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一般条款的适用,必须有严格的要求。以德国为例,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一般条款的适用规定了严格的界限。只有法律上规定的所有条件被满足,一般条款才能被适用。另一方面,我们也可以看到,在德国并非任何司法部门都能对一般条款的适用作出解释,通常只有联邦最高法院可以通过其判决对一般条款的适用作出解释,从而保证了解释的权威性。这种解释虽然不具有直接的法律效力,但很少有下级法院对此作出相反的判决。这些都值得我们研究和借鉴。
我们认为,我们在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处理具体案件时,也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应当注意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适用的原则。在判断某项行为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时,应当考察此项行为是否符合第二章所列各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要件,不可将有关规定作类推适用。只有在缺乏适当的特别规定,而通过其他方法也难以制止某项不正当竞争行为时,才应考虑适用一般条款,防止所谓向一般条款遁逃。
(2)在适用一般条款时,也应当具体分析有关行为的特点,研究此项行为有无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或原则,有无违背善良风俗和商业道德,有无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这是某一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实质要求。
(3)认定某项不属于第二章所列举的行为是不是不正当竞争行为,是一件相当复杂的工作,牵涉到有关经营者的实际利益。因此,应当对经营者的具体行为及其性质,竞争对手的具体情况,相关市场的具体关系等进行细致的分析研究,以期得出合理和公正的结论。此项工作应由各级反不正当竞争的主管机关具体实施,但最终由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来认定比较妥当。这样做有利于维护法律的统一性,确保司法审判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4)对一般条款的解释,必须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进行,从而保证解释的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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