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限制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7 19:14:29 452 人看过

《公司法》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有何限制,具体内容如下:第二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第一节设立第二十三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股东人数达到法定人数;(二)全体股东依照公司章程认缴的出资额;(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四)有公司名称,设立公司符合有限责任公司条件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第二十四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不足五十人

第二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公司的名称、住所;(二)公司的经营范围;(三)公司的注册资本;(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六)公司的组织机构及其形成方式、职权,第二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实收额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和其他可以用货币计价并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作为出资的非货币性财产的价值应当评估核实,不得高估或者低估。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出资额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的银行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财产权转让手续。股东不依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向公司足额缴纳出资外,还应当依法缴纳出资额,对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九条股东在足额缴纳本章程规定的出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提交公司登记申请,公司章程等文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第三十条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后,发现公司出资的非货币性财产的实际价值明显低于公司章程规定的固定价值的,由出资的股东补足差额;公司成立时的其他股东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第三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1)公司名称;(2)公司成立日期;(3)公司注册资本;(4)股东名称,出资额和出资日期(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签发日期由公司盖章第三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股东名册应当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二)股东的出资额;(三)股东名册记载的出资证明书编号,股东可以根据股东名册要求行使权利p>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股东名册;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三十三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监事会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帐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要求,说明查阅目的。公司有合理理由认为股东查阅会计帐簿的目的不正当,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查阅,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检查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检查。

第三十四条股东应当按照实缴出资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增资时,股东有权按照实缴出资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但公司成立后,全体股东同意不按出资比例分红或不按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股东不得抽回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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