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交付简易交付两者有什么区别?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09 08:59:12 465 人看过

一、现实交付简易交付两者有什么区别?

现实交付:就像平时买东西那样,卖方直接向卖方交付货物。简易交付:就是本来货物就由买方占有,买方直接支付货款,完成的交付。比如甲把书借给乙,乙合法占有了书,而借了一段时间后,乙决定购买甲的书,直接向甲付款,书归乙所有;

二、现实交付依交货方式的不同,可以再分为三种情形:

1、送货上门:即由出卖人送运货物到买受人处,此时货交买受人处才算完成交付。

2、上门提货:即由买受人到出卖人处取走货物,此时货物运出出卖人处即算完成交付。

3、代办托运:即由出卖人代理买受人与承运人订立运送合同,买受人承担运费的交付方式。此时出卖人将货物交给承运人即算完成交付。

三、简易交付合同何时生效

实际生活中人们也不会这样去做,法律当然也不会作出有悻常理的规定。从有利于节省交易费用,有利于双方当事人出发,规定买卖合同生效的时间即为标的物交付时间的规定是适宜的。由于本法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标的物的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

因此,对于本条所规定的情形,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也就从合同生效之时起,从出卖人转移至买受人。

四、简易交付要点

简易交付实际上是以动产物权让与合意代替现实交付,是一种观念上的交付,并没有破坏动产物权变动的一般原则,而是在特殊情形下的一种灵活变通。在简易交付中,要注意两点:一是受让人须于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先让占有该动产,但受让人基于何种原因占用该动产,审判实践中无需考虑;二是当事人之间不仅要有物权让与的合意,而且该合意生效之时,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在审判实践中,还要注意按照法律有关法律行为生效要件的规定,审查当事人之间的质权设立或动产所有权转让合同是否生效,并据此判断物权变动是否发生效力。

五、简易交付与占有改定、指示交付的含义

1、占有改定,买受人与出卖人签定合同后视为交付,由出卖人继续占有标的物;占有改定是指在动产交易中,出让标的物时,出让人基于生产、生活的需要仍需继续占有动产,此时双方可以通过协议,使受让人取得动产之间接占有,以取代现实交付而取得所有权。

2、简易交付,买受人占有标的物,合同成立生效后视为交付.;简易交付又称“无形交付”,是指受让人在动产物权变动前已先行占有该动产的,让与人如设立和转让其动产物权,无需再为现实交付,让与合同生效时即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的交付方式,并没有破坏动产物权变动的一般原则,而是在特殊情形下的一种灵活变通。

3、指示交付,出卖人在合同签定成立生效后,指示占有标的物的第三人直接向买受人交付。三者之间在于交付形式的不一样指示交付是指标的物由双方以外的第三人实际占有时,转让人将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标的物的实际交付。《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指示交付的成立须具备两个条件:是当事人须有转让所有权的合同。是让与人应当将所有权转让的事实通知标的物的实际占有人

综合上面所产的,简易交付和现实交付两者是有很大的区别,而且区别在于一个是直接给付,一个是通过一般时间的流程来获得这个物品的所有权,所以,我们在进行处理的时候就要看自己是否符合哪一种条件,这样才能更好的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二节 动产交付  第二百二十七条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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