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加强企业劳动合同管理及依法处分违纪职工的通知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0 09:26:11 356 人看过

各区、县劳动局,各局、总公司(企业集团)劳动处,计划单列企业:

据市高法反映,近两年来一些企业在解除劳动合同或处分违纪职工时不依法行事,企业制定的厂规厂纪与《劳动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考勤管理制度不健全;企业处分职工的随意性强;劳动争议企业败诉率较大。为规范企业行为,促进企业管理水平的提高,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解除劳动合同,要严格依据《劳动法》、市政府1号令和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企业给予职工开除处分时,应当按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规定的程序,并且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决定。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时,要严格按国务院《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的程序进行。

二、企业制定的厂规厂纪及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细则与《劳动法》和国家有关规定不一致的,要进行修改。要清理“土政策”,凡自行规定因协商不一致,而未签订合同限期调离或按自行离职处理以及在此期间停发各种生活待遇的,必须纠正。

三、加强基础管理工作。企业要建立健全劳动管理和考勤管理制度;完善各种休假制度,明确审批手续程序,建立相关台帐,做好并保存好原始记录,使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和处分违纪职工时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有据可查。

四、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医疗期要严格按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的通知规定执行。

五、企业工会组织要依据《劳动法》和《工会法》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对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的指导和监督,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如果企业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劳动合同,工会有权要求企业重新处理。职工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六、企业主管部门应进一步加强《劳动法》的宣传工作,增强各级领导和广大职工知法、守法意识,克服随意性,并帮助和指导企业严格执行《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基础工作,严格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规范企业行为。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19日 14:33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劳动合同管理相关文章
  •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等关于进一步推动非公有制企业加强劳动合同管理的通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工商联、私个协、各类企业:为促进非公有制企业的健康发展,推动劳动关系双方的自我协调发展,保障非公有制企业和劳动者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针对我市部分行业、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较低的问题,根据《劳动法》和《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现就进一步推动非公有制企业加强劳动合同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凡具有用工行为的非公有制企业,均应当自招用职工之日起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劳动合同内容必须具备《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所规定的必备内容;劳动合同双方约定的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二、各级工商联和行业协会要和劳动保障部门积极配合,加强沟通,通过各自职能制定工作措施,积极开展劳动法规的宣传和培训企业管理人员,提高非公有制企业依法规范劳动合同管理意识,形成全面推动落实劳动合同制度的合力,引导非公有制企业做好劳动合同管理工作,重点提高制造业、批发
    2023-06-10
    84人看过
  • 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个体劳动者协会关于
    发布部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京市劳动局、北京市个体劳动者协会发布文号:京劳培发字[1995]142号各区、县劳动局、工商行政管理局、个体劳动者协会:.为了提高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促进个体和私营经济的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本市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从业人员将逐步实行经过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方准从业的制度。为使这项工作积极、稳妥地进行,经市劳动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个体劳动者协会研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1996年1月1日起,按照市劳动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个体劳动者协会《关于转发劳动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关于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及职业技能鉴定(考核)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劳培发(1994)658号规定,在城近郊区申请开办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或到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就业,
    2023-06-07
    262人看过
  •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合同实施鉴证的通知
    发布部门:北京市劳动局发布文号:京劳仲发字[1991]607号(1994年12月31日发布的《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将本文废止)各区、县劳动局,市属各局、总公司劳动处:为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合同的管理,减少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依法保护劳动发布部门:北京市劳动局发布文号:京劳仲发字[1991]607号(1994年12月31日发布的《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将本文废止)各区、县劳动局,市属各局、总公司劳动处:为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合同的管理,减少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依法保护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发(1980)199号《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和(1984)京劳办第104号文件精神,决定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合同进行鉴证。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外商投资企业招收、招聘的中方职工(以下均指中方职工)必须签订劳动
    2023-06-09
    263人看过
  • 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总工会、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工会,市属各局、总公司劳动处、工会,各中央和市属三资企业劳资部门、工会:目前,在新旧劳动体制转轨时期,我市劳动争议数量大幅度增长,为了保持我市劳动关系稳定、和谐地发展,进一步完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强化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的职能是非常必要的,根据1995年全国劳动争议处理工作会议精神,要在抓好调解委员会组建的同时,充分发挥其作用,把劳动争议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为此,特做如下通知:一、建立健全、完善调解委员会和调解组织1.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立了基层工会组织的各类用人单位(包括国有企业、三资企业、城镇集体企业、乡镇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合作企业、联营企业等和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劳动者在25人以上的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等)均应在1996年12月31日前按《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及劳部发(1993
    2023-06-09
    367人看过
  • 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劳动就业服务
    各区、县劳动局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直属分局:现将劳动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年度检查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我市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以下简称劳服企业)年检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建立劳服企业资格年度检查制度。我市各级劳动部门、地方税务部门每年应对本辖区的劳服企业资格进行年检。关于新开办劳服企业的资格认定仍按北京市《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资格认定办法》(京劳企发字(1994)368号)执行。二、年检的范围:凡本市行政区域内持有《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的企业,必须按本通知要求接受年检。凡年检合格的企业,并符合减免税规定条件的,经当地地方税务部门批准享受有关减免税优惠待遇。三、年检的时间:劳服企业的年检工作于每年的第三季度进行(1996年需在8-10月内完成)。如有特殊情况,年检机关不能如期进行年检时,应事先书面通知劳服企业当年年检的时间及有关事项;如
    2023-06-10
    171人看过
  •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北京市部分市属中小型工业企业划转到区、县管理有关劳动保障问题处理
    各区、县劳动局,各有关企业主管局、总公司、企业集团公司劳动处: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体改委、市经委〈关于进一步加快本市国有小企业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1997〕50号)及《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委〈关于部分市属中小型工业企业划转到区县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1999〕30号)精神,积极稳妥地做好部分市属中小型工业企业劳动保障管理的交接工作,现将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一、此次交接工作涉及的企业、地区为市经委(99)京经中小字第192号文件规定的范围。二、划转企业归区(县)管理后,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如在划转过程中,法人发生变更,应相应变更劳动合同。三、划转企业的计划与工资工作由其所在区(县)劳动行政部门进行管理。对原实行工资总量控制办法的企业,1999年工资总额基数由市劳动行政部门协商有关部门核定后,移交区(县)劳动
