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返还原物案由需要公告吗?
如果公开审理,案由需要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六条开庭通知和公告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二、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效力有哪些?
第一,占有的移转。返还原物请求权行使的主要目的在于使物权人支配的财产从无权占有人手中移转给物权人,进而使物权人的物权回复到圆满状态,使物权人重新获得对物的支配。所以,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也是所有权弹性的体现,或者说是所有权效力的表现。
第二,返还原物和孽息。
返还原物不仅包括返还原标的物,还包括返还孽息。物权人请求返还原物,必须原物依然存在。如果原物已经灭失,返还原物客观上已经不可能,物权人就只能要求赔偿损失,而不能要求返还原物。一般来说,现时占有人向返还请求权人返还原物时应保持物的原有状态,不得造成物的损害和价值的减少。这就是说,无论是善意占有人还是恶意占有人在返还原物时必须使物保持原有的状态。当然,保持原有的状态并不意味着一定要在返还时恢复物的原状,而只是说其负有保持原状的义务。如果因其故意或过失造成物的损害和价值的减少,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赔偿损失。
占有人在返还原物时,应当保持物的原有状态,如果因其故意或过失造成物的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关于损害赔偿责任的适用应当区分三种不同的情况:其一,占有人造成物的损失,返还请求权人有权请求其赔偿损失;其二,占有人造成物的收益的损失,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在确定责任时必须要考虑占有人对于收益的损失是否具有过错,这种过错是指占有人依通常经营方法可以收取收益而不收取。其三,因占有人的过错造成物的灭失的,占有人如何承担赔偿责任应当根据其主观上的善意或恶意而定。占有物因占有人的过失造成灭失的,恶意占有人应赔偿全部损失,而善意占有人仅在其现有利益的限度内承担赔偿义务。
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的时候,如果民事案件涉及到个人隐私,一般情况下都不会公开审理的,像是返还原物案件,如果当前的民事案件不宜公开审理,无论是案由还是跟案件审理相关的信息,人民法院都不会向社会公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二章 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二节 审理前的准备 第一百三十六条 人民法院对受理的案件,分别情形,予以处理:\n(一)当事人没有争议,符合督促程序规定条件的,可以转入督促程序;\n(二)开庭前可以调解的,采取调解方式及时解决纠纷;\n(三)根据案件情况,确定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n(四)需要开庭审理的,通过要求当事人交换证据等方式,明确争议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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