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8日上午,央行等十部委联合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成为本周末金融市场最大新闻。分析人士认为,《意见》再次明确了分业监管边界,同时第一次提出对网络证券、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的监原则;《意见》也首次明确从业机构应当选择银行建立第三方存管制度。
这份《指导意见》是监管部门出的第一个框架性文件。十部委联合发文的豪华阵容,一方面说明监管部门对互联网金融行业重视程度高,另一方面准备也较为充分。
《意见》整体基调是鼓励创新,并按照“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原则,确立了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等互联网金融主要业态的监管职责分工,落实了监管责任,明确了业务边界:即央行负责互联网支付业务的监督管理;银监会负责包括个体网络借贷和网络小额贷款在内的网络借贷以及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的监督管理;证监会负责股权众筹融资和互联网基金销售的监督管理;保监会负责互联网保险的监督管理。
网络借贷明确两项原则《意见》对于第三方支付的监管更加严格。提到第三方支付的包括第七条“第三方支付机构……不得夸大支付服务中介的性质和职能”,第十条“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客户备付金只能用于办理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不得用于垫付基金和其他理财产品的资金赎回。”
网络借贷,包括个体网络借贷(即P2P网络借贷)和网络小额贷款。《指导意见》总体上以鼓励为主,但有两点需要注意:一是建立银行第三方存管制度;二是不得开展增信服务。
《意见》中,央行首次明确从业机构应当选择银行建立第三方存管制度。“除另有规定外,从业机构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对客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实现客户资金与从业机构自身资金分账管理。客户资金存管账户应接受独立审计并向客户公开审计结果。”多位行业人士分析,这对目前发展最快的网络借贷业务影响最大。
第三方存管制度的要求对于整个P2P行业是比较有利的,明确存管主体不是第三方支付而是银行。但不利的影响是,很多中小P2P可能无法得到银行的接入,或者还要看具体的细则怎样明确银行的接入。
银行资金托管P2P客户资金的模式有三:第一,统一账户托管,这样可以杜绝大笔资金的异常流向,防止跑路事件,但不能杜绝多笔小额资金的违规挪用。二是分账户托管,每个客户在托管银行都有一个账户,其在平台上的账户可与银行上的分管账户一一对应,这样每笔信息留存,以后可以做出更加详细的追责。第三,还可以在分账户托管之上,对二次密码校验要求更严。比如,平台要将资金划给某个项目账户,需要用户做一层密码校验,这个密码校验的过程,脱离了P2P的平台,跳转到银行的密码校验,再跳转回平台。在技术手段上,分账户监管和二次密码校验,需要银行配合做一些开发。这也是需要银行和P2P公司共同推进的。
具体要采用哪种方式进行资金的存管,还要看未来的具体细则。如果未来细则要求银行的接入是按照现在民生银行、平安银行、招商银行这样的户对户存管即可,那么即是“统一账户托管”。其实在这种类型的存管制度中由于信息仅是由P2P向银行的单向传递,也就是由P2P平台告诉银行账户怎样做出变动,仍然无法杜绝P2P平台的欺诈风险的。从银行的角度来讲,银行不一定敢为中小P2P平台提供存管业务。总体来说这有可能会造成中小P2P的尴尬,即银行不敢给中小P2P提供存管业务,但监管机构又要求P2P找银行存管。
值得注意的是,《意见》在第三方存管制度的论述中,措词是“应当”找银行,而不是“必须”,可以看出还是留了一定的空间。
《意见》对P2P在业务上重申了信息中介的说法。第八条规定P2P平台“不得提供增信服务”。此前银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的讲话中指出,P2P平台自身不能提供担保、自身不得兜底等,这些毫无疑问都属于“增信服务”。安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新锐认为,这也同样需要细则来界定究竟什么是“增信服务”。比如,目前行业普遍采用的由融资性担保机构提供担保、平台提取风险准备金是否属于增信服务,这些都需要进一步的定义和规范。股权众筹迎利好股权众筹,则应被放在多层次资本市场上来解读,结合国务院之前的文件和目前鼓励创新创业的大环境可以看出,此次《意见》对股权众筹明显利好。《意见》在股权众筹融资未来方向上提出“公开小额”的概念是一件非常难得的事情。
