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婚同居的界定
目前通常意义上所指的非婚同居是指男女二人对外以家庭为名义,于1994所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较为稳定的共同居住生活在一起的事实,包括基于婚姻关系的同居与非基于婚姻关系的同居,后者属从广义上理解的非婚同居。而狭义的非婚同居仅指单身男女同居。本文所指非婚同居采广义。
(二)非婚同居的成因
非婚同居在时代背景下有其产生的特有土壤,主要形成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1、年轻人的性观念以及家庭观念发生改变,青年人由于接受了新思想、新文化,受西方性开放文化观念的熏陶,不再将婚前性行为看成是耻辱的事情,对家庭的责任感也普遍发生改变,强调的是以自我为中心,注重满足个人需求,包括物质上和精神上的需要。
2、现在社会年轻人的生活成本大大增加,由于80后的一代大部分是独生子女,面临买房、买车、抚养子女以及赡养父母的巨大压力,结婚的成本也水涨船高,导致出现了裸婚的一代,很多人结不起婚,也离不起婚,故纷纷试婚,导致非婚同居现象增多。
3、受传统观念和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影响,在我国大部分地区,人们普遍还存在重男轻女的思想,为逃避计划生育部门的罚款,许多父母让子女先同居生子,等生下男孩后才让子女去补办结婚登记手续。
(三)非婚同居的分类
1、按同居双方同居目的不同,非婚同居可分为婚姻目的同居和非婚姻目的同居。
2、按同居时双方的婚姻状况,非婚同居可分为三类。一是未婚型同居。这是狭义上的非婚同居,同居双方单身。二是单婚型同居。同居双方中,一方为单身,另一方已婚。三是双婚型同居。同居双方均有法定配偶。
法官:非婚同居最易“人财两空”
好多人都会说“婚姻是爱情的坟墓”,好像是说,男女一旦结婚了,就不会再像恋爱时候那样浓情蜜意了,再加上一谈婚论嫁,经济成本也不可避免地变成了压力。于是,现在有的青年男女们开始恐惧婚姻,不愿意承担婚姻赋予的责任和义务,出现了越来越多“只恋爱不结婚”、“只同居不登记”的现象。非婚同居现象增多,婚姻不再是两性关系惟一的结合方式,两性关系呈现多元化。
没有婚姻的束缚,男女双方是自由了许多,但是意想不到的麻烦也添了许多。恋爱期间、同居期间引发的财产纠纷、同居关系财产纠纷、子女抚养纠纷等各类纠纷逐渐走进了人们的视野。
案例一:香车送美女,反悔难要回
王先生今年34岁了,刚刚过去的2008年对于他来说是痛楚万分的一年,不仅自己的婚姻没有任何进展,而且最后还落得个人财两空。不但女朋友吹了,就连自己为女朋友花出去的26万买车钱也打了水漂,还白白搭上了近5000元的诉讼费。
2007年底,王先生经人介绍认识了李小姐,经过一个多月的交往以后,两人的关系迅速发展成了情侣关系。为了表达自己对李小姐的爱慕之情,王先生得知李小姐想买一辆车的想法后,不假思索地就答应了。2008年2月19日,两个人一齐到了汽车市场,于是王先生毫不犹豫地从自己的储蓄卡中划走了260296元,为李小姐买了一辆称心的帕萨特小轿车。
可惜好景不长,李小姐最终还是提出了分手的要求。强扭的瓜不甜,分就分吧。可双方为这辆轿车的归属发生了激烈的争执。冷静下来后王先生终于想明白了,汽车的行驶证上终究登记的是人家的名字,恐怕要不回来了;可是钱是自己出的呀,你要车可以,但是购车款总要还给我的吧。经过向律师咨询之后,王先生一纸诉状把李小姐以民间借贷为案由告上了法庭,要求李小姐偿还借款26万余元,但由于没有相应证据,人民法院认定王先生与李小姐之间不存在借贷法律关系,驳回了王先生的诉讼请求。
一计不成,又生一计。王先生再次以不当得利为由向法院起诉李小姐,要求李小姐归还为其垫付的上述购车款。这次李小姐向法庭提交了她与王先生当初交涉时的三份录音电话证据,证明涉案车辆是原告赠予自己,赠予行为已经完成,因此不属于不当得利。法院结合原告为被告支付购车款时双方系情侣关系、原告陪同被告去购车并自愿为被告支付购车款、原被告作为情侣期间经常互赠礼物以及原被告的经济能力等综合因素,得出结论是被告有依据获得原告为其支付的购车款。最后仍然驳回了原告王先生的诉讼请求。
案例二:分手约定“青春损失费”,“师出无名”虽有欠条也枉然
邓女士看着手中的欠条,懊悔不已。没想到自己和刘先生多年的同居生活就这样结束了,当初刘先生当着自己的面写下了十万元的欠条,就这样成为了一张废纸。
