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作为犯罪涉及积极作为义务的来源,包括法律规定、职业或业务要求以及先行行为。当事人没有实施这些积极义务,就会被视为不作为犯罪,需承担刑事责任。在民法和行政法中,不作为也可能构成侵权,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刑法中,不作为犯罪的积极作为义务来源有三个:法律规定的义务、某职业或者某业务要求的义务、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若当事人没有实施上述的积极义务,即为不作为犯罪,需承担刑事责任。在民法中,不作为可能构成侵权,同样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在行政法中,行政主体不作为,在法定范围内完成职责外还可能需承担赔偿责任。
不作为之作为义务的来源是什么
不作为犯之作为义务,是一种特定的法律义务,起源于法律义务要求的制定。
作为义务的这种特定性,是基于某种特定的条件而产生并且随着该条件的改变而改变的。在这个意义上,不作为的作为义务是一种特殊义务。
特殊义务是相对一般义务而言的,一般义务又称绝对义务、无条件义务。只要具有责任能力,一切人都应该遵守的义务就是一般义务,而特殊义务是特定的人应该履行的并且附有某种条件的义务。
因此,在认定不作为的作为义务时,应当和一定的条件联系起来加以考察。如果具备这些条件,则负有特殊义务。
如果不具备这些条件,则不负有特殊义务。如果先前具有这些条件,现在这些条件已经消失,则先前负有特殊义务,现在不负有特殊义务。
法律明文规定的作为义务是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的主要来源之一,是指由其它法律规定并由《刑法》加以认可的义务,这里的法律包括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制度等。
如果只由其他法律规定,而未被《刑法》认可,则不能构成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此外,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必须是具体的义务,宪法中所规定的义务属于一般性的抽象义务,有待于各具体法规的确认和细化,一般不适合直接作为不作为犯罪的义务前提。
它是指一定的主体由于担任某项或者从事某种业务而依法被要求履行的一定作为义务。该类型的作为义务有的规定在法律法规中,也有的规定在具体行业的相关规章制度中。
应当注意的是,行为人只有在具有职业或者业务身份的情况下,才具有相关的作为义务。也就是说,只有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才能构成《刑法》上的不作为犯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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