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行政不作为,一般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负有实施某方面具有法律效果的积极作为的义务,在无法定理由的情况下,拖延或拒绝作出相应的义务。从某种意义上说,行政不作为就是失职、渎职,由此引发的行政纠纷严重损害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严重损害了政府的形象。
调查发现,当前行政不作为现象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对于比较普遍的违法行为制止不力,导致违法事实长期存在,损害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的公共利益。如,对于城市居民小区中屡禁不绝的违法建筑的处理即是能够反映这方面问题的比较典型的事例。一些居民出于自身生活方便和其他方面利益的考虑,无视有关城建方面的法律规定,或擅自违法圈地建造附属设施,影响了城市规划和市容市貌;或擅自违法搭建其他固定物,影响了其他居民的正常生活。由于拆除这些违法建筑工作量比较大,且存在一定的难度,一些地方的城市建设管理部门不能长期地加强管理,抓创建时紧一阵,过后便松下来,致使违法建设愈来愈多,甚至于造成无法治理的混乱局面。受到影响的相邻方于是便四处告状。
2、对于危害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负有管理职责的部门未能引起足够的重视,或者未能充分考虑相关大众的利益,处理不力或者处理不当,致使受到损害的群众集体上访。如,随着一些乡镇企业的建设,以及一些服务行业的发展,环境污染问题引起的纠纷越来越多,而一些负有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受利益驱动的影响,在行使管理职权时,不是以消除和治理环境污染为主,而是以罚代法,一罚了之,致使矛盾长期得不到解决,群众利益受到严重损害。
3、对于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从本地区或本部门利益出发,听之任之。如,一些地方存在的对国家矿产资源的滥挖滥采行为,长期得不到有效治理,一些珍贵的矿产资源遭受严重破坏,国家利益遭受严重损失,但地方的职能主管部门却出于地方财政收益考虑,采取不闻不问的态度。
4、对于危及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或潜在的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以发展经济为由将群众的呼吁置之度外。如,某乡一私人铁矿因不当进行地下开采,导致部分村民房屋墙体出现裂缝,受害村民上访要求有关政府部门责令矿主停止开采,政府以影响招商引资和经济发展为由,未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以致村民与矿主发生械斗。
5、对于涉及自己管理权限范围内的事务不尽职责,致使相关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如,某县连续发生了多起教师状告教育主管部门不履行保护教师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的行政诉讼案件,皆因教育主管部门未能受理和处理有关学校损害教师权益的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但该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教师的申诉既不受理,也不处理,而是以种种借口搪塞申诉人,将有关法律规定视为废纸。6、对于涉及多部门的事务,缺乏主动性,有利则做,无利则推。以致于许多问题和矛盾必须要通过地方行政首长出面干预,才能最终得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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