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担保的效力是什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8 10:12:58 492 人看过

票据担保的效力如何?

1。对持票人而言,票据担保为持票人实现权利提供了另一层保护网,持票人可以直接向担保人主张权利。(2)对被担保人及其前、后各方的影响。对于被保险人和他的正手,他仍然有责任偿还债务的保证人。例如,我国《票据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保证人清偿债务后,可以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行使追索权。由于保证人是通过清偿原持票人而不是从被保证人处取得票据权利的,故对保证人仍应适用抗辩权的中止。在先一方不得与被担保人或者原持票人对质。

3。对担保人的影响(1)担保人的责任。担保债务有效时,担保具有从属性,担保人与被担保人承担同等责任。因此,由于担保人的不同,各担保人的责任内容和范围也不同。例如,我国《票据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2)保证人的独立责任。只要被担保债务在形式上有效,即使实质上无效(如担保人为无行为能力人、担保人签名为伪造等),担保仍然有效,担保人不能免除责任。但是,保证人为背书人的,背书因背书人不签名而无效,担保也无效的定义:保证人对依法取得票据的持票人享有的票据权利承担担保责任。但是,除非被担保人的债务因缺少汇票记载事项而无效。(2)有两个以上共同担保人的,应当对担保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种责任是合法的,不是约定的。例如,我国《票据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保证人超过两人的,保证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台湾地区票据法第六十二条也有相同规定。(3)保证人的权利根据各国票据法的规定,保证人清偿票据债务后,其保证责任和被担保人的主债务消灭,保证人同时取得持票人资格,并有权向被担保人追偿票据上的相关债务人,也就是说,他可以向被担保人及其前手行使追索权。追索标的人不能与担保人对抗标的人与原持票人之间的抗辩。根据民法的规定,保证人与被保证人之间的关系是不成立的。保证人仍可以依照民法的规定对被保证人行使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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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9月14日 2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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