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立合同时对产品质量没有约定好按一定标准补充。虽然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但一般会明确规定合同标的物的数量、质量、价格和报酬。但在实践中,由于专业不同、理解不足或其他原因,合同双方可能对合同内容不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什么是订立合同时履行地
1、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当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中约定的货物到达地、到站地、验收地、安装调试地等,均不应视为合同履行地。
2、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或交货地点,但在实际履行中以书面方式或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可的其他方式变更约定的,以变更后的约定确定合同履行地。当事人未以上述方式变更原约定,或者变更原合同而未涉及履行地问题的,仍以原合同的约定确定履行地。
3、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或者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因债权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
没有产品质量合同约定的不合格情况应该如何处理?
63人看过
-
产品质量损害赔偿应该怎么处理
267人看过
-
举报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应该怎么做处理
325人看过
-
产品质量法关于不合格产品的规定是怎样的
420人看过
-
购销合同中的产品质量问题该如何处理
423人看过
-
产品质量连续抽查不合格的应该怎样召回
435人看过
产品是指被人们使用和消费,并能满足人们某种需求的任何东西,包括有形的物品、无形的服务、组织、观念或它们的组合。产品一般可以分为五个层次,即核心产品、基本产品、期望产品、附加产品、潜在产品。 产品是“一组将输入转化为输出的相互关联或相互作用的... 更多>
-
-
合同未就产品质量作出约定的如何处理,有哪些规定辽宁在线咨询 2023-12-06合同未就产品质量作出约定的,当事人之间可以签订补充协议对产品质量进行约定;如果无法达成补充协议的,可以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产品质量。如果还不能确定的,则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一、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产品质量标准。 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 三、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 四、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
产品有质量问题,产品质量验收纠纷应该怎么处理才好?江苏在线咨询 2023-07-16购销合同(质量、交货、付款)纠纷应当提供下列证据:合同文本、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书、说明书、技术资料、验收记录、质检鉴定报告、国家专业企业或当事人双方约定对产品质量标准的规定,产品封样验收的应有产品封样的日期、方式、证明文书及与质量有关的实物。提供证据,必须注明提供人、单位名称、时间提交的复制品完整、复印件清楚,模糊缺角的不得提供对复印件,必须注明“已与原件核对无异”提交的外文书证,必须附送中文译
-
产品质量应符合哪些规定海南在线咨询 2023-06-16产品质量应满足的要求是:没有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不合理风险。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保障人身健康和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应当符合标准;说明产品的使用性能;符合产品或其包装上注明的产品标准和产品说明书和实物样品的质量条件。
-
产品质量抽检不合格处罚依据,应该怎么处理?安徽在线咨询 2022-07-16被监督抽查的产品不合格,有严重质量问题的,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1)由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2)超过规定的期限未作改正,产品质量经复查仍不合格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予以公告;通过报纸、电视等新闻媒体对企业产品质量存在严重问题,并经责令限期改正而又不改正的行为予以“曝光”; (3)公告后经再次复查产品质量仍不合格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