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属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取水许可的项目除外):1.县管水利(含供水)工程取水;2.总装机5千千瓦以下的水电工程取水;3.其他日取地表水(含从中型及以下水库)5万立方米以下工程的取水。
二、办理材料
加盖申请人公章,需同时提供纸质材料和电子版。
加盖申请人公章,需同时提供纸质材料和电子版。
利用已批准的入河排污口退水的,出具具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的同意文件。
加盖申请人公章,需同时提供纸质材料和电子版。若水源取自水库、灌渠等水利工程或自来水、中水等的,提供相关协议。
已核准、立项的项目,提供审批、核准文件(复印件,一式1份);经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提供该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或初步设计报告(复印件,一式1份)。
加盖申请人公章,需同时提供纸质材料和电子版。
填写完整,数据有依据,有申请单位盖章,有取水和退水口位置的附图;若是涉及自来水厂取水的,需在取水申请书的取水标的中填写“公共用水”栏。加盖申请人公章,需同时提供纸质材料和电子版。
对取水行为可能引起的与第三者的利害关系以及处理利害关系的措施、方法以及与第三者的协商情况等说明(原件,一式1份);若上述相关说明中存在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则还需提供有利害关系第三者的承诺书或者其他文件。需同时提供纸质材料和电子版。
加盖申请人公章,需同时提供纸质材料和电子版。函中对项目概况、申请涉水主要事项进行说明。对于补办取水许可的项目,要对取水许可办理情况、历年取水量、取水计量设备安装情况、历年水资源费缴纳情况等进行说明;对于水、火电厂,需补充建成投产时间、发电机组类型、装机容量、取水方式、冷却方式等情况的说明;若是涉及自来水厂取水的,需补充说明供水范围。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汕尾市陆河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
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收到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内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需要补正材料的,本次申请即终止。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人符合受理条件的,系统自动生成《行政许可申请预受理通知书》;申请人的申请事项依法不需审批或不属于本实施机关职权范围的,系统自动生成《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送达申请人。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向陆河县水务局服务大厅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3.审查审批
实施机关自收到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根据申请材料对照相关规范进行审批审查。经初步审查符合要求后,提出拟办意见报股室领导审核加具意见后呈报局分管领导审批。
4.决定
实施机关在完成全部审查环节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向申请人颁发或者送达行政审批证件。对审批通过的,实施机关应作出许可的决定,并向申请人颁发《取水许可证》。对审批不通过的,实施机关应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5.证件送达
实施机关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法定或者约定的方式,将审批决定、证件送达申请人。其中,实施机关作出不予审批决定的,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
1)决定文书可以通过自取或邮寄的方式送达申请人;
2)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自行领取决定的,应当出具有效身份证明,提交加盖申请人公章的法人证书复印件和本人签名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人委托他人领取的,代理人应当出具有效身份证件,提交加盖申请人公章的书面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本人签名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6.决定公开
实施机关自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网上公开审批结果,并告知申请人。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向陆河县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
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经核查,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的,应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不能当场一次性告知的,应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通知书》,并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材料。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申请人的申请事项依法不需审批的或不属于本实施机关职权范围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内容包括不予受理理由(其中对于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实施机关职权范围的,还应告知当事人有权受理的机关名称),并将有关申请资料退回申请人。
3.审查审批
实施机关自收到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根据申请材料对照相关规范进行审查审批。经初步审查符合要求后,提出拟办意见报股室领导审核加具意见后呈报局分管领导审批。
4.决定
实施机关在完成全部审查环节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向申请人颁发或者送达行政审批证件。对审批通过的,实施机关应作出许可的决定,并向申请人颁发《取水许可证》。对审批不通过的,实施机关应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5.证件送达
实施机关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法定或者约定的方式,将审批决定、证件送达申请人。其中,实施机关作出不予审批决定的,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
1)决定文书可以通过自取或邮寄的方式送达申请人;
2)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自行领取决定的,应当出具有效身份证明,提交加盖申请人公章的法人证书复印件和本人签名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人委托他人领取的,代理人应当出具有效身份证件,提交加盖申请人公章的书面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本人签名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6.决定公开
实施机关自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网上公开审批结果,并告知申请人。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陆河县城政务服务中心(实验中学旁)
五、办理时限
3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陆河县水务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
全文条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对所属各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由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依法继续实施;对法律、行政法规以外的规范性文件设定,但确需保留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规定事项的行政审批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决定予以保留并设定行政许可,共500项。为保证本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实施,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对实施本决定所列各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等作出具体规定,并予以公布。有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和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执行。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
第四条(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
(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
