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象一:夫妻共同财产登记在夫妻名下,没有共有人的说明]
[隐患]:一开始,由于夫妻关系好,一方对另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登记在夫妻名下的情况并不满意妻子,而且没有共同所有人的便条。然而,当夫妻发生离婚纠纷时,未登记的一方往往难以提供证据,这就给法院判决财产带来了困难。尤其是一些婚前共同投资购房的夫妻,由于存在这样草率登记的情况,如登记方不承认共同投资,在离婚阶段,双方矛盾不断,未登记当事人对共有财产的主张难以证明,其合法权益得不到法律的有效保护。
[现象二:夫妻共同财产登记为家庭共同财产]
一些有子女的夫妻在购房时,在办理房屋登记手续时会将他们联系起来,考虑到他们迟早会把房子转让给子女后来又免征房屋转让税,或是考虑到子女将来将以子女的名义登记受罚,从而合法地使夫妻共同的不动产通过登记成为家庭共同的不动产。[隐患]:虽然他们登记的动机不一定正确,但这种登记具有法律效力。比如,一旦夫妻离婚,双方分得的房屋份额将从原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的一半减少到目前作为家庭共同财产的房屋的三分之一,甚至更少。
[现象三:将夫妻共同财产登记为成年子女的财产]
一些老年夫妻买房时,由于年龄大,行动不便,自然会将房产登记手续交给关系密切的成年子女。不过,有些孩子利用这个机会,以自己的名义登记房产。老年夫妇知道真相后,出于对子女的亲情和宽容,往往默许这种所有权登记。[隐患]:然而,家庭生活并非一帆风顺。当老两口与子女发生矛盾时,老人以房子是自己买的为由要求子女搬走,而子女则以房产登记为由吵架,要求老人搬走,这使得矛盾越来越严重。张大哥说,上述现象产生的原因虽然不同,但有着相同的共同点,即当事人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时缺乏应有的谨慎,从而为以后的纠纷埋下了隐患。这一现象的存在,不仅给法院处理离婚纠纷带来一定困难,也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离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应引起社会和有关方面的警惕,并引以为戒,在今后的生活中,应如实、合法地登记夫妻共同不动产的权属,避免夫妻与亲属发生不必要的纠纷和矛盾。
近日,记者在法院采访中发现,在离婚案件中,由于多对夫妻购买房屋后,夫妻共同不动产权属登记缺乏应有谨慎,存在操作不慎的现象,在出现矛盾的时候引起了很多争议。为此,我采访了青浦区第一人民法院党支部书记张雄法官。据他介绍,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将夫妻共同财产登记在夫妻名下,没有共有人的说法;二是将夫妻共同财产登记为家庭共同财产;三是将夫妻共同财产登记为成年子女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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