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规定的收养关系成立条件是什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9 07:22:43 62 人看过

一、法律上规定的收养关系成立条件是什么

法律上规定的收养关系成立条件包括:

1.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2.年满三十周岁;

3.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4.有正当的收养目的,不违背社会公德和国家法律及国家计划生育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二、由什么部门办理收养人户口登记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收养人关系需要到县级以上的民政部门进行登记。而户口登记一般是由派出所进行办理,当事人携带好相关材料即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三、收养关系可以解除吗

收养关系可以解除,但是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除非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但是,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一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一千零九十九条 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四条第三项和第一千一百零二条规定的限制。\n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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