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中共同危险行为的侵权责任是怎样的
1.共同危险行为被定义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共同实施了危险行为,并造成了实际损害,但不能确定具体是哪一个行为人的行为导致了损害。
2.在这种情况下,各危险行为人应当就受害人所受到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这种连带责任源于共同危险行为人的行为共同造成了损害,且无法明确区分各自的过错程度。
二、责任认定与免责争议
关于共同危险行为人的免责事由,学界存在较大的争论。
1.有观点认为,如果共同危险行为人能够证明自己的行为根本不可能导致损害的发生,那么该行为人应当被排除在共同危险人之外,从而免除其责任。
2.也有观点认为,为了更有效地保护受害人,即便共同危险行为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加害行为,也不能当然地免除其责任。
因为如果允许共同危险行为人通过证明自己没有加害行为而免责,可能会导致其他危险行为人也采取相同的方式逃避责任,从而使受害人无法获得应有的赔偿。
三、损害赔偿与追偿权利
1.在共同危险行为中,由于无法确定具体加害人,各危险行为人应平均分担责任数额。这是基于共同危险行为人致人损害的概率相等,以及其责任的不可分割性。
2.在赔偿时,各共同危险行为人应以相等的份额对损害结果负责,并在等额的基础上承担连带责任。
3.如果某一共同危险行为人承担了超出自己份额以外的责任,该行为人有权向未承担责任的其他义务人追偿。
总的来说,民法典中对于共同危险行为的侵权责任有着明确的规定。
各危险行为人应当就受害人所受到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在责任认定和损害赔偿方面,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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