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承包权和经营权有什么不同之处
土地承包权和经营权的不同之处:
1.权利性质不同:土地承包权属于农村集体组织成员权利中的一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民事权利中的物权,具有排他性。
2.权利内容的不同:
(1)承包权主要包括:承包土地的权利、其他承包方式的优先权。
(2)承包经营权的内容主要包括:占有、使用、收益权。
3.权利放弃的标准不同:
(1)承包权的放弃主要表现为不参加土地承包,明确放弃与村集体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的权利;
(2)承包经营权的放弃要以承包人提前半年书面通知为准,否则村委会不得随便收回承包地。法律对承包经营权放弃与收回的法律条件规定较为严格。
4.继承方面的区别:
(1)承包权直接的依据是农村集体户口,承包权人的子女应落入父母户口所在地的村集体,因此当然成为村集体成员,也当然地具有农村土地承包权。
(2)而承包经营权则因其具有家庭承包方式和其他承包方式,而表现出一定的复杂性。家庭承包方式的经营权是不能继承的,但是在承包期内,如果承包人死亡,则其同一户口上的其他人可以继续耕种。但是林地可以继承。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
2.流转土地的四至、座落、面积、质量等级;
3.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4.流转方式;
5.流转土地的用途;
6.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7.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
8.流转合同到期后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施的处理;
9.违约责任。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文本格式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的诉讼时效期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的行政诉讼时效期为六个月、民事纠纷诉讼时效期为三年。该时效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或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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