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财政局、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7 20:06:52 260 人看过

发布部门: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沪府办发[2008]5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建设交通委、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精神促进本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31号)的精神,进一步鼓励和支持住房消费,促进上海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要在积极贯彻国家有关保障性住房建设信贷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宽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筹措渠道,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积极争取本市住房公积金闲置资金补充用于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等建设的试点,增加保障性住房供给。

二、个人转让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住房,普通住房免征营业税,非普通住房按其转让收入与购买该住房价款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转让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普通住房按其转让收入与购买该住房价款的差额征收营业税,非普通住房按其转让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

三、对已贷款购买一套住房的居民,为改善居住条件,再贷款购买第二套普通住房的,比照执行首次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优惠政策;符合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条件的,经认定,可按首次购买普通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对其他贷款购买第二套及以上住房的,贷款利率等由商业银行在基准利率基础上按风险合理确定。

四、对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改善居住条件的,暂按1%税率征收契税。

五、购买第二套普通住房的家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符合贷款条件的情况下,每户家庭(以2人以上,含2人计算)基本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限额从20万元提高到40万元;若有补充公积金的,每户家庭最高贷款限额为60万元;对只有一个人参与贷款的家庭,仍执行现行的贷款政策,基本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限额为20万元,若有补充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限额为30万元。

六、要科学合理地确定土地供应总量、结构、布局和时序,保持房地产开发用地的持续和稳定。各区县要在满足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住房建设计划所需住房用地的同时,确保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的土地供应。

七、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积极应对市场变化,合理定价,促进商品房销售。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特别是在建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对有实力有信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兼并重组及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提供融资和相关金融服务。

八、要进一步加强市场监测,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鼓励住房合理消费。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管,对利用政策出台之机伺机抬价和散布虚假信息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要依法予以查处。