    2023-06-09
    408人看过
  •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劳动安全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现将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劳动安全工作的通知》(总工发〔1999〕10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区、县在核清本地区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的基础上,加强对其劳动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减少职业危害和因工伤亡事故的发生。附件:中华全国总工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劳动安全工作的通知(1999年5月13日总工发〔1999〕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各全国产业工会:近期,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就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劳动安全工作多次作出重要指示,要求重视这方面的工作,不能以劳动者的致残来换取外资引入和经济增长,要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劳动安全的管理和监督,做好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工作。根据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重要指示精神,全国总工会、国家经贸
    2023-06-09
    412人看过
  • 劳动部关于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的通知
    发布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原劳动部)发布文号:劳部发〔1997〕10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解放军总后勤部生产管理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按照国务院贯彻实施《劳动法》的部署,经过两年的努力,全国城镇企业已经基本实行了劳动合同制度,非国有企业实施劳动合同制度工作也有了重大进展。劳动合同制度的建立,为形成新的企业用人机制,促进劳动力合理流动,依法保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实施劳动合同制度过程中也存在着劳动合同内容不规范、履行劳动合同不全面、一些政策操作性不强等问题。为规范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促进劳动合同制度顺利实施,有效发挥新型劳动用人机制的作用,巩固和完善劳动合同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切实做好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的工作。各级劳动行政部
    2023-06-10
    184人看过
  •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部门:北京市劳动局发布文号:京劳协发[1995]118号各区、县劳动局,各局、总公司(企业集团)劳动处,计划单列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北京市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若干规定》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我们制定了《北京市实行劳动合同发布部门:北京市劳动局发布文号:京劳协发[1995]118号各区、县劳动局,各局、总公司(企业集团)劳动处,计划单列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北京市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若干规定》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我们制定了《北京市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北京市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细则1995年3月8日北京市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细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和《北京市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1995年第1号令,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
    2023-06-09
    346人看过
  •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开展1996年度劳动条件分级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局,各局、总公司、集团公司:劳动条件分级是劳动保护工作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关系着《劳动法》中职业安全卫生,特别是女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顺利贯彻执行。日前,我局公布了首批17家获得《劳动条件分级检测站资格认可证》的单位,为我市全各区、县劳动局,各局、总公司、集团公司:劳动条件分级是劳动保护工作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关系着《劳动法》中职业安全卫生,特别是女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顺利贯彻执行。日前,我局公布了首批17家获得《劳动条件分级检测站资格认可证》的单位,为我市全面开展劳动条件分级工作奠定了基础。今年全市将继续开展劳动条件分级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综合考核指标。请各单位充分认识分级工作的意义和重要性,认真完成今年的分级任务。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1、各区、县、各局、总公司、集团公司全年粉尘岗位分级率不低于40%;高温岗位分级率不低于60%,毒物岗位分级开展试点
    2023-06-09
    299人看过
  • 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局、人事局、财政局,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集团),中央在京单位、军事单位:为了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加强对失业保险工作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第258号令,以下简称《条例》)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经商人事部、财政部、国务院法制局同意,现就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均应按照《条例》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事业单位失业人员按照《条例》和本市的有关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二、本通知所称事业单位,是指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成立,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单位。事业单位职工是指事业单位中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含农民合同制工人)、聘用的其他职工(不含离退休人员)在内的全部职工。三、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应到单位所在地的区、县劳动局社会保险基本管理中心进行登记,并办理有关缴费手续。登记时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
    2023-06-05
    110人看过
  •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
    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各区县财政局、劳动局:根据财政部、劳动部和社会保障部财社字〔1998〕94号和劳社部发〔1998〕8号文件精神,现对《北京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作如下补充规定:1.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应在银行开设专门帐户,对政府统一拨付和企业自行筹集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进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2.企业负担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专项资金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3.经市政府同意,将我市市属停工集体企业纳入享受“三三制”政策范围。
    2023-06-05
    349人看过
  •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的补充通知
    各区、县劳动局,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劳动处,各计划单列企业:近一个时期以来,一些企业和工伤、职业病患者反映,《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工伤标准待遇的通知》(京劳险发〔1996〕120号)中“职工因工负伤医疗期间的工资改按本人工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支付其工资待遇”所指不够明确,经请示国家劳动部社会保险司后,现对此补充通知如下:职工因工负伤医疗期间的工资改按本人工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支付其工资待遇,是指职工本人因工负伤及患职业病后,实际休假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支付其工资待遇;因工负伤旧病复发,休假应按旧伤复发后休假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支付其工资待遇。
    2023-04-22
    349人看过
  •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城镇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局,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劳动处,各计划单列企业:为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促进我市经济结构调整,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实施再就业工程,加快建立适应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社会保险体系,现就城镇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我市已出台的社会保险法规和政策目前尚未参加全市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的城镇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要按照《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规定》(市政府〔1998〕第2号令)、《北京市企业职工失业保险规定》(市政府〔1994〕第7号令)参加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除中央在京的国有、集体企业和军队在京、外省市驻京企业外的各类城镇企业,都要按《北京市地方所属城镇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大病医疗费用社会统筹的规定》(市政府〔1995〕第6号令)参加大病医疗保险。凡未参加社会保险的城镇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要在1998年12月31日前,到所在区、县办理参统
    2023-06-05
    357人看过
换一批
#劳动合同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劳动合同管理是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运用组织、指挥、协调、实施职能对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终止等全过程的行为所进行的一系列管理工作的总称。劳动合同管理是人力资源管理中重要的一个环节。加强劳动合同管理,提高劳动合同的履约率... 更多>

