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划分导致护理费与误工费产生吗?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11-02 18:30:07 260 人看过

这段文字说明了责任划分的原则,即保险公司先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赔偿金额不足,侵权者需承担额外赔偿。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时,赔偿义务人需承担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

当然可以,以下是对原文的改写:

没错,责任是按照此进行划分的。首先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赔偿金额不足以完全弥补损失,那么侵权者就需要承担额外的赔偿责任。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可获赔偿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规定,受害人因人身损害赔偿受到侵害的,其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赔偿。受害人死亡后,其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赔偿。受害的具有一定身份的人,如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也属于近亲属范畴。

另外,《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三条也明确规定了,被侵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因此,受害人可以根据自己的身份以及具体损失情况,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对于人身损害赔偿,受害人的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赔偿;对于残疾赔偿,受害人也应当得到相应的赔偿。

总之,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受害人可以根据自己的身份和具体损失情况,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对于人身损害赔偿,受害人的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赔偿;对于残疾赔偿,受害人也应当得到相应的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第八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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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9月08日 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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