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示范项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7 14:06:06 376 人看过

发文单位: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文号:财建[2009]647号

发布日期:2009-10-14

执行日期:2009-10-14

关于印发《工业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示范项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建[2009]6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加快推进工业化和信息化融合,提高工业企业能源管理水平和能源利用效率,推动工业企业节能减排,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决定,在工业领域开展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示范工作,中央财政安排资金对示范项目给予适当支持。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工业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示范项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四日

附件:

工业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示范项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中央财政安排资金对工业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示范项目给予适当支持。为加强示范项目财政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业企业能源管理中心,是指采用自动化、信息化技术和集中管理模式,对企业能源系统的生产、输配和消耗环节实施集中扁平化的动态监控和数字化管理,改进和优化能源平衡,实现系统性节能降耗的管控一体化系统。

第三条根据我国工业企业节能及节能新技术发展等情况,在钢铁、有色、化工、建材等重点用能行业开展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示范工作。

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将根据重点用能行业特点制定下发相关行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支持范围、技术要求等内容。

第五条申请享受补助资金支持的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示范项目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制定的能源管理中心建设实施方案要求;

(二)项目已经审批、核准或备案;

(三)主要建设条件基本落实;

(四)符合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的其他要求。

已享受中央财政其他资金支持的项目,补助资金不再支持。

第六条补助标准原则上根据示范项目投资规模并综合考虑节能效果、技术先进程度等因素确定。

第七条符合条件的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示范项目,由企业提出资金申请报告,按属地原则报项目所在地财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企业对上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省级财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企业的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审核汇总,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九条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专家对上报的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审核,确定支持项目和补助资金。

第十条财政部将补助资金预算下达省级财政部门,并抄送工业和信息化部。补助资金拨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采取有效措施,落实相关政策,督促示范项目实施,保证项目按时完工,并实现节能效果。

第十二条对弄虚作假、骗取补助资金的地方,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将追回相关项目的补助资金,责令地方财政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整改,并视情况对相关省份给予一定处罚。

第十三条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对违反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工业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示范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编制要点

附:

工业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示范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编制要点

一、项目的背景和必要性

二、项目承担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

包括所有制性质、主营业务、近三年来的销售收入、利润、税金、固定资产、资产负债率、银行信用等级、项目负责人基本情况及主要股东的概况。

三、建设方案

项目建设的主要内容、建设规模、采用的工艺路线与技术特点、设备选型及主要技术经济指标、产品市场预测、建设地点、建设工期和进度安排、建设期管理等。

四、预期节能效果

企业应编制项目节能评估报告,包括企业能源管理情况、项目实施前用能状况、节能措施、节能量测算和检测方法等。

五、各项建设条件落实情况

包括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原材料供应及外部配套条件落实情况等。

六、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

七、项目财务分析、经济分析及主要指标

内部收益率、投资利润率、投资回收期、贷款偿还期等指标的计算和评估,项目风险分析,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

八、资金申请报告附件

(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项目的备案、核准或审批文件;

(三)项目资金落实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

(四)环境保护部门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批复;

(五)节能、土地、规划等相关文件;