    #劳动合同管理
    相关咨询
    • 市财政局、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国有企业下岗
      辽宁在线咨询 2022-10-20
      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各区县财政局、劳动局:根据财政部、劳动部和社会保障部财社字〔1998〕94号和劳社部发〔1998〕8号文件精神,现对《北京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作如下补充规定:1.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应在银行开设专门帐户,对政府统一拨付和企业自行筹集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进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2.企业负担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专项
    • 北京劳动局劳动局小时工有加班费吗
      台湾在线咨询 2022-10-14
      对于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来说,由于其实行的是小时工资制,其加班费的规定依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执行。 1、地方规定了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法定节假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可以不执行加班工资1.5倍、2倍、3倍的规定,但用人单位安排其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其小时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法定节假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2、地方规定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法定节假日加班费按照全日制从业人员节假日标准执
    • 北京市劳动局劳动局管辖范围有哪些
      新疆在线咨询 2022-03-09
      1、劳动局包括劳动分局和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劳动分局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劳动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组织实施市制定的劳动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劳动就业服务中心主要任务是:负责辖区内劳动力资源开发利用、城乡劳动力就业、流动就业的具体服务工作;负责辖区内政策性就业安置、失业职工再就业的服务工作;受委托承办用工申报、招用外省劳工和招工广告的核准工作;负责劳务扶贫和劳务合作工作;负责辖区内
    • 关于劳动合同法关于员工自动离职如何处理
      台湾在线咨询 2022-08-26
      试用期离职提前三天通知单位即可解除劳动合同即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 北京市劳动合同法解除劳动合同法补偿办法中关于劳动合同法补偿办法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2-14
      《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91号)》中关于劳动合同法补偿办法的相关规定如下:第二十九条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或者不符合国家和本市从事有关行业、工种岗位规定,用人单位无法另行安排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