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何界定海上保险利益?
答:海上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即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的经济利害关系。船舶所有人、船舶抵押权人、船舶保险人,货物的买方、卖方、承运人、货物保险人和提单质权人等均可以作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
2、保险合同中当事人具有何种告知义务?当事人未尽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答:海上保险中被保险人应当将在保险合同订立前可能影响一个谨慎的保险人据以确定保险费率或者确定是否承保的重要情况告知保险人;
由于被保险人的故意,未将重要情况如实告知保险人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合同解除前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失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不是由于被保险人的故意,未履行告知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或者要求相应增加保险费。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应当负赔偿责任;但是,未告知或者错误告知的重要情况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影响的除外。
海上保险的保险人有义务将保险单中免除其责任的条款特别告知投保人。未尽此项义务的,保险单中的免责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保险人在其向被保险人提供的保险单中声明的保险条款和免除责任条款,一经投保人签字确认,视为保险人履行特别告知义务。
3、保险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答:保险人在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应当依照《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有关规定,向受理案件的海事法院提交其已经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支付给被保险人赔偿金的证明,而无需提交被保险人签署的权益转让书。保险人仅提交了被保险人签署的权益转让书但未提交该证明的,其代位行使请求赔偿的权利不予支持。
4、保险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应当限定在什么范围?
答:保险人超出保险责任范围给付保险赔偿的,在第三人提出明确而有效抗辩时,对超出保险责任范围的赔付,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
5、倒签保险凭证的情况下,保险责任期间自何时开始?
答:倒签保险凭证的情况下,保险人的责任自保单上显示的时间开始起算。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对责任起止时间有特别约定的,从其约定。
6、如何认定预约保险合同中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
答:根据《海商法》的规定,分别签发的保险单证的内容与预约保险单证的内容不一致的,以分别签发的保险单证为准。被保险人已经知道经预约保险合同保险的货物发生保险事故的,应当立即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未得到通知而签发了保险单证的,保险人可以免除保险赔偿责任。
7、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均不知道保险标的已经发生保险事故而遭受损失,或者已经不可能发生保险事故而遭受损失的,是否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
答:在订立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均不知道保险标的已经发生保险事故而遭受损失或者已经不可能发生保险事故而遭受损失的,不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
8、船舶转让对保险合同有哪些影响?
答:因船舶转让而转让船舶保险合同的,应当取得保险人同意。未经保险人同意,船舶保险合同从船舶转让时起解除;
船舶转让发生在航次之中的,船舶保险合同至航次终了时解除。自船舶转让时起至航次终了时止的船舶保险合同的权利、义务转让给船舶受让人。
9、保险船舶发生保险事故造成第三者船舶沉没引起的清理航道费用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答:保险船舶发生保险事故造成第三者船舶沉没而引起的清理航道费用,不属于保险人保险责任范围。
10、海上货物运输无单放货是否属于保险理赔范围?
答:根据保险条款,保险条款中一切险中的提货不着险并不是指所有的提货不着。无单放货是承运人违反凭提单交付货物义务的行为,是其自愿承担的一种商业风险,而非货物在海上运输中因外来原因所致的风险,不是保险合同约定由保险人应承担的风险。海上货物运输无单放货不属于保险理赔的责任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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