令福安市人民政府的拆迁行为违法,赔偿上诉人李某铃的经济损失。

上诉人福安市人民政府上诉称:原审判决与上诉人李某铃诉讼请求不相一致,原审判决维持上诉人福安市人民政府的合法拆迁行为的同时,又对与本案上诉人李某铃诉讼请求没有任何关系的补偿费、安置过渡费作出判决,原审这种超越诉讼请求的判决,应予撤销;上诉人李某铃拒绝领取安置费等费用,上诉人未违反《福建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28条的规定。因此,一审法院判决在适用法律上明显错误;同时,一审判决的诉讼费负担存在偏差。请求二审法院变更原审判决。

经审查查明,一九九二年十月三十一日,福安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需要,以安政(1992)综555号文件,决定对里园路与解放路交叉口西南侧地块进行成片改造,拓宽道路,建设综合大楼(以下简称金山路改造拓宽工程)。一九九三年五月十七日,福安市人民政府、中共福安市委作出安委办(1993)35号决定,成立福安市金山南路拓宽指挥部。一九九四年六月,经中共福安市委、福安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由指挥部具体实施金山南路改造拓宽工作。福安市人民政府以安政(1994)综177号文件,批复同意了指挥部所制定的关于金山南路改造拓宽工程实施方案,决定由指挥部实施金山南路改造拓宽工程的拆迁工作。

指挥部以安金拓字(1994)第002号《福安市金山南路改造拓宽工程方案的实施细则》对拆迁范围、拆迁补偿办法、拆迁安置等问题作了规定。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福安市计划委员会作出安计基字(94)第069号《关于金山南路旧街改造道路拓宽基建项目立项的批复》。一九九五年八月二十五日福安市房地产管理局给指挥部颁发了拆许字(1995)第五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八月三十一日,福安市房地产管理局发布《关于改造金山南路和解放路交叉口西南侧拆迁房屋公告》。上诉人李某铃房屋座落于福安市南大路53号,属拆迁范围。一九九五年九月十五日,上诉人李某铃与指挥部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协议签订后,上诉人李某铃自行拆除了房屋,但协议的其他内容未得以执行。一九九六年一月三十一日,李某铃向宁德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以上事实有协议书,公告,拆迁许可证,庭审笔录,判决书,起诉状,答辩状和有关文件等材料为证。

本院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并依法定程序行使职权,由于福安市人民政府所提供的拆迁主体、有关审批手续等证据不能证明其组织拆迁的行为合法,因此,其组织拆迁的行为违法,应予撤销。福安市人民政府违法的拆迁行为所造成上诉人李某铃房屋拆除后的直接经济损失,应予赔偿。上诉人李某铃认为福安市人民政府组织拆迁行为违法及赔偿直接经济损失的上诉理由本院予以采纳。上诉人李某铃提出的其他财产损失赔偿之诉,因证据不足且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福安市人民政府请求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原审法院判决维持福安市人民政府的拆迁行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原审法院判决给付上诉人李某铃六倍的过渡安置费是错误的,应予撤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一目、第六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宁德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6)宁中行初字第36号行政判决;

二、撤销福安市人民政府组织的房屋拆迁行为;

三、福安市人民政府依法重新组织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工作;

四、福安市人民政府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先行将临时安置补助费8250元,搬家补助费300元,共计8550元付给上诉人李某铃,1998年1月1日至上诉人李某铃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完毕止,福安市人民政府每月给付上诉人李某铃300元临时安置补助费;

五、驳回上诉人李某铃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一、二审诉讼费各350元,由上诉人福安市人民政府负担。