刘先生今年43岁,邓女士今年45岁。双方从2002年4月开始同居生活,因为各种原因没有办理结婚的登记手续。5年后,双方发生了矛盾,原本脆弱的同居关系维持不下去了,在2007年3月,双方解除了同居关系。邓女士心里越想越生气,难道自己的这5年就白白和他过了吗?于是2007年4月12日,邓女士再次找到刘先生,以要青春损失费、精神损失费、肉体损失费和感情损失费为名要求刘先生予以补偿。无奈之下,刘先生于同日写下了“今欠邓女士十万元整,十日还清”的欠条。邓女士本以为欠条在手,就没有后顾之忧了,也算出了心中的一口恶气。
没想到刘先生一纸诉状把自己告上了法庭,要求确认邓女士手中所持有的十万元欠条无效。法院在查明上述事实后,认为欠条是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成立的有效凭据。本案中,刘先生出具的欠条所记载的内容表明其与邓女士解除同居关系后,邓女士要求刘先生给付青春、精神、肉体及感情损失费,该要求缺乏法律依据,邓女士亦未提供证据证实双方存在其他事实上的债权债务关系,故该欠条不具有合法性。最后判决确认刘先生为邓女士出具的日期为2007年4月12日的欠条无效。
案例三:同居十多年男方暴亡,不能算事实婚姻
李女士与王先生均是离异,经朋友介绍相识,互相感觉不错,于是没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李女士就搬进王先生的平房里居住。王先生与他的兄妹不和,所以王先生、李女士二人与王先生的兄妹很少往来。从1996年两人在一起一住就是十多年,出双入对,对外一直以夫妻相称,周围街坊邻居也都以为他们是合法夫妻。
2007年10月20日晚,王先生突发心脏病,送到医院后没有抢救过来。王先生没能留下任何书面文件就撒手而去。在把王先生的丧事处理完毕,李女士回到住所时,门锁已被换掉,自己的个人衣物被装在几只箱子里放在了门外,箱子里放了一张纸条,大意是王先生的兄妹通知李女士:他们收回了王先生的房屋,让李女士限期搬离。
李女士随即报警,公安部门答复她:维持房屋目前的现状,李女士与王先生的兄妹之间矛盾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李女士到律师事务所咨询,得到的解释是,由于王先生与她本人没有合法的婚姻登记,而我国从1994年2月以后就不再承认事实婚姻,所以他们之间的关系仅是同居关系,而非夫妻关系。李女士的权益很难得到法律保护。
法官提示:婚姻才是爱情的保障
通过以上三个典型案例说明,男女在恋爱期间或者同居期间由于人身关系的不稳定,也并不是只有自由没有负担。如何避免这样的纠纷呢?
一、不妨丑话说在前面。一般来说,在具有特定的人身关系比如亲属关系之间的经济往来,在没有确定证据的情况下,依据日常的经验法则我们认为无偿是原则,有偿为例外。比如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之间的经济往来;但是恋人情侣关系算不算特定的人身关系?这恐怕很难归结到这个范畴里去。所以男女在恋爱期间,难免有互赠礼物的情形,但不可让感情烧昏了理智。在大额经济支出的时候,一定要丑话说在前面,甚至写在纸上,或者干脆等双方进行结婚登记之后再进行。
二、走进婚姻。对同居者来说,要想避免风险,那只有向前走一步,走进婚姻,走进法律所保护和调整的婚姻状态。
三、保存和固定证据。如果同居者拒绝走进婚姻,还能够一直相爱着,那么一方就应该为对方多做些考虑,尤其是当另一方处于弱势时,一方就应该尽可能地保存和固定一些过硬的证据,比如财产协议,财产公证或者遗嘱公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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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同居是指男女双方没有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合法结婚登记而公开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是一种同居行为也是不合法的夫妻关系;如果是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公开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生活的,是重婚同居,构成重婚罪。...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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