上述第2、3、4、5项执行期限,从2009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27日 00:00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执行期限相关文章
  •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本市实施劳动保障协管项目的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财政局:现将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本市实施劳动保障协管项目的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特此通知。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二○○四年七月十三日关于本市实施劳动保障协管项目的试行办法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劳动保障工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结合市政府提出实施"万人就业项目"的要求,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组织实施万人就业项目的试行意见》(沪府办[2003]67号)的精神,现就劳动保障协管项目的实施提出如下试行办法:一、组建目的为落实全国再就业工作座谈会以及市委、市政府再就业工作会议精神,积极扩大就业,加大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的力度,推进社会保险社区服务和就业援助工作,组建全市"劳动保障协管员队伍",下设"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就业援助员"和"社会保险协管员"等三支队伍,主要协助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做好劳动力市场监管、社会保险社区服务和就业援助等工
    2023-06-05
    199人看过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关于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费用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茅箭区、张湾区人民政府,白浪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县级事业单位,各大中型企业,驻市各单位: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关于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费用管理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费用管理实施意见(十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十堰市财政局)为切实保障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待遇,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范围对象。指十堰城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退休)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二、筹资办法。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费用由市、区财政承担的,列入当年财政预算,按季度在每季初拨付到市医保中心;由单位承担的按年或半年,在每年的元月份和七月份以前向医保中心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本单位自行承担。三、筹资渠道。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
    2023-04-22
    323人看过
  •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旅游局关于整顿和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的
    发布部门: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威政办发(2002)24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二OO二年四月十八日关于整顿和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的意见为了整顿和规范旅游市场秩序,进一步优化旅游业发展环境,根据省旅游局《关于全省整顿和规范旅游市场秩序工作的通知》(鲁旅发(2002)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指导思想以全国和全省旅游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以提高旅游业整体素质为目标,以整顿和规范旅行社市场、导游队伍和城市旅游基础环境为突破口,按照“整治和开放并举,专项治理与综合治理相结合,建治并举、标本兼治”的原则,大力加强行风建设,重点解决当前影响旅游业形象的突出问题,逐步解决制约旅游业发展的深层次问题,形成政府主导、部门配合、行业为主体、企业为基础的工作格局,促进旅游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2023-06-07
    132人看过
  • 上海各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地址及电话一览
    上海市各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联系方式及地址名称地址邮编电话长宁区住房保障中心上海市长宁区威宁路258号6楼黄浦区住房保障中心上海市卢湾区瑞金二路48弄12号甲闵行区住房保障租赁管理中心上海市闵行区雅致路215号虹口区住房保障中心上海市虹口区东体育会路359号普陀区住房保障中心上海市普陀区中山北路2927号徐汇区住房保障中心上海市徐汇区复兴中路1331号宝山区住房保障中心上海市宝山区友谊路42弄5号三楼杨浦区住房保障中心上海市杨浦区长岭路111号浦东新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上海市浦东新区沈家弄738号闸北区住房保障中心上海市闸北区天目中路168号静安区住房保障中心上海市静安区昌平路403号嘉定区住房保障中心上海市嘉定区嘉定镇金沙路68号奉贤区住房保障中心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南奉公路8847号青浦区住房保障中心上海市青浦区一线街48号金山区住房保障中心上海市金山区石化二村277号崇明县住房保障中心
    2023-05-10
    245人看过
  •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本市民政救助对象纳入社会保障后有关政策衔接的通知
    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为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将本市城镇高龄无保障老人纳入社会保障的通知》(沪府[2006]81号)有关精神,做好城镇高龄无保障老人纳入社会保障后相关政策的衔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特殊救济对象政策衔接1、关于定期定量补助发放的衔接。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特殊救济对象纳入社会保障后,由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负责按月发放其养老待遇。养老待遇高于定期定量补助标准的,街道(乡镇)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在享受之月起停止发放其定期定量补助;养老待遇低于定期定量补助标准的,不足部分仍由街道(乡镇)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按原渠道补足。2、关于医药费补助的衔接。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特殊救济对象纳入社会保障后,所发生医疗费用按照沪府[2006]81号文件规定报销后,个人承担医疗费部分,原医疗费用补助比例高于报销比例的差额部分,仍按原规定补足。3、关于帮困粮油供应卡的
    2023-06-07
    218人看过
  •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上海市房地产经纪人暂行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房地产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请条件和程序第三章经纪管理第四章罚则第五章附则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市房管局、市工商局拟订的《上海市房地产经纪人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上海市房地产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展和规范本市房地产市场,加强对房地产经纪活动的管理,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房地产经纪活动,是指向进行房地产的开发、转让、抵押、租赁的当事人(以下简称当事人)有偿提供居间介绍、代理、咨询等服务的营业性活动。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经纪活动除外。本规定所称的房地产经纪人,是指具备经纪人条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组织和个人。第三条房地产经纪人从事本市房地产经纪活动的,均适用本规定。未在本市注册登记的房地产经纪人,不得从事本市房地产的经纪活动。第四条市房产管理局和市工商行政
    2023-04-22
    398人看过
换一批
#执行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执行期限
    相关咨询
    • 现在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是如何规定的
      安徽在线咨询 2022-07-26
      住房保障局和房产管理局是一个大系统,两个不同部门,分管职能不同,保障局以土地招标,建设房子,供暖,物业为主,房产管理局以房屋产权证,更名,房照等等有关为主。
    • 上海市公安局人口管理
      山西在线咨询 2021-10-28
      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办公室是本市户口管理的主管部门;各公安部门、县局人口管理办公室、派出所按权限负责辖区内的户口管理。
    • 上海市住房保障规划
      澳门在线咨询 2022-03-13
      市国土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规划、建设等部门,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住房保障总体要求,结合财政能力、资源环境条件以及人口规模和结构等情况,编制本市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保障任务,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保障任务应当符合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
    • 上海市民政局能在网上办理结婚登记吗?
      河北在线咨询 2022-11-07
      不能在网上办。 结婚登记条件 1、男女双方必须自愿结婚(自主把握)。 2、结婚年龄: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3、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4、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自主提示)。 结婚登记提交的证件 1、本人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本人无配偶。 3、当事人提交3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可当场拍照)。 结婚登记的程序 1、要求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持所需
    • 上海市民政局信息网指什么
      澳门在线咨询 2022-07-11
      不能在网上办。 结婚登记条件 1、男女双方必须自愿结婚(自主把握)。 2、结婚年龄: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3、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4、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自主提示)。 结婚登记提交的证件 1、本人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本人无配偶。 3、当事人提交3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可当场拍照)。 结婚登记的程序 1、要求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持所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