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5号)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财务公司、城乡信用社和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企业,除享受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以外,按规定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准予扣除。金融企业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计算公式如下: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余额×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余额。
准予税前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范围包括:贷款(含抵押、质押、担保等贷款);银行卡透支、贴现、信用垫款(含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担保垫款等)、进出口押汇、同业拆出、应收融资租赁款等各项具有贷款特征的风险资产;由金融企业转贷并承担对外还款责任的国外贷款。
金融企业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9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11〕104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金融企业发放给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以及中小企业贷款,按照以下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专项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一)关注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
(二)次级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5%;
(三)可疑类贷款,计提比例为50%;
(四)损失类贷款,计提比例为100%。
证券行业风险准备和投资者保护基金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行业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1号)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证券行业证券类准备金和期货类准备金,在规定范围内,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一)证券类准备金
1.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
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依据有关规定,按证券交易所交易收取经手费的20%、会员年费的10%提取的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在各基金净资产不超过10亿元的额度内,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证券结算风险基金
(1)中国**登记结算公司所属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依据有关规定,按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业务收入的20%提取的证券结算风险基金,在各基金净资产不超过30亿元的额度内,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证券公司依据有关规定,作为结算会员按人民币普通股和基金成交金额的十万分之三、国债现货成交金额的十万分之一、1天期国债回购成交额的千万分之五、2天期国债回购成交额的千万分之十、3天期国债回购成交额的千万分之十五、4天期国债回购成交额的千万分之二十、7天期国债回购成交额的千万分之五十、14天期国债回购成交额的十万分之一、28天期国债回购成交额的十万分之二、91天期国债回购成交额的十万分之六、182天期国债回购成交额的十万分之十二逐日交纳的证券结算风险基金。
3.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
(1)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依据有关规定,在风险基金分别达到规定的上限后,按交易经手费的20%缴纳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
(2)证券公司依据有关规定,按其营业收入0.5%~5%缴纳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
(二)期货类准备金
1.期货交易所风险准备金
大连商品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依据有关规定,分别按向会员收取手续费收入的20%计提的风险准备金。
2.期货公司风险准备金
期货公司依据有关规定,从其收取的交易手续费收入减去应付期货交易所手续费后的净收入的5%提取的期货公司风险准备金。
3.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
(1)上海期货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依据有关规定,按其向期货公司会员收取的交易手续费的3%缴纳的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
(2)期货公司依据有关规定,从其收取的交易手续费中按照代理交易额的千万分之五至千万分之十的比例缴纳的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
保险企业准备金支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45号)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保险公司缴纳、提取的下列准备金支出,在规定范围内准予所得税前扣除。
(一)保险保障基金
1.非投资型财产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保费收入的0.8%;投资型财产保险业务,有保证收益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08%,无保证收益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05%。
2.有保证收益的人寿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15%;无保证收益的人寿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05%。
3.短期健康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保费收入的0.8%;长期健康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保费收入的0.15%。
4.非投资型意外伤害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保费收入的0.8%;投资型意外伤害保险业务,有保证收益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08%,无保证收益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05%。
但是,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1.财产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基金余额达到公司总资产6%的。
2.人身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基金余额达到公司总资产1%的。
(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和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
1.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依据经中国保监会核准任职资格的精算师或出具专项审计报告的中介机构确定的金额提取。
2.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按最高不超过当期已经提出的保险赔款或者给付金额的100%提取;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按不超过当年实际赔款支出额的8%提取。
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专项资金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上述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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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期限为2年,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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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坏账准备金必须在税前扣除吗?上海在线咨询 2021-11-11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可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税前扣除。不得扣除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机关规定的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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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提取的各项准备金是否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广东在线咨询 2022-10-29这个要看提取的是哪些准备金了,有些可以税前扣除,有些是不可以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对此又进行了详细的解释: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七)项所称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截止目前,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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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业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计算公式如下: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3-09-08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余额×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余额。 金融企业按上述公式计算的数额如为负数,应当相应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因此,金融租赁公司应收融资租赁款计提的符合上述条件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可以税前扣除,除此之外,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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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税企业的罚金所得前能扣除吗广东在线咨询 2022-07-15企业所得税前允许扣除的税金主要有:纳税人按规定缴纳的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关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教育费附加等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此外还有企业发生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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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经济补偿金税前扣除吗,可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7-17企业支付给离职人员的离职补偿金不可以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并且不得作为计算职工福利费等的基数,离职补偿应作应纳税所得额调整处理。 企业根据公司财务制度为职工提取离职补偿费,在进行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对当年度“预提费用”科目发生额进行纳税调整,待职工从企业离职并实际领取离职补偿费后,企业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根据目前税法的相关规定,职工辞退福利既不属于工资薪金也不属于职工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