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协议解除
即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或双方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原因发生,经双方当事人共同协议,在不违背法律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协议解除原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
2、一方违约
当事人一方严重违约,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可能,或在合同生效后,双方当事人中的一方无故擅自违约,使得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成为不必要,并已经给无过错方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且这种损失已无法弥补的,无过错方有权解除。
3、因事变更
情事变更解除,即在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成立后,不是由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情事变更,致使合同的基础丧失或动摇,如果继续维持合同的原有效力,则显失公平,依照情事变更原则,受损害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解除合同。情事变更原则是解除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的一个法定原因。
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的解除使基于原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这种消灭,只能是将合同解除时止之后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解除之前的债权债务关系仍然有效。
一、不用承担技术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法律责任的情况有哪些
不用承担技术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法律责任的情况有
1、经当事人协商一致,技术合同可以变更或者解除。经过有关机关批准的合同,其变更或者解除应当征得原批准机关的同意。
2、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致使技术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者不可能的,当事人一方有权通知另一方解除合同:①另一方违反合同。②发生不可抗力。③作为技术开发合同标的的技术已经由他人公开。
3、技术合同的变更、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4、在技术合同有效期内,当事人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不得将其权利和义务的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第三方。
5、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者撤销技术合同:①当事人对合同标的或者技术成果权属有重大误解的。②价款、报酬或者使用费显失公平的。
6、当事人协商一致变更技术合同的,应当就所增加、减少或者修改的合同条款和因此所引起的损失的处理办法达成书面协议。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应当就合同提前终止的日期和因此所引起的损失的处理办法达成书面协议。经过有关机关批准的合同,其变更或者解除应当征得原批准机关的同意;经向技术合同登记机关登记的合同,变更或者解除时,应当向原登记机关备案。
7、发生第二条所列情况之一的,致使技术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者不可能时,当事人一方有权解除合同,但应当通知另一方,并自通知发出之日起终止履行合同义务。解除合同的通知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说明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或者不可能的实际情况,并出具有关证据。
8、技术合同变更或者解除时,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9、技术合同由于下列原因终止:①合同义务履行完毕。②合同被宣布无效或者撤销。③合同解除。④因其他原因终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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