(六)企业对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9月08日 14:25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国务院相关文章
  • 矿产资源补偿费勘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2003年3月13日国土资源部国土资〔2003〕71号公布)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矿产资源补偿费勘查项目管理,科学合理地部署矿产资源勘查工作,根据《矿产资源补偿费使用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勘查项目是指用中央分成所得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安排的矿产资源勘查项目(以下简称勘查项目)。第三条国土资源部为勘查项目主管部门。各省(区、市)国土资源厅(局)、中央部门(总公司)有关直属企事业单位为勘查项目主管单位(以下简称项目主管单位),负责管理、组织实施其所辖行政区域内企事业单位或隶属企事业单位承担的勘查项目。承担勘查项目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承担单位),应具有地质勘查资质。第四条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全国矿产资源规划》等要求,为培育探矿权采矿权市场、鼓励加快国家战略性矿产资源勘查(普查或详查)和扶持国外矿产资源风险勘查等重要地质勘查项目,国土资源部向项目主管单位发
    2023-06-05
    303人看过
  • 农业税灾歉减免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财政部发布文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做好2001年的农业税灾歉减免工作,按国务院的指示,我部制定了《农业税灾歉减免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各地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高度重视农业税灾歉减免工作,认真核实灾害损失,及时拨付补助资金,尽快落实减免政策,使受灾农户切实得到减免照顾。一、为了减轻受灾农民税收负担,对地方财政因执行农业税(含牧业税)灾歉减免政策而减少的农业税收入,中央财政给予专项补助。为加强资金管理,确保农业税灾歉减免政策落实到纳税人,制定本办法。二、农业税灾歉减免资金专项用于受灾地区农民的农业税减免,受灾农民为该项资金最终受益者。三、因农业税灾歉减免减少的地方财政收入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共同承担。四、对纳税人申报的受灾情况,地方各级农业税征收机关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做到报后查实,查后登记,逐级上报。严
    2023-06-07
    333人看过
  • 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有效掌握建设规模,规范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程序管理,统一工程项目报建的有关规定,达到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的目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道线路敷设、装饰装修等固定资产投资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技改等建设项目,通称为工程建设项目。凡在我国境内投资兴建的工程建设项目,都必须实行报建制度,接受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的监督管理。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或其代理机构在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其他立项文件被批准后,须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进行报建,交验工程项目立项的批准文件,包括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以及批准的建设用地等其他有关文件。第四条工程建设项目的报建内容主要包括:(一)工程名称;(二)建设地点;(三)投资规模;(四)资金来源;(五)当年投资额;(六)工程规模;(七)开工、竣工日期;(八)发包方式;(九)工程筹
    2023-04-22
    471人看过
  • 建设部所属合资(合作)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部所属合资(合作)企业的管理,促进合资(合作)企业的规范、健康发展,保证企业合作各方的合法权益,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作企业法》及国家有关管理规定,并结合建设部所属合资(合作)企业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建设部所属合资(合作)企业,指部管理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以下简称中方股东)依法与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外方股东),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建设部审批或由建设部申报、对外贸易经济部审批,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的企业。第三条合资(合作)企业为外商投资企业的一种形式,适用国家法律、法规对于外商企业的有关规定。第四条设立合资(合作)企业应符合国家有关外商投资企业产业政策的规定。国家鼓励设立技术先进的生产型合资(合作)企业。第五条合资(合作)企业设立、变更、撤销的程序要按《建设部关于设立中外合资经
    2023-04-22
    126人看过
  • 建设部所属合资(合作)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实施时间】1996-06-28【发布单位】建设部建设部所属合资(合作)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部所属合资(合作)企业的管理,促进合资(合作)企业的规范、健康发展,保证企业合作各方的合法权益,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作企业法》及国家有关管理规定,并结合建设部所属合资(合作)企业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建设部所属合资(合作)企业,指部管理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以下简称中方股东)依法与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外方股东),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建设部审批或由建设部申报、对外贸易经济部审批,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的企业。第三条合资(合作)企业为外商投资企业的一种形式,适用国家法律、法规对于外商企业的有关规定。第四条设立合资(合作)企业应符合国家有关外商投资企业产业政策的规定。国家鼓励设立技术先进的生产型合资
    2023-06-05
    423人看过
  • 《广东省物业管理项目经理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物业管理市场,加强对物业管理项目经理的管理,提升项目经理队伍的综合素质,提高行业的整体管理和服务水平,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政策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物业服务企业中从事房屋及配套设施和相关场地的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活动的专业管理人员。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物业管理项目经理(以下简称项目经理),是指经统一培训考核取得《广东省物业管理项目经理执业证书》(以下简称《执业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相关活动的专业管理人员。在岗项目经理,须参加在岗项目经理执业技能培训,经考核合格,颁发《执业证书》。后备项目经理,即物业服务企业的业务骨干或企业通过社会招聘方式选拔出的具备一定学历和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须参加后备项目经理管理技能培训,经考核合格,颁发《广东省物业管
    2023-06-04
    392人看过
换一批
#国家机关组织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国务院
    词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 国务院秘书长在总理的领导下,负责处理国务院的日常工作。国务... 更多>

    #国务院
    相关咨询
    •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暂行办法
      台湾在线咨询 2022-09-22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二)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批复文件(复印件);(三)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机构资质证明(影印件);(四)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五)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
    • 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中
      四川在线咨询 2022-09-09
      本办法所称电子政务项目主要是指:国家统一电子政务网络、国家重点业务信息系统、国家基础信息库、国家电子政务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体系相关基础设施、国家电子政务标准化体系和电子政务相关支撑体系等建设项目。电子政务项目建设应以政务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为主线,以国家统一电子政务网络为依托,以提高应用水平、发挥系统效能为重点,深化电子政务应用,推动应用系统的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建设符合中国国情的电子政务体
    •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甘肃在线咨询 2022-09-17
      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可能产生危害的风险程度,按照下列规定对其实行分类监督管理:(一)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职业病防护设施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竣工验收,并将验收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二)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验收;(三)职业病危害严
    • 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中7
      安徽在线咨询 2022-09-09
      中央和地方政务部门共建的电子政务项目,由中央政务部门牵头组织地方政务部门共同编制项目建议书,涉及地方的建设内容及投资规模,应征求地方发展改革部门的意见。项目审批部门整体批复项目建议书后,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由中央和地方政务部门分别编制,并报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应按照项目建议书批复要求审批地方政务部门提交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并事先征求中央政务部门的意见。地方
    • 【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9-09
      项目审批部门根据电子政务项目验收后的运行情况,可适时组织专家或委托相关机构对建设项目的系统运行效率、使用效果等情况进行后评价。后评价认为建设项目未实现批复的建设目标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项目建设单位要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审批部门可对其进行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