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津某纸厂工人蒋某因工受伤,被鉴定为4级伤残,但因该企业以及蒋某自己均未按法律规定在一定时间内向有关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导致申请超时无法认定工伤。
蒋某和李某均是新津县一家纸业公司的工人。2006年12月3日凌晨,蒋某在造纸车间清理损纸时,李某驾驶戳料车搬运损纸,无意中将蒋某撞伤。事发后,蒋某先后被送到医院治疗。经诊断,蒋某多根肋骨骨折,骨盆骨折,还有多处挫伤,为了治病,蒋某先后花了67000余元。2009年4月21日,他被鉴定为4级伤残。
2008年9月,蒋某到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此时距离事发已近两年,超过了《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申请时限。蒋某申请工伤未被受理。2009年3月,蒋某向法院诉讼,但法院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未对原告所受伤害作出工伤认定为由驳回了其诉讼请求,蒋某不服,提起上诉,市中院于2009年7月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认定工伤无门,绝望之际,蒋某在律师的帮助下决定以人身损害赔偿为由继续向法院起诉。这一次,新津法院新平法庭认为符合法律规定,受理了此案。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应知道蒋某事发时正在清理损纸,却疏于观察导致其受伤,应担70%的责任,由于李某系某纸厂驾驶员,其行为系职务行为,故依法应由被告纸厂承担赔偿责任。法院最后判决纸厂赔偿蒋某各项费用共11万余元,另外赔偿蒋某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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