(三)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
(四)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
(五)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少量取水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取水,应当及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备案;第(五)项规定的取水,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
《水利部关于授予珠江水利委员会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通知》(水政资〔1994〕555号)(1994年)
全文云南、贵州、广西、广东、海南、福建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水利(水电)厅(局),珠江水利委员会:
为加强珠江流域(片)水资源的统一管理,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保护和节约用水、计划用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国务院颁发的《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珠江流域综合利用规划》等法规、文件,在征求和协调流域(片)内各省、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经研究决定,我部授予珠江水利委员会在珠江流域(片)实施取水许可管理的权限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1994年1月批准的水利部“三定”方案,珠江水利委员会为我部的派出机构,国家授权其在珠江流域(片)内行使水行政主管部门职责,负责我部授权范围内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二、下列河道管理范围内限额以上的取水,由珠江水利委员会审核取水许可预申请,审批取水许可申请、发放取水许可证:
(一)西江干流
1.桂平至思贤滘西滘口:地表水日取水量43万m3以上的工业与城镇生活取水;或设计流量10m3/s以上的农业取水。
2.思贤滘西滘口(含)以下西江干流及其出海水道(含西海水道、磨刀门水道):地表水日取水量30万m3以上的工业与城镇生活取水;或设计流量10m3/s以上(电灌)和30m3/s以上(潮灌)的农业取水。
(二)北江干流
思贤滘北滘口(含)以下北江干流及其出海水道(含顺德水道、沙湾水道):地表水日取水量26万m3以上的工业与城镇生活取水;或设计流量10m3/s以上(电灌)和30m3/s以上(潮灌)的农业取水。
(三)南盘江、红水河
南盘江黄泥河口至红水河曹渡河口:地表水日取水量26万m3以上的工业及城镇生活取水或设计流量6m3/s以上的农业取水。
三、东江、韩江、北盘江、都柳江、贺江、涟江等跨省(自治区)河流以及北江思贤滘以上干流河段,根据现实情况由有关省、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分级管理权限实施取水许可管理;珠江水利委员会可视今后水资源开发利用情况,需要时,再确定指定河段及限额,报部批准后实施。
四、珠江流域(片)内由国务院批准的大型建设项目的取水(包
括取地下水),以及跨省、自治区行政区域的取水,由珠江水利委员会实行全额管理,受理、审核取水许可预申请,受理、审批取水许可申请、发放取水许可证。
五、上述第二条中所列河流指定河段限额以下的取水以及其它河流(河段)的取水,由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分级管理的权限实施取水许可管理。珠江水利委员会对取水总量实行监督管理:
1.凡依照分级管理原则,由流域(片)内各省(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取水项目,需报珠江水利委员会核备;
2.每年年终,由各省(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取水情况,向珠江水利委员会报送年度取水总结和下一年度用水计划。
六、在本通知下达前,凡已在我部授权珠江水利委员会实施取水许可管理范围内取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我部《取水许可申请审批程序规定》,在1995年4月1日前,到珠江水利委员会办理取水登记,领取取水许可证,其中已在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领证的,应到珠江水利委员会办理换领取水许可证等手续。
七、珠江水利委员会应依照《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和《取水许可申请审批程序规定》,在我部授权范围内,结合本流域(片)实际情况,制定《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珠江流域(片)实施细则。
珠江水利委员会要切实做好我部授权范围内的取水许可管理工作,与各地密切配合,认真贯彻《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全面推进珠江流域(片)的取水许可管理工作,使有限的水资源更好地为珠江流域(片)的社会和经济发展服务。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取水,是指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
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
本条例所称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是指闸、坝、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以及水电站等。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负责所管辖范围内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和管理权限,负责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和监督。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工作管理规定(试行)(2005年)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负责报告书的审查工作。
报告书的审查权限原则上与取水许可审批权限相一致。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工作管理规定(试行)(2005年)
第五条除第四条规定以外的其他报告书的分级审查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报水利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
第七条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除外。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组织实施。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2008年)
第八条需要申请取水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其中,取水量较少且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可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但应当填写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
不需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情形以及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的格式及填报要求,由水利部规定。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2002年)
第八条业主单位应当在办理取水许可预申请时向受理机关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不需要办理取水许可预申请的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应当在办理取水许可申请时向受理机关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未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受理机关不得受理取水许可(预)申请。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2002年)
第九条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由具有审查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有关专家和单位进行审查,并根据取水的急需程度适时提出审查意见。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审查意见是审批取水许可(预)申请的技术依据。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
第十条申请取水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具有审批权限的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利用多种水源,且各种水源的取水许可审批机关不同的,应当向其中最高一级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取水许可权限属于流域管理机构的,应当向取水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连同全部申请材料转报流域管理机构;流域管理机构收到后,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作出处理。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2002年)
