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天候”值班女工索要加班费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0 04:10:08 248 人看过

需要24小时值班,但实际上工作内容十分清闲,这份工作的工作时间该如何算?本案的当事人李春香(化名)这样工作近一年之后,公司以岗位调整为由将其辞退,她一气之下,将公司告上法庭,认为公司让其24小时在岗值班,不管工作累不累,这些时间全部应算为上班时间,应付加班费。

被公司辞退引发讨薪官司

李春香今年45岁,家住江夏。

2011年12月15日,她在武汉一家供暖设备公司找到一份工作,岗位为公司动力设备部的值班电工,合同期限为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从合同生效起的那天,直到2012年11月25日期间,李春香的工作时间为在岗值班24小时(前日早八点至次日早八点),休息24小时,再值班24小时。工作任务是巡查供电设备并记录仪表,开关两台设备并记录运行数据。2012年11月26日起,李春香的工作变更为每天8小时的标准工作制。

原本可以继续在这家公司干下去,但在2013年9月26日,公司的一次人员更新让李春香丢了工作。原因是,李春香所管理的电气设备进行了技术层面的更新,操作更加智能,已经无需人工24小时值班,安排她进行其他岗位的竞聘时,又未能胜出。终于,在三天后,公司向李春香传达了《关于解除李春香劳动合同的决定》,之后,李春香离职。在离职前,公司向李春香额外支付了一个月的工资和两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共计三千余元。

面对这样的结果,李春香表示不满。她认为,入职时,她与公司签订的协议是每周工作时间为标准的40小时,但在入职后的近一年时间里,每周工作时间长达84小时,这部分加班费应补给她,遂向江夏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赔偿她2012年1月1日——2012年11月25日期间的加班费共计30801元,其中包括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加班费、双休日加班费及法定节假日加班费。

工作时间如何算成庭审焦点

2013年11月,李春香向江夏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她要求支付的3万余元赔偿申请被驳回,仲裁委员会认为,在对李春香法定节假日等加班费进行计算,除去离职时已支付的3千余元之外,公司应再向李春香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516元。

此案2013年12月21日在江夏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法庭上,双方辨护律师针锋相对,各有一番说法。

其中,李春香认为,公司以各种理由解除了她的劳动合同这一点,她并无异议,但是对于赔偿金额,她认为不够。原因是,在2012年1月1日——2012年11月25日期间,她使用的是24小时的工作时间制,虽然这24小时内,她负责的工作内容十分简单,真正花在实际工作上的时间可能不多,但是,既然她本人在岗,没有离岗回家或做别的事,那都应该算为工作时间。此外,当时入职时的协议是每周40小时,而自己每周的工作时间达84小时,超出的部分都不应忽略不计。

对于李春香的这一说法,公司方并不认同。他们认为,李春香原有的工作岗位是合同里约定的,该岗位不存在了之后,公司给了她竞聘其他岗位的机会,是她自己未能胜出,公司才解聘的,而且公司还支付了一个月工资和数千元经济补偿。此外,李春香在值班期间,公司为其安排了住所,她的工作时间处于非连续的状态,工作强度较低,基本可自行安排在岗期间的工作和休息,有效的工作时间无法统计,故李春香要求支付延长工作时间、休息日的加班工资没有依据。

24小时值班到底算不算超时加班?这一问题成为庭审焦点。

法院:有效工作时间无法统计

近日,法院作出判决。24小时值班到底算不算超时加班?原告李春香要求支付加班费的要求被驳回,仅有公司向李春香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500多元得到支持。

法院认为,李春香的工作性质属于值班,虽然在岗时间连续24小时,但她可自行安排工作和休息,在岗时间为非连续工作状态,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无法区分,有效工作时间无法统计,且工作比较清闲,而且,李春香也未提供有效证据证实她24小时一直处在工作状态,且被告公司也已向李春香支付了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工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故对李春香要求公司支付加班延长时间的请求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

湖北光谷律师事务所龚运明律师认为,我国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工时制度。不管单位实行哪种工作制度,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支付相应工资。在此特别要说明的是,法律并没有依据劳动强度来作为认为是否属于加班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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