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争议土地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个人之间或者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经当事人申请,乡级人民政府可以受理。(二)设区的市、自治州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下列争议案件:涉及县级行政区域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交的。(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下列争议案件:跨设区的市、自治州行政区域的;当事人是中央国家机关及其直属单位,涉及土地面积较大的;当事人是军队,涉及土地面积较大的;在本行政区域内有较大影响的;在本行政区域内有较大影响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国土资源部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交的。(四)国土资源部查处下列有争议的案件:国务院交办的案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具体来说,应遵循以下原则:(1)从实际出发,尊重历史原则土地权属纠纷的原因很多,但大多是历史遗留问题造成的,这在集体组织之间的土地所有权关系中是非常普遍的。这类纠纷的主要原因有:1。历史上,由于行政体制的变化,如合并、分立、隶属关系的变化,乡镇、村、社区、队、农场的所有权具有不确定性和不明确性。因过去土地开发、征地转用、企事业单位设立或停业、有组织迁移等原因造成的权属不清的;3、因过去无偿占用或“一级二级调整”引起的权属纠纷;4。边界不清,包括过去无偿划拨荒山荒地而不计算面积和划定边界,历史上没有边界标志或边界标志不清,新划定边界不清或不合理,因水利建设、土地平整、复垦造成边界变化等这些纠纷的共同特点是土地占有现状缺乏权属基础或权属基础难以证明。处理此类纠纷,要从历史入手,摸清争议土地的历史发展变化,摸清当时的事实背景和政策依据,厘清争议产生的原因,从而合理划定土地边界,确定权属。(2)现行利益保护原则在解决土地权属纠纷前,土地权利处于不确定状态。因此,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纠纷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现状或损坏土地上的附着物。争议双方应当保护现有利益,不得损害土地资源或者阻碍争议解决的决定性行为。在涉及历史原因的集体土地纠纷中,如史实不清、相关证据不清或政策依据不清等,土地权属的确定应以实际占有土地为准。在重复征收、划拨国有土地引发的土地纠纷中,也要遵循“后有优先权”的原则,根据土地利用现状确定权属。(3)诉讼和解的原则是行政和解。政府调解在解决土地权属纠纷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土地确权是一项政策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更好地了解本行政区域土地情况的基础上,可以从实际出发,尊重历史,面对现实,依据法律法规和土地管理规章,及时、公正地解决土地权属纠纷。因此,解决土地权属纠纷应首先采取行政处理的方式。对行政处理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目前,国家对土地权属确认问题越来越重视,土地权属确认纠纷应首先由当事人解决。如果您有任何其他相关问题,欢迎您咨询律师事务所的免费法律咨询,这可以帮助您解答您的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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