首先在于公开,允许公开进行股权众筹融资,这在创业公司选择通过互联网渠道融资之后的对外宣传方面给予了极大的支持。但仍要注意,公开非公募,股权众筹作为一项高风险投资,合格投资人制度始终是行业发展的基础。
其次从小额的角度,不仅涉及投资人单笔投资额度为小额,也对项目单次融资需求的额度起到了一定限制,这样的规定符合小微企业和创业企业的融资特点。除了上述的第三方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等三大互联网金融板块外,央行在《意见》中首次提出对互联网证券、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的监管,说明这些可能将是未来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重要方向。
互联网基金销售,则因为代表项目余额宝已经发展起来,《意见》仅是对目前备付金用途的重申。互联网保险还处于定义阶段,没有过多实质内容。互联网信托的提法没有任何意外,也再次加强了对合格投资者的认定。至于互联网消费金融业务,则更值得关注。目前,一些互联网平台没有取得消费金融公司牌照,却开展了互联网消费金融业务,如校园分期、海外旅游分期、整容分期等。这些平台是否在被规范的主体范围内,法律该如何界定,还有待进一步的政策细则。
-
互联网金融监管处于法律真空
222人看过
-
专家称互联网金融必须纳入监管服从金融法律
474人看过
-
互联网金融众筹需监管到位
333人看过
-
适度差异化监管互联网金融
411人看过
-
用信息化手段监管互联网金融
286人看过
-
什么叫互联网金融,互联网金融的概念
160人看过
管制是指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依法实行社区矫正,限制其一定自由的刑罚方法。 管制具有以下特征: 1、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不剥夺其人身自由。 2、被判处管制刑的罪犯须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其自由受到一定限制。 3、被判管制的罪犯可以自谋生计,在劳... 更多>
-
现阶段国家对互联网金融的政策有哪些福建在线咨询 2022-08-14(一)积极鼓励互联网金融平台、产品和服务创新,激发市场活力。鼓励银行、证券、保险、基金、信托和消费金融等金融机构依托互联网技术,实现传统金融业务与服务转型升级,积极开发基于互联网技术的新产品和新服务。支持有条件的金融机构建设创新型互联网平台开展网络银行、网络证券、网络保险、网络基金销售和网络消费金融等业务。支持互联网企业依法合规设立互联网支付机构、网络借贷平台、股权众筹融资平台、网络金融产品销售平
-
互联网金融的监管程序需要达到哪些目标澳门在线咨询 2022-06-25国家也专门提到了,因此,企额贷在审核借款人方面也特别严格。需要达到以下条件: (1)原投资项目的投资期限≥180天。 (2)用户转让申请开放时间以订单计息时间(不含)起90天、180天、270天开始10天内进行申请、转让交易。例如:项目投资周期182天,计息时间2015年1月10日,转让申请、交易的周期为:2015年4月10日--2015年4月19日。 (3)距离项目截止时间60天(不含)内的项目
-
互联网融资和互联网征信的关系?天津在线咨询 2022-06-12互联网征信与实体投融资的关系如下: 互联网征信可以帮助实体投融资控制风险,随着互联网征信的普及,投资者在进行实体投融资时可以了解更为详尽的征信信息,可以尽可能的为投资者规避风险;互联网征信还可以维持以及挖掘市场主体最大的增长活力。 征信系统是市场设施建设的主要方面,实体投融资如果想要持续健康发展,那么必须有完善高效的征信系统作为实体投融资的保障。
-
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必须要具备什么条件广西在线咨询 2022-11-05国家也专门提到了,因此,企额贷在审核借款人方面也特别严格。需要达到以下条件: (1)原投资项目的投资期限≥180天。 (2)用户转让申请开放时间以订单计息时间(不含)起90天、180天、270天开始10天内进行申请、转让交易。例如:项目投资周期182天,计息时间2015年1月10日,转让申请、交易的周期为:2015年4月10日--2015年4月19日。 (3)距离项目截止时间60天(不含)内的项目
-
互联网金融犯罪有哪些法律规定重庆在线咨询 2023-12-22利用互联网进行非法活动的,可能涉及如下犯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