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国有企业内外收入进行监督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7 16: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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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劳动部《国有企业工资性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实施办法》(劳办发〔1995〕218号)规定:劳动和资本、会计机构或者职工,企业会计人员不接受不真实、不合法的内外部工资收入;对记录不准确、不完整的凭证予以退回、更正和补充
3.劳资双方、会计机构或劳资双方、会计人员不得处理违反国家劳动工资、补贴、其他收入等规定的收支。检查纠正无效的,必须由劳资双方会计机构或者劳资双方会计人员书面报告上级主管单位处理。上级主管单位必须自接到劳资、会计机构或者劳资、会计人员报告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并承担责任。劳资、会计机构或者劳资、会计人员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必须向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审计机关报告,由接受报告的机构负责处理。劳资双方、会计机构或者劳资双方、会计机构或者劳资双方、会计人员不向上级主管单位或者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审计机构报告的,他们还负责
企业必须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如实提供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等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或谎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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