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关系的概念
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依法所确立的劳动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
用人单位,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同时。也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
劳动者,是指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某种社会劳动获得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依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从事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自然人(中外自然人)。
二、仲裁的概念
仲裁是指纠纷当事人在自愿基础上达成协议,将纠纷提交非司法机构的第三者审理,由第三者作出对争议各方均有约束力的裁决的一种解决纠纷的制度和方式。仲裁在性质上是兼具契约性、自治性、民间性和准司法性的一种争议解决方式。民事争议通常可以采取向法院起诉和申请仲裁机构审理两种方法。
三、劳动关系仲裁代理词
尊敬的仲裁员:
依照法律规定,受申请人委托和广西中龙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我们担任申请人的代理人,参与本案仲裁活动。开庭前,我们收集了相关证据,进行了必要的调查,今天又参与了本案的庭审,对本案有一个全面清楚的认识和了解,我们认为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与2015年3月13日至2016年1月3日间存在劳动关系。下面就本案的相关事实和适用法律问题发表代理意见:
1、申请人为1975年出生的中国公民,依法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符合劳动关系的前提。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公民年满16周岁就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可以成为劳动法上规定的个人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的当事人。止于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即退休)。本案中申请人为1975年出生的中国公民,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
以上有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身份证》可以证明。
2、被申请人为依法成立的法人,具有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符合劳动关系的前提。
我国法律规定用工方的劳动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即用工资格)的取得就是依法登记,被申请人为2014年11月17日成立的公司,自成立后就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
以上有申请人提交证据2被申请人《电脑咨询单》证明。
3、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用工事实为2015年3月13日至2016年1月3日。
第一、用工开始时间:申请人在接受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电话招聘后,实际为2015年3月13日开始上班,申请人提交证据8——证人李某某4月5日和4月23日两次去被申请人处工作,均亲眼看到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至少可以证明2015年4月5日前已经发生了用工的事实。而被申请人当庭提交的证据2《结算单》第一张是双方2015年3月份的劳动报酬结算单,可以证明至少2015年3月份申请人开始用工的事实。
第二、用工结束时间:2016年1月3日申请人发生事故,住院治疗8天,康复后,被申请人就开始拒绝给申请人安排任何工作任务,提供任何生产工具,发放任何劳动报酬,仅叫申请人把手头上的工作交接给其他人,实际上被申请人已经违法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关系。
以上有申请人提交证据3、4、5、6、7、8,被申请人当庭提交的证据2证明。
4、用工期间申请人履行了劳动义务、遵守劳动纪律,领取的也是工资而非劳务费,故存在劳动关系而排除劳务关系。
第一、申请人接受被申请人管理,履行了劳动义务、遵守劳动纪律,具有人身隶属属性,符合劳动关系内容而排除劳务关系。
本案中申请人是木工,接受招聘后,听从被申请人的安排在被申请人位于西乡塘区安吉的木门制作工厂从事制作木门,按时、保质、保量完成被申请人交付的劳动任务,这从申请人提交的证据4《出勤表》、证据3《生产单》可以证明申请人是按照被申请人规定的工作时间上下班,在工作时间内完成被申请人规定和计划制作各种木门,同时有申请人提交的证据5《工资结算凭据》、证据6《工资银行转账单》可以证明,如果被申请人不完成工作,被申请人也不会发放高到1万多的报酬给申请人。
第二、申请人报酬按每月支付,符合工资支付周期,同时被申请人明确认可每月支付的为工资而非劳务费,故为劳动关系而排除劳务关系。
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5、证据6及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和当庭自认均证明申请人报酬按照每月领取,符合法律规定的工资支付周期。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6中2015年6月30日、2015年8月7日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黄某某向申请人银行卡转入上月工资,在摘要上备注为工资,另外被申请人当庭提交的证据2工资结算单上6月份、7月份报酬结算单上也明确载明为工资并且当庭自认这些结算单据为被申请人认可,那么根据法律所谓工资即指用人单位按照法律规范的规定以及劳动合同的约定,依照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数量和质量,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在本案中只有发生劳动关系才叫工资,劳务合同叫劳务费,所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存在的是劳动关系而排除是劳务关系的可能性。
5、申请人和被申请人间无书面《劳动合同》不排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
劳动关系的建立是以用工为基础,而不是书面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意味着即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没有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但只要有用工则劳动关系就已经建立。
本案中申请人自2015年3月13日起进入被申请人处工作,但被申请人以种种理由拒绝和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以逃避依法帮申请人加纳五险一金等各种义务。
以上代理意见供仲裁庭参考并采纳。
广西中龙律师事务所
陈全桂律师
2016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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