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环境侵权人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11 10:10:28 341 人看过

破坏环境侵权人应当承担责任具体如下:

1、停止侵害;

2、排除妨碍;

3、消除危险;

4、返还财产;

5、恢复原状;

6、赔偿损失;

7、赔礼道歉;

8、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分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视治理权的部分处理。

破坏环境的因素有哪些

人口过度增长,地球各种自然资源不能满足人口增长的需要,只能以牺牲自然资源为代价,排放污染的空气、排放污染的不经过处理的水、将大量重金属和各种化学污染物排放到土壤。

环境问题主要表现为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环境污染主要指大气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固体废弃物污染、噪声污染、放射性污染、海洋污染等,生态破坏主要指水土流失、土地荒漠化、土壤盐碱化、森林减少、水源枯竭、物种的减少等。

主要有下列集中行为:

1、废气排放

是大气环境的严重的污染源,工业企业燃烧和生产工艺过程中排放的各种废气。

2、污水排放

污染地表水,如琥珀、江河,导致水体水质变差,甚至影响水体功能;污染土壤,导致土壤出现酸碱化、盐碱化等。

3、滥伐森林

破坏原始林资源;不能涵养水源,造成河流流量减少;旱涝危害增大;水土流失加剧。

4、过度开矿选矿

造成土地资源的破坏,导致农业生产环境恶化,生态平衡失调,水灾旱灾频繁,而且影响各业生产的发展。

5、垃圾围城

6、涸泽而渔

抽干池水捉鱼,只图眼前利益,不作长远打算。

7、废旧电池丢弃

旧电池的危害主要集中在其中所含的少量的重金属上,如铅、汞、镉等。这些有毒物质通过各种途径进入人体内,长期积蓄难以排除。

8、过度捕捉鸟类

大量死亡、繁殖能力下降、导致灭绝,种群减少,导致基因缺陷。

9、过度开采地下水

从地区看,城市地区的环境问题主要表现为环境污染,广大的乡村地区主要表现为生态破坏。从全球看,发展中国家的环境问题比发达国家严重,其一,发展中国家一般都处在经济发展的初级阶段,而人口增长却很快,环境承受着发展和人口的双重压力;其二,限于经济、技术水平,发展中国家没有足够的能力进行环境保护,而且在环境问题发生后,不能及时、充分解决;其三,发达国家利用一些发展中国家对经济发展的需要,将污染严重的工业转移到发展中国家。并且有些环境问题具有全球性。环境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有人口的压力、资源的不合理利用、片面追求经济的增长。

保护措施

一、全面禁用氟氯碳化物

二、保护森林

三、汽车使用燃料状况改善

四、改善其他各种场合的能源使用效率

五、对化石燃料的生产与消费,依比例课税

六、鼓励使用天然瓦斯作为当前的主要能源

七、汽机车的排气限制

八、鼓励使用太阳能

九、开发替代能源

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罪

第三百四十五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根据刑法修正案(四)修改}

{原条文: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以牟利为目的,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四十六条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一条两个以上侵权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排放量,破坏生态的方式、范围、程度,以及行为对损害后果所起的作用等因素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条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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