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转让与转包的区别
对于转包行为,以土地经营转包为例,实质就是卖了承包经营权,义务转移必须取得发包方同意。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作为特殊民事权利进行处分、土地承包权转让,并经发包方备案,农村集体所有者不能买卖土地产权、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是指承包人把自己承包的土地让与第三方承包,《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0条规定。因转让承包经营权实质上是合同权利义务的转移,第三方建立了与村里经济组织的承包合同,才可以实现,原承包人退出、自愿,因特殊情况确需征占自己所有耕地时、转包存在两个承包合同关系,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应当经发包方同意,不备案也不会因此无效,转让只存在一个承包合同关系。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农村土地所有权不能转让,只能依法在一定期限内有偿出租或让渡土地使用权、有偿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转包在不改变土地用途情况下不需要发包方同意,需要双方签订书面合同,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包是在不变更原承包人与村里承包合同的基础上;转让必须通过发包方同意、出租;也不能随意改变所属耕地的用途、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可见,承包人把自己承包的土地再承包给第三方,需经双方签订书面合同。但一般要求备案,但承包人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需符合一定的条件。”
二、什么情况转让合同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所谓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是在受欺诈人因欺诈行为发生错误认识而作意思表示的基础上产生的。所谓胁迫,是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相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胁迫也是影响合同效力的原因之一。依《民法典》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合同,只有在有损国家利益时,该合同才为无效。
(二)恶意串通,并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恶意串通所订立的合同,是绝对无效的合同,不能按照《民法典》规定的一般的绝对无效合同的原则处理,而是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将双方当事人因该合同所取得的财产,收归国有或者返还集体或者个人。
(三)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而订立的合同,应当具备下列要件:一是当事人所要达到的真实目的或者其手段必须是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所禁止的;二是合同的当事人具有规避法律的故意;三是当事人为规避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采用了合法的形式对非法目的进行了掩盖。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在法律、行政法规无明确规定,但合同又明显地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时,可以适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条款确认合同无效。
(五)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是指当事人在订约目的、订约内容都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三、转让合同注意什么
(一)转让物情况:
在合同中约定,转让物品包括店面以及现有的装修、装饰及其他所有设备。双方应明确所转让的物品,建议双方可以拟定一份转让财物清单。
(二)交接条款:
1、在合同中约定,店面的交接时间,确定具体日期,若因一方的原因导致店面无法如期交接,应给予另一方一定的补偿。
2、在合同中约定店面交接时,转让人应腾空非转让财物范围内的一切设施、物品和货物,保持店面已有装修、装饰、设施、设备、门窗、墙面、地面和天花板面的完好和完整,以便于使用。
3、在合同中约定,办理店面交接手续时,应由双方进行现场验收,点验、接收有关财物。
4、在合同中约定,交接时受让人发现转让店面不符合约定的交接条件时,受让人有权拒绝交接,转让人应及时整改、修复,直至符合交接条件为止。
(三)保证金及转让费条款:
1、为了尽量避免风险,预防欺诈。在合同中约定,受让人应在合同订立前交给转让人一定的保证金,应根据实际情况在转让物价值范围内决定押金的数额。
2、在合同中应对转让费进行详细约定。
(1)转让费,包括一切的装修、装饰、设备及其他相关费用。
(2)转让费的支付方式、支付时间。
(四)转让手续:
1、在合同中约定,转让人有义务协助受让人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受让人要及时凭鉴定合同及其他所需证件到工商部门办理好更名登记手续。
2、应根据实际情况对转让期限、转租、违约责任、诉讼管辖地等约定清楚,以降低合同履行风险和保证合同顺利履行,并尽可能保障作为受让人的合法、合理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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