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满足下列全部条件的,可以提出申请。
1、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的规划用地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停车位配套设施要求。
2、符合《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三条;《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湛江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全文的要求。
3、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满足该许可证规定的建设用地项目规划设计要求;
4、征求了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并进行了相应的修改完善;
5、《申请表》、《承诺书》、《地形图》和土地权属资料。
二、办理材料
提交原件
提交原件
建筑技术经济指标必须按照《湛江市建筑设计技术经济指标计算规定》及相应补充规定计算,并逐项填写。
提交原件核对,同一建设单位,同一建设项目已提供此项资料的可免;适用于个人,境外企业、组织及个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按规定需经过见证或认证(原件1份)‘香港和澳门的需经司法部授权的律师见证。
提交原件核对,适用于企业的,事业单位或其他社团组织,国家机关的申请。
适用于政府批准成立的事业单位或其他社团组织。
申请重新发证的,需提交复印件(原件核对)
提交复印件(原件核对)《土地使用证》及附图附件,或国土部门出具的同意先行办理规划报建手续的意见,或提供权属单位出具允许建设的证明
提交复印件(原件核对)公用(绿化)、消防、环保等专业主管部门对设计方案的审查意见
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提供修建性详细规划的批准文件及其附图、附件
绿化面积指标逐项填写。
1.设计单位须盖章且装订完整对应建设项目规划条件的设计说明及经济技术指标。
2、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并加盖有效的设计出图专用章。设计方案应当符合规划条件、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文字标明的技术经济指标应当与图纸所示一致。
3、绘制在1:500现状地形图上的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4.绿化工程设计方案说明文本(须注明植物配置的品种、数量及规格;标明配套绿地尺寸)5.绿化设计单位的绿化设计资质证书(复印件)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湛江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5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电子版《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湛江市城市规划局绿化工程规划方案审核表》;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湛江开发区住房和规划建设局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本事项的网上办理流程见图2《居住区绿地和单位附属绿地详细规划和工程设计审批网上办理流程图》。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湛江开发区住房和规划建设局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5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绿化方案批复;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湛江开发区住房和规划建设局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本事项的窗口办理流程见图1《居住区绿地和单位附属绿地详细规划和工程设计审批窗口办理流程图》。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湛江东海岛东海大道一号东海大厦7楼703室
五、办理时限
2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开发区住房和规划建设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3年)
第三十二条需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属于国家和省批准、核准项目投资的,由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属于城市和县批准、核准项目投资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跨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3年)
第三十三条建设单位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应当提交选址申请书、标明拟选址位置的地形图和建设项目选址评估报告等材料。
建设项目选址评估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选址方案的科学性、合法性、与城乡规划的协调性作出分析论证结论。
由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先将上述材料提交建设项目选址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初步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
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
第四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
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报有关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
第四十四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
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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