审判长陈某桄

代理审判员吴某鸣

代理审判员王某

一九九八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余某鹏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8月15日 13:21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行政侵权赔偿相关文章
  • 吴某俭诉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行为违法
    原告吴某俭诉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行为违法附带行政赔偿一案一审,经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现已审结,依法裁定驳回原告吴某俭的起诉。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秘书处受市政府委托指派曹某云、熊某洲代理市政府出庭应诉。2001年8月17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整治红荔路笋岗路上步路两侧临街建(构)筑物外观的通告》(深府[2001]120号)。2001年10月24日,物业管理公司对原告位于红荔路华新村15栋104室住宅的防盗网实施强制拆除;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施工操作人员的过失,导致拆网电焊火花点燃原告屋内窗帘布而引起屋内火灾;在救火过程中,造成原告住宅内窗帘布等一批物品的损失。2002年3月1日,原告向深圳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赔偿申请,由于市政府依法不予赔偿,原告遂提起行政诉讼。本案争议的焦点集中在深圳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整治红荔路笋岗路上步路两侧临街建(构)筑物外观的通告》(深府[20
    2023-06-06
    178人看过
  • 李**诉宝丰县公安局行政侵权赔偿案
    原告:李*富,男,1936年7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宝丰县城西环路车场旅社汽车电器修理门市部。被告:河南省宝丰县公安局。法定代表人:薛*民,局长。1996年2月29日上午8时许,原告之子李*涛驾驶原告的豫R-02596东风牌五吨柴油货车由东南向西行驶至宝丰县城南环路转盘时,因逆向行驶,无证驾驶,被宝丰县公安交通队执勤民警陶*军等人扣押。该车被陶*军扣押途中调车时连杆戳缸,这时陶*军没有采取制动措施,继续加油行驶,致使引擎报废,机体损坏。1996年3月18日,被告在“关于豫R-02596车发生机械事故的处理意见”中认定:“该车事故原因系机械装备有误所致,非本局干警操作技术造成,该车主应向原发动机大修厂家索赔,我局不负此机械事故责任。”原告认为该处理意见认定的事实与给自己车辆造成损害的事实不符,随向平顶山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平顶山市公安局维持了宝丰县公安局1996年3月18日作出的处理意见。
    2023-06-01
    336人看过
  • 何某锋等诉登封市君召乡人民政府行政赔偿案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行政赔偿裁定书(2004)登行初字第019号原告何某锋(又名何某央),男,生于1970年8月,住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35号。原告陈某群,女,生于1976年8月,住址同上,系原告何某锋之妻。原告李某香,女,生于1945年8月,住登封市君召乡何家沟村,农民,系原告何某锋母亲。委托代理人王某林,登封市司法局退休干部。被告登封市君召乡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王某民,乡长。委托代理人李某国,男,在登封市司法局工作。原告何某锋、陈某群、李某香诉被告登封市君召乡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本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某锋及其委托代理人王中林,被告登封市君召乡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李某国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1年9月27日下午,何某锋与妻子陈某群带着女儿回君召乡何家沟村老家看望自己的父母亲。次日往河东新宅去时,遇上5个年轻
    2023-06-06
    287人看过
  • 顾某上诉佛山市公安局行政不作为及行政赔偿
    上诉人顾某平因诉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行政不作为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05)佛禅法行初字第15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认定的事实:2004年7月9日,原告向被告报案称:原告经营的公司与格能某公司有业务来往,因格能某公司向其开具空头支票,且公司正在将主要资产转移和隐匿,公司负责人和其他员工已逃匿或遣散,涉嫌票据诈骗,要求追究该公司刑事责任。当日,被告受理了原告的报警,并展开调查取证工作,且对相关人员采取了留置措施。之后,被告认为所掌握的证据尚不能证实格能某公司负责人蔡祖力等人有票据诈骗的主观故意,故没有采取刑事强制措施。2004年11月4日,原告以被告接到报案后却未立即审查立案、未采取任何紧急措施为由,向被告提出国家赔偿申请。2004年12月22日,被告作出《确认决定书》,驳回了被告的申请。另查明,2005年
    2023-04-24
    293人看过
  • 尹某华与茶陵县火田镇人民政府收取清理退赔款及行政赔偿案
    湖南省株洲茶陵县法院行政裁定书(1999)茶行初字第10-2号原告尹某华,男,1935年4月出生,汉族,茶陵县人,农民,住茶陵县火田镇麻芙村第二组。委托代理人陈某发,男,湖南挚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谢某洁,男,湖南挚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茶陵县火田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址茶陵县火田镇五门村。法定代表人陈某洋,男,镇长。委托代理人谭某朱,男,茶陵县火田镇人民政府干部。委托代理人肖某明,男,茶陵县火田镇企业办公室干部。原告尹某华不服被告茶陵县火田镇人民政府收取清理退赔款及行政赔偿一案,于1999年3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1999年3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6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原告有侵占公款犯罪嫌疑,因此于1999年6月8日将有关原告涉嫌犯罪的案卷材料移送茶陵县公安局处理,同时依法裁定本案中止诉讼。2005年5月30日茶陵县公安局作出不予立案通
    2023-06-06
    466人看过
  • 马某先与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马营镇人民政府行政侵权赔偿案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1999)青行终字第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某先,男,回族,生于一九四一年五月十五日,住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马营镇马营村阳山社。农民。委托代理人陈某钧、林某,警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马营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王某英,该镇镇长。委托代理人马某田,该镇副镇长。委托代理人薛某有,青川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马某先因行政侵权赔偿一案,不服海东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8)东行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马某先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某钧、林某,被上诉人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马营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马营镇政府)法定代表人王某英及其委托代理人马某田、薛某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判决认定:一九九六年三月十五日民和农副产品综合加工厂将其所有的旧原料仓库十间承包给马某先,双方约
    2023-06-06
    412人看过
换一批
#行政诉讼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行政侵权赔偿是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最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该行政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所在的行政机关负责赔偿。... 更多>

    #行政侵权赔偿
    相关咨询
    • 政府拆迁拆迁是否要求行政赔偿
      澳门在线咨询 2022-11-02
      政府违法拆迁可以要求行政赔偿。 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
    • 政府违法拆迁是否要求行政赔偿
      河北在线咨询 2022-05-16
      政府违法拆迁可以要求行政赔偿。 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
    • 政府违法拆迁可以要求政府的行政赔偿吗
      上海在线咨询 2022-11-30
      政府违法拆迁可以要求行政赔偿。 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
    • 政府拆迁赔偿案件是行政诉讼还是民事诉讼
      福建在线咨询 2022-12-07
      政府拆迁赔偿诉讼是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
    • 拆迁补偿政府有行政强制权吗
      四川在线咨询 2022-11-11
      征地拆迁已经履行了法定程序,政府有行政强制权。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