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员工通过调解索赔成功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5 08:35:21 204 人看过

在深圳西乡某制品厂包装部从事磨光、包装工作的员工陈某,2008年9月份出现上吐下泻、头痛头晕、手脚无力等症状。陈某认为自己的病症为工作所致的职业病,然而经过机构鉴定结果为未发现疑似职业病。面对鉴定结果,陈某仍咬定是工作所致,并且采取激烈措施干

在深圳西乡某制品厂包装部从事磨光、包装工作的员工陈某,2008年9月份出现上吐下泻、头痛头晕、手脚无力等症状。陈某认为自己的病症为工作所致的职业病,然而经过机构鉴定结果为未发现疑似职业病。

面对鉴定结果,陈某仍咬定是工作所致,并且采取激烈措施干扰公司正常运营,提出高额赔偿要求。

公司从解决问题的角度出发,同意赔偿,但是双方在赔偿数额上各执一词,难以达成一致,纠纷延续了一年多时间。

2010年7月12日,西乡司法所流塘调解室启动了说事评理程序,最终将这一宗拖了一年多的劳动纠纷成功调解。

双方各执一词起纠纷

该纠纷的一方当事人是陈某,她自2003年1月份开始在西乡某制品厂包装部从事磨光、包装工作。2008年9月份陈某出现上吐下泻、头痛头晕、手脚无力等症状。

因在工作时间接触有害粉尘、正己烷,陈某怀疑自己的病症是由自己的工作导致的职业病,遂先后到深圳市职业病防治院和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进行职业病体检。两家机构给出的检查结果分别为目前不支持职业病的正己烷慢性中毒和未发现疑似职业病。后经广州中山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诊断为慢性格林巴利,根据国家职业病目录,慢性格林巴利不属于国家法定职业病范畴。

在检查治疗过程中,陈某所在的公司为陈某垫付了检查费、医疗费、生活费、交通费等费用约4.5万元。陈某及其家属坚持认为陈某患此病一定与工作有关系,不但不返还垫付的费用,还要求公司赔偿30万元继续进行治疗。公司方对于陈某及其家属提出的要求不予同意,双方僵持不下。

2010年4月18日,西乡劳动站、卫生监督所、司法所就此纠纷进行了联合调解,但未调解成功。

2010年7月8日,公司在经营秩序受到陈某及其家属干扰的情况下报警,流塘派出所民警将此纠纷移交到流塘调解室调解。

经调解员多次调解后,陈某及其家属要求赔偿13万,而公司只愿意解除劳动合同后一次性补偿5万元。由于数额相差很大,双方互不让步,调解陷入僵局。

组织双方参加说事评理

7月12日,流塘调解组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组织双方当事人参加说事评理。陈某的丈夫一直很激愤,不断地斥责公司负责人不负责任,坚持13万元的赔偿要求。

公司负责人表示陈某未被确诊为职业病或者疑似职业病,也没有证据证明患此病与工作有关。经过公司董事会决定,提出两种解决方案:第一种方案是解除陈某与公司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给付经济补偿金和出于人道主义补偿金共人民币5万元,免除公司已经垫付的医疗费用;第二种方案是保持现在的劳动关系,公司继续给陈某缴纳医疗保险直至退休(约7年)。

在首席评理员的主持下,参与说事评理的评理员纷纷结合情、理、法不断劝导双方当事人,并提出许多中肯的解决建议。

而陈某及其丈夫认为第二种方案不现实,原因是陈某还有7年才退休,很难确定在这7年中公司是否会发生别的状况。他们更加愿意接受第一种方案,但是认为5万元的补偿金太少。

持续一年多的纠纷圆满解决

首席评理员向当事人讲解了《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关于处理此纠纷的规定,建议当事人以现行法律法规来衡量自己提出的要求和主张,并建议双方换位思考。最终陈某及其丈夫同意将赔偿要求降低到10万,而公司还是固守在7万元。调解再次陷入僵局。

在休息的过程中,首席评理员认为有继续给双方做工作的必要,就安排流塘调解组组长和经验丰富的评理员继续给双方当事人做工作。最终,评理员们的诚心感动了双方当事人,晚上六点多,双方最终基本达成一致协议。陈某及其丈夫将数额降低到9万,公司负责人表示接受这一要求,但表示要请示董事会。

7月13日,该公司董事会同意一次性补偿给陈某9万元,并与陈某终止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签订了调解协议。至此,持续一年多的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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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07日 1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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