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自由经济学派的经济学家们看来,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是配置市场资源的最有效手段,任何外来的干预都将带来市场失灵和低效率。而所谓“外力”,最值得警惕的力量自然非职能机构莫属。自从此类强力机构出现以后,市场就与之成为了死缠烂打,分不开拆不散的“冤家”。
经济学研究的一个重要前提是,分析某一变量对于经济体系的影响时,一定要保持其他条件不变,也就是限定约束条件。在市场“正常”约束条件下,价值规律发挥最大作用,价格成为配置稀缺物品的重要手段。但是,当职能机构插手干预供给和需求时,外力作用就会使价值规律扭曲变形,价格不再充当配给者的角色。与此同时缺乏效率和物品短缺加剧就成为这些干预的必然产物。
自由经济学派过于强调市场的作用,国内专家学者对其一向颇多诟病。从学术交流的角度看,过于强调市场一方面,固然有点“攻乎异端”,但也并非“无所取哉”,其对机构干预的警惕也并非没有商量余地。从实践的效果看,在现代社会,无论哪个国家,政府机构对经济的干预不仅无法避免,甚且大有必要。政府机构干预或许会带来经济的低效率,比如农产品补贴、贸易壁垒等等,但却是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手段,这种力量往往是目前条件下市场的最终监护者。
既然无法避免,那么对经济学家而言,最重要的任务就是如何降低政府机构干预的负面作用,以保证经济的相对高效。在这方面,政府机构干预市场的手段就成为关键。一般而言,在任何一个正常社会,此种干预如果采用市场手段,则对市场冲击小,负面效果少;如果采用行政手段,结果则相反。
这里有个典型例证。房地产领域政府机构一向干预较多,在目前的房地产市场中,最紧俏最短缺的非“经济适用房”莫属。从本质上说,经济适用房本身就是政府机构干预市场的手段。放弃了本应获得的土地收益,并采取对购房人资格限制的方法,以满足中低收入家庭的购房需求。这一政策虽然也曾被冠以“有损市场”之名,但赢得了广大中低收入家庭的欢迎,对满足这一收入人群的购房需求起到了重要作用。虽然有争议,但争议的焦点,主要是针对购房资格的限定和审核存在漏洞。由于这些漏洞,造成“开宝马,住经济适用房”现象的出现。进而衍生出建造标准的问题,造就了经济适用房带游泳池的奇观。
应该看到,这些问题都产生于这一经济活动中属于“行政性”审批、管制的环节上,对干预手段“市场化”的部分大家则是认可的。因此,对于经济适用房制度的完善或改革,应该从进一步市场化入手,采用更客观、更简单、更公开的资料去限定购买者,减少随意性,增加真实性和透明度,而不应该去强化行政手段,更不能让经济适用房的建造和分配退回到计划经济时代。
不幸的是,在社会舆论对经济适用房制度反思和城市拆迁安置的压力之下,经济适用房有回到“计划分配”的可能。日前,有消息称,某城市待售的经济适用房分配在今年后期将做调整。因为旧城核心区、历史保护区老百姓向外搬迁还需要大量安置住房,其本身也属于中低收入住经济适用房的保障对象,所以当前在建和待售的经济适用房,将采取定向分配的办法,解决奥运工程、重点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搬迁居民的需求。
如果这一措施付诸实施,应该是住房制度改革以来,职能机构干预市场的又一行为。由于其对市场的干预远离市场手段,其对市场的影响亦将十分明显。
首先,经济适用房短缺状况或将加剧。对于拆迁户的“定向销售”挤占了非拆迁户的房源,如建设乏力会使这一本来短缺的商品更加短缺。那些非拆迁户的中低收入家庭在一段时间内可能无房可购。
其次,经济适用房投机现象也有可能加剧。同为拆迁户,家庭收入并不相同,其购房意愿也大不相同。除一大部分人可能依赖经济适用房之外,收入高的可能要买更好的商品房,收入低的可能要考虑廉租房。再严密的制度也会有漏洞可钻,因此,新制度还没付诸实施,就已经有人准备“卖号”了。拆迁户把自己的房源出售,不啻拿政府的“福利”套现。
再次,从社会学角度看,这一举措在操作过程中仍有可能失诸公平。这一举措之所以能出现,乃源于经济适用房资源的紧张。但由于每个人的购房意愿不同,整齐划一的定向安置在职能机构看来也许是给了大家“福利”,但对于那些原本符合购买经济适用房条件的人群来说却未必是好消息。因此,定向销售虽然暂时解决了拆迁安置的难题,却在一定时期内加剧了经济适用房的供应紧张关系。
因此,采取这种行政性手段解决经济适用房的市场问题,可能令问题复杂化。除行政性的手段之外,政府机构还应采取更加市场化的配套措施,以真正缓解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房源短缺。中国房地产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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