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性罪名包括引诱、容留和介绍卖淫罪,这些罪名针对特定情况,属于选择性罪名。在当前司法实践中,有两种方法可以选择定罪次数的累计,一是单独定罪次数方法,二是简单累计定罪次数方法。选择性罪名的最后定罪及量刑将会受到定罪次数累计方法的影响。
引诱、容留和介绍卖淫罪是针对特定情况的罪名,属于选择性罪名。在当前司法实践中,选择性罪名定罪次数的累计大致有两种方法,一是采用各个选择性罪名单独累计而后再合并的方法,称为单独定罪次数方法;二是采用单独罪名一样的方法实行简单累计,称为简单累计定罪次数方法。由于定罪次数累计方法不同,对于选择性罪名的最后定罪及量刑将会有很大影响。
【 素 材 】 关 于 选 择 性 罪 名 定 罪 次 数 的 累 计 方 法
选择性罪名定罪次数的累计方法是一种常见的定罪量刑方法。根据该方法,如果一个被告人被定罪为多种罪名,而且这些罪名之间存在交叉或包含关系,那么最终被定罪的罪名数应该按照最高定罪次数来确定。
这种方法的合理性在于,能够体现被告人所犯罪行的严重程度和性质,同时也能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在司法实践中,这种方法也得到了广泛应用。
然而,选择性罪名定罪次数的累计方法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如果被告人被定罪为多种罪名,但这些罪名之间没有关联或者关系较轻,那么累计方法可能会导致定罪过重或者不公。此外,如果被告人被定罪为多种罪名,而且这些罪名之间存在交叉或包含关系,那么累计方法也可能会导致计算误差或者不准确。
因此,在具体司法实践中,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综合考虑,选择合适的定罪量刑方法,以确保公正、合理的审判结果。
选择性罪名定罪次数的累计方法是一种常见的定罪量刑方法,能够体现被告人所犯罪行的严重程度和性质,同时也能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然而,这种方法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综合考虑,选择合适的定罪量刑方法,以确保公正、合理的审判结果。
《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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