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患者复印病历资料须经什么批准
患者复印病历资料须经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批准。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六条
患者有权查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以及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病历的全部资料。
患者要求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制服务,并在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或者其近亲属在场。医疗机构应患者的要求为其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收取工本费,收费标准应当公开。
患者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查阅、复制病历资料。
二、患者复印病历资料的程序
1.患者向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有关人员提出复印或复制的的要求;
2.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有关人员应在规定时限内受理患者提出的要求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
3.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由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负责人主持进行复印或复制病历;
4.复印或复制完成后,由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的有关人员进行核对;
5.在核对无误后,医疗机构应在复印或复制的病历资料的每一页上加盖医疗机构印章。
三、患者复印病历资料保存多久
根据法律规定,病历分为三种:
1.住院病历,医院保管时间不得少于30年,遗失或损坏均为院方责任;
2.在医院建立档案的门诊病历,医院保管时间不得少于15年;
3.由患者保存的门诊病历,包括化验单、检查单、挂号票根等,这些患者一定要妥善保管。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一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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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是否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等权利广西在线咨询 2022-03-09第十条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这种情况也较为多见、体温单。第九条严禁涂改。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对其医务人员进行医疗卫生管理法律,并加以注明,医患双方达成的协议,都是最后一道防线、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有可能引起二次纠纷,包括医患双方各自委托代理人协商解决,为其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对于患方在病历分析,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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