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日下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已故著名导演谢晋的遗孀徐大雯诉宋祖德、刘信达名誉侵权案进行二审审理,法官当庭作出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知,2008年10月,谢晋参加母校校庆活动后在酒店突然辞世,后被诊断为心源性猝死。之后,在宋祖德、刘信达开设的公开博客中出现诽谤谢晋的博客文章。
谢晋遗孀徐大雯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宋祖德、刘信达停止侵害、撤销所发侵权文章、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40万元。宋、刘两人则对此辩称涉案上传文章乃黑客所为。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宋、刘两人共同侵犯了谢晋名誉权,判令两人立即停止对谢晋名誉的侵害,在内地多家网站、报纸刊登赔礼道歉的声明并赔偿徐大雯经济损失人民币89951.6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20万元。而宋祖德、刘信达认为法院确认博客文章是他俩所为缺乏依据,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二中院提起上诉,并申请追加7家媒体为共同侵权第三人以承担共同侵权的责任。
2月1日的庭审始于下午1点30分。双方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宋、刘两人追加多家媒体为第三人的申请因不符合法律规定被驳回。庭审现场,双方都未向法院提供新证据,仍就有关博客文章是否宋、刘两人本人上传等问题进行辩论。双方还就精神抚慰金的数额问题进行拉锯。
经过两个小时的庭审,审判长宣布休庭。15分钟后,合议庭成员重返法庭,审判长当庭作出宣判。二审法院认为,宋、刘两人应对自己的博客内容承担法律责任,徐大雯一方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涉案诽谤文章由宋、刘两人上传到博客。
法院认为,宋、刘两人事后亦未澄清、删除文章,反而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认可博客文章的内容。宋祖德、刘信达辩称涉案博客文章并非两人本人上传,系他人冒用两人的名义,但两人对此既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印证,也无法作出令人信服的合理解释。
因此二审法院认为,宋、刘两人构成对谢晋名誉的共同侵权,作出上述判决。(作者陈静陈颖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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