第十条水利部或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对以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进行审查:(一)水利部授权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取水许可(预)申请的建设项目;(二)兴建大型地下水集中供水水源地(日取水量5万吨以上)的建设项目。其他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分级审查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
第十一条申请取水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
(三)属于备案项目的,提供有关备案材料;
(四)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由具备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论证报告书应当包括取水水源、用水合理性以及对生态与环境的影响等内容。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
第十四条取水许可实行分级审批。
下列取水由流域管理机构审批:
(一)长江、黄河、淮河、海河、滦河、珠江、松花江、辽河、金沙江、汉江的干流和太湖以及其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河流、湖泊的指定河段限额以上的取水;
(二)国际跨界河流的指定河段和国际边界河流限额以上的取水;
(三)省际边界河流、湖泊限额以上的取水;
(四)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取水;
(五)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大型建设项目的取水;
(六)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河段)、湖泊内的取水。
前款所称的指定河段和限额以及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河段)、湖泊,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其他取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14年修订)(2015年)
第二十一条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水库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应当向审批机关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
依法取得取水权的单位和个人,对水资源占有、使用、收益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14年修订)(2015年)
第二十二条下列取水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一)省管水利工程取水;
(二)跨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取水;
(三)日取地表水十五万立方米以上的非农业取水。
其他取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14年修订)(2015年)
第二十三条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月取水二百立方米以下,以及农业灌溉、水产养殖年取地表水十万立方米以下的,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14年修订)(2015年)
第二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下列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在申请办理取水许可手续时向审批机关提交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一)日取地表水五千立方米以上的;
(二)日取地下水一百立方米以上以及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开采地下水的;
(三)水力发电总装机一千千瓦以上的;
(四)洗矿、造纸、电镀、印染、规模养殖等污染较大的。
新建、改建、扩建下列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在申请办理取水许可手续时向审批机关提交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
(一)日取地表水一千立方米以上不足五千立方米的;
(二)日取地下水五十立方米以上不足一百立方米的;
(三)水力发电总装机一百千瓦以上不足一千千瓦的。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14年修订)(2015年)
第二十八条取用水总量接近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审批机关应当限制建设项目新增取水。
取用水总量已经达到或者超过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建设项目新增取水。
对不符合产业政策或者用水量不符合行业用水定额标准的取水申请,审批机关不予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
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
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征收管理水资源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修正):第二章 行政许可的设定 第十七条 除本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
流溪河流域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流溪河流域综合规划制定流域水量分配吗江苏在线咨询 2022-03-07流溪河流域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流溪河流域综合规划以及流溪河流域内各区、县级市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制定流域水量分配方案,由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征求流溪河流域内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需要调整流域水量分配方案的,按照原审批程序办理。流溪河流域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年度预测来水量和用水需求,制定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报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流溪河流域
-
彭水县办理取保候审有哪些流程澳门在线咨询 2022-09-06办理流程:、被告人本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以及辩护人需要向公安、检察院、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法定代理人”就是指依法代理被代理人从事某种行为的人。根据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近亲属”则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
流溪河流域未覆盖的污水处理湖北在线咨询 2022-03-13流溪河流域内公共污水管网未覆盖的工矿企业、工业园区、居住小区、旅游宾馆、餐饮企业应当自行建设配套的污水处理设施,或者自建污水管网接驳公共污水管网,确保其排放的污水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所在水功能区划和水环境功能区划的水质要求。前款规定的工矿企业、工业园区、居住小区、旅游宾馆、餐饮企业,尚未配套自建污水处理设施或者污水管网未接驳公共污水管网的,不得新增排放水污染物的生产建设项目。
-
流溪河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如何处罚?福建在线咨询 2022-03-16流溪河流域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未按规定定期公布有关信息的;(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未对流溪河流域进行日常巡查,发现问题未及时处理或者未及时告知有关部门的;(三)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未制定流域水量分配方案、
-
流溪河流域采水标准香港在线咨询 2022-04-05流溪河流域实行取水总量控制,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水务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水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需要申请取水许可的除外。对流溪河流域内取水总量已达到控制指标的行政区域,水务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审批该区域取水许可申请。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其批准的流溪河流域内取水许可决定书和相关取水资料抄送流溪河流域管理机构。流溪河流域管理机构应当按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