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改革开放以来,我市经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兴办的开发区在改善投资环境、招商引资、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发展经济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辐射、示范和带动作用。但是,近几年来,一些地方和部门擅自批准设立名目繁多的各类开发区(包括园区、度假区,下同),随意圈占耕地和违法出让、转让土地,越权出台优惠政策,导致开发区过多过滥,明显超出了实际需要,损害了农民利益,扰乱了土地市场秩序。为切实保护土地资源,推进集约用地,规范土地市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3〕70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浙政办发〔2003〕64号)要求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土地集中统一管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通知精神,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严肃认真地开展各类开发区的清理整顿工作。切实纠正越权审批、非法占地、低价出让、非法入市和执法不严等违法行为,维护良好的土地市场秩序,提高土地集约利用率和开发区产业层次,促进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全市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二、对各类开发区进行全面、彻底清查。在暂停报批新设、扩建各类开发区的同时,对原有的各类开发区进行全面清查,如实登记并上报有关情况。清查的内容包括:
1、开发区的名称、数量、面积、种类、批准机关、批准时间和批准规划面积;
2、当前规划面积、征地面积、土地出让面积、收取土地出让金总额和已建成面积;
3、选址和建设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
4、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和土地供应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5、开发区招商引资项目和规模、国内生产总值、现有优惠政策(包括税收);
6、开发区土地管理和规划管理的管理机构和管理体制情况。
三、在检查清理的基础上,按照严肃认真、实事求是、区别对待的原则,对开发区进行整顿规范。具体要求是:
1、“禁”:各级政府和部门未经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不得设立各类开发区和使用开发区名称;禁止乡、村、企业的工业用地称“工业园区”。
2、“撤”:撤销所有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开发区;停办缺乏建设条件、项目资金不落实的开发区。
3、“整”:对现有未经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在清理整顿的基础上进行整合。确具特色和区位优势明显而需要保留的,由区、县(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按批准权限报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
4、“改”:对与城镇建设规划功能分区一致的工业园区或自设的开发区、园区等,撤销管委会等临时机构,予以摘牌,不再称为开发区、园区,并按城市功能分区改称“工业区”。
5、“扩”:确实需要扩建的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区,按有关规定程序与要求,报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
在开发区清理整顿中,对超过规划建设用地规模和范围的用地,要依法予以妥善处理。对撤销、停办开发区所占用的土地,违规占用、出让的土地以及长期闲置的土地,必须坚决依法收回,能恢复耕种的,由当地政府组织复垦。要根据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确定进入园区建设项目供地单位面积的投资额度,并按投资额度供地。计划、规划、国土资源、建设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对一些分期实施的大型项目,必须根据实际到帐资金和生产、建设进度,分期下达项目计划、划定规划红线、确定供地数量、办理用地审批,严禁借项目圈地。
四、加强对开发区建设用地的集中统一管理。各类工业用地必须纳入当地政府的统一计划、统一供应、统一市场管理。凡违法下放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和供地审批权,以及违法下放规划管理权的,必须立即纠正,并废止有关文件。对其他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的地方性规定和政策文件,也要认真进行清理和整改。
五、整治土地违法违规交易行为。重点清查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11号)颁布后出让经营性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对违反规定不实行招标、拍卖、挂牌的,必须坚决予以纠正。对领导干部违规干预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划拨土地、集体土地非法入市搞房地产开发的行为,必须依法予以严肃处理。协议出让的非经营性土地改变为经营性用地的,必须先经城市规划部门同意,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业区内各类工业用地实行协议出让的,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基准地价的80%,协议出让地块的位置、价格、用地单位等信息必须公开,严禁低价协议出让。要认真检查《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浙政发〔2001〕61号)规定的9项土地市场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六、纠正和查处各类执法不严、违法违纪以及侵犯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行为。查处、纠正区、县(市)、乡镇政府和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任意出台土地优惠政策、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违法违规批地征地、违规干预土地执法、违反“收支两条线”规定、擅自减免土地收益等突出问题。
七、查处侵犯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行为。认真检查《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土地征用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2〕27号)的贯彻落实情况,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征用土地,按法定标准妥善安置农民,并合理补偿,严肃查处低价征地和拖欠、截留、挪用征地补偿安置费等侵害农民合法权益的行为。禁止征用农村集体土地用于农业园区开发。对农业园区中的建设用地必须从紧控制,防止将农用地变相用于房地产开发。
八、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是治理整顿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国家对土地供应的宏观调控、进一步维护经济平稳运行和社会稳定的客观要求。各级政府必须进一步统一思想,从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要坚持和完善目标管理责任制,一级抓一级,强化督促检查。
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当地已经依法严肃处理和正在积极整改的,可不再处理或予以从宽处理;对不主动自查自纠,仍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要从严查处并公开曝光;触犯刑律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三年十月十六日
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建筑物一般是指人们进行生产、生活或其他活动的房屋或场所,如工业建筑、民用建筑、农业建筑和园林建筑。构筑物一般是指人们不直接在其内进行生产和生活活动的建筑,如水塔、烟囱、栈桥、堤坝、挡土墙、蓄水池和囤仓等...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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