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票据行为能力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2 16:41:18 426 人看过

广义的票据行为是指以票据权利义务的发生、变更或消灭为目的的法律行为,包括票据的签发、背书、变更、禁止背书、付款、担保、承兑、参与承兑、标记、担保等。狭义上的票据行为是票据当事人以承担票据债务为目的的法律行为,包括票据、背书、承兑、承兑、保证和担保六种。

(1)出票。票据签发是指出票人按照法定样式制作票据并交付给收款人的行为。它包括两种行为:制造和传递。所谓“制单”,是指出票人按照法定样式制单,将法定内容记录在票据上并签字。现在各种票据都是某些机关印制的,所谓“造”不过是填写相关内容并签字而已。所谓“交付”,是指按照出票人的意思,而不是出于出票人的意思,将货物交给收款人的行为。例如,偷盗票据不能称之为“交付”,因此不能称之为签发票据的行为。(2)背书。背书是指持票人与他人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票据的特点是流通性。票据转让的主要方式是背书,当然除了简单的交付。背书转让是持票人的票据行为,只有持票人才能背书。背书是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汇票背书转让后,其权利即转移给被背书人。(3)接受。承兑是指票据付款人承担票据债务的行为。承兑是汇票所特有的。汇票的出票人和付款人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委托关系。出票人签发汇票,并不意味着付款人将支付汇票。持票人可以保证汇票到期时付款,并在汇票到期前提示付款人承兑。付款人签收承兑的,应当承担汇票到期付款的责任,否则持票人有权起诉他。(4)参与验收。参与承兑是指预备付款人或第三人代替承兑人承兑汇票,以阻止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前行使追索权的一种票据行为。通常发生在汇票不能承兑、付款人或承兑人死亡、逃逸或因其他原因不能承兑、付款人或承兑人被宣告破产时。(5)保证。担保是一种附属票据行为,以保证票据债务的履行为目的,承担相同的票据债务内容。票据担保的目的是保证其他票据债务的履行。它适用于汇票和本票,但不适用于支票。(6)保证付款。保证支付是支票付款人承诺对持票人承担绝对支付责任的一种辅助票据行为。保证支付是支票付款人的一种票据行为。支票经付款人证明后,在支票上注明“现收现付”或“已证明”字样并签名,付款人对付款承担绝对责任,无论出票人在付款人处是否有资金,持票人在法定提示期间是否提示,或者出票人是否撤销支付委托,付款人必须按规定支付。

在具体操作中,票据行为是指票据当事人按照法定的方式将行为意图记载在票据上,票据在行为人签字后交付。它包括三个方面:记录、签字和交付。

一般来说,所谓记录,是指票据当事人应当在票据上记载自己想要记载的内容。比如在发票上签字时,要写明发票的种类、金额、无条件付款单、开票日期等需要注明的内容。承兑汇票时,应当写明“承兑”,保证时,应当写明“保证”或者“保证”。

所谓签名,是指签名、盖章或签名加盖章,表示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自然人签名盖章,是指在票据上写明自然人的姓名或者加盖自然人的印章。法人或者其他票据使用单位的签章,应当由法人或者单位的印章加上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的签章。根据《票据法》,票据上的签名应当是当事人的真实姓名,而不是笔名或者艺名。所谓交付,是指票据行为人将票据交付给持票人。票据行为人在票据上记载并签名后,票据不具有法律效力。只有当汇票交付给对方时,该汇票才具有法律效力。票据行为能力是指当事人的权力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总称。票据权利能力是指作为票据当事人,享有票据权利,承担票据义务的资格。票据行为能力是指当事人以独立意志进行有效票据行为的资格。作为公民,他的票据权利能力与他的民事权利能力是一致的,即他从出生到死亡一直享有票据权利能力;他的票据行为能力与他的民事行为能力有关,只有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才具有票据行为能力。因此,《票据法》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名的,其签名无效。”。法人的票据权利能力从成立到解散,与民事权利能力相一致;法人的票据行为能力,是指法人自愿进行票据活动,取得票据权利,承担票据义务的能力,符合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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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18日 0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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