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征用集体土地及其房屋拆迁的管理,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苏政发[2003]14号《省政府关于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优化配置土地资源的意见》、徐州市政府第98号令《徐州市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徐政发[2004]43号《市政府关于全面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等文件的规定,市政府决定调整征地的相关补偿标准,现通知如下:
一、关于"城中村"的补偿安置标准
根据省政府苏政发[2003]14号文件精神,对征用集体土地涉及到的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城中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方式和标准,参照城市房屋拆迁办法实施,被拆除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认定按照市政府第98号令执行。"城中村"的范围是指本市三环路以内人均耕地不足0.1亩的村民小组。
二、调整提高征地补偿标准
市政府决定调整提高徐政发[1999]155号《市政府关于实行政府统一征用土地的通知》规定的有关征地补偿标准。调整后的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青苗补偿费一般按一季农作物产值计算,能如期收获的不予补偿。调整后的青苗补偿费的标准为:三类地区,旱地每亩800元,水田每亩900元,菜地每亩1350元;四类地区,旱地每亩700元,水田每亩800元,菜地每亩1250元。
三、征地补偿标准
第九条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市人民政府结合本市实际适时制定征地补偿区片价格,报省政府批准后,按照区片价格确定征地补偿费用。在此之前,执行现行的征地补偿标准。
第十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按照用途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照被征收土地的面积计算;征收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照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计算;征收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照征收农用地土地补偿费的0.5倍计算。
第十一条征收农用地应当支付安置补助费,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计算。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按照被征收的农用地面积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均农用地面积计算。
征收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第十二条征收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征收宅基地涉及农民住房的,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能够重新安排宅基地的,对其住房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给予补偿;未能重新安排宅基地的,按照与被征收合法住房面积相当的原则安排住房,或者按照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补偿。
征收土地涉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能够重新安排其他建设用地的,对其建筑物、构筑物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给予补偿;未能重新安排其他建设用地的,按照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补偿。
第十三条征收土地涉及前条规定以外的农田水利、交通运输、电力、通讯基础设施等其他地上附着物,按照等效替代的原则支付迁移费、改建费或者补偿费。
青苗补偿费按照一季的产值计算,能够如期收获的不予补偿。对可以移植的苗木、花草以及多年生经济林木等,支付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给予合理补偿或者作价收购。
第十四条非法占用土地进行建设,或者违反城市及村镇规划进行建设的,其建筑物、构筑物不予补偿;被批准为临时用地,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地上建筑物、构筑物不予补偿。
未列入征地补偿标准规定的树木和花木等附着物,以及未明确合理株数的树木、花木和苗木等,由征地单位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或价格鉴证机构进行评估,根据市场价格确定补偿标准,作为补偿依据。
凡在耕地田块内栽植的树木不予补偿,超出征地补偿标准规定的树木和花木合理株数的部分不予补偿。
对征地范围已确定,征地调查登记之日起抢种、抢栽、抢建的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
第十五条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具体标准,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物价水平等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并予以公布。
征地补偿标准调整后,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按照调整后的征地补偿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征地补偿标准,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国务院规定的标准高于省人民政府的,执行国务院规定的标准。采煤塌陷地的征地补偿标准,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土地补偿费归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但应当将不少于70%的农用地土地补偿费支付给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
安置补助费用于16周岁以下被征地农民的生活补助和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归其所有者所有。
第十八条征地补偿费用没有足额到位的,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有权拒绝交地。征地补偿费用足额到位后20个工作日内,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应当交地。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征收土地的,由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其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九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协调、裁决争议的具体程序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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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标准是指根据土地性质和土地价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被征收土地的农民给予的补偿数额和用途的规范和标准。具体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等各项费用。征地补偿标准的制定通常由当地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土地市场行情等因...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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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征地补偿标准2022的依据是什么广西在线咨询 2023-09-162018年的徐州市征地补偿标准主要有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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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林地征用怎样补偿香港在线咨询 2023-09-191、林地遇到征收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2、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3、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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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征地拆迁是怎样的补偿标准澳门在线咨询 2022-06-03一、土地补偿费。土地补偿费一般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二、土地征收的安置补助费。 三、青苗补偿标准对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季产值的三分之一补偿工本费。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度产值补偿。对于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得到收获的,不予补偿。 四、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