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两名少女被刺字案索赔百万精神损失费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2 19:43:31 292 人看过

时隔两个月后,深圳公明刺字少女案昨再次开庭。两被刺字少女当庭提出了逾180万元的索赔,包括100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和50万元的残疾补偿金等。但由于精神损害赔偿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范围,10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被当场驳回。另据代理律师介绍,目前两被害人额上伤口基本愈合,额头等处的字迹已基本看不出来。

由于刑事部分上次开庭时已审理完毕,昨日该案开庭审理的主要是刑事附带民事部分。昨日审理此案的合议庭法官阵容强大,由该院的副院长、刑一庭的副庭长和资深法官组成。受宝安区指派及应两被刺字少女芳芳和甜甜(均为化名)的要求,宝安区司法局为她们提供了两位法律援助律师。开庭时,旁听席上仅有一名宝安区相关工作人员到庭旁听,未见芳芳和甜甜以及她们的家人。

芳芳和甜甜的代理律师认为,宋光绪等人用残酷恶劣的手段,造成两人终身落下残疾,并严重地侵害了两人的身心健康。为此,两人提出了精神损害赔偿金100万元,残疾补偿金50万元,从案发当日至1月11日的住院治疗费各8万元左右,后续治疗费、营养费15万元以及交通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逾180万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在一般情况下,精神损害不属附带民事赔偿的范畴。法院一般不支持被害人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为此,市中院昨依法当庭驳回了她们10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请。另外,由于她们提出的交通费没有任何单据证明,此项诉请亦未能得到法庭支持。

继第一次开庭时,宋光绪当庭为其律师称其令人发指的行为表示忏悔后,昨日他再次当庭向两被害人表示歉意。对于芳芳、甜甜律师提出的诉讼请求没有提出异议,5名被告均表示愿意赔偿,但是目前都没有赔偿能力。

据芳芳、甜甜的代理律师介绍,目前两被害人情绪稳定,额上伤口基本愈合,额头等处的字迹已基本看不出来。

湖南一打工仔辞职遭拒索赔百亿元精神损失费

来自湖南浏阳的32岁小伙潘永亮有可能是迄今为止在劳动维权方面最有“胆色”的打工仔:他在中山一家公司从事的工种被换掉后打算辞职被公司拒绝,一怒之下在劳动仲裁时索赔10亿元精神赔偿,劳动仲裁未果,又将老东家告上法庭索赔100亿元精神损失费。

据悉,这是目前为止全国索赔额最高的劳动争议案件。由于一审判决没有支持他的超巨额索赔,该案二审将于本月26日在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

换了车间要求改劳动合同

潘永亮2007年11月9日进入位于中山市阜沙镇的东力公司(化名)工作,按照口头约定,潘永亮进入洗衣机车间做普通员工,但实际工作时,他被安排到冲压部冲压车间做冲压工。

潘永亮认为,虽然同样是“员工”地位,但冲压工属于技术工种。实际工作情况发生变化后,公司没有与他协商,也没有达成任何协议,更主要的是,公司方面不愿意就实际的工作车间的工种更换而作出书面变更劳动合同

辞职遭拒留下录音证据

潘永亮提出更改当时签下的《劳动合同》,但合同的第3条已经约定,潘永亮同意公司的安排,在生产部门担任员工工种,具体工作内容按照岗位职责要求执行,所以公司未同意其这一要求。

昨天,潘永亮告诉记者,去年5月2日,他已经向公司提出辞职申请,但未被批准,一个月后公司的保安却不再让他进厂,并用暴力手段威胁过他,这些材料他都有当时的手机录音为证。

不过,该公司负责人辩称,这些对话有可能是潘永亮在其他场合和该公司的员工接触时留下的,不能证明其受到暴力威胁。反而是该公司提供了潘永亮在提出辞职后只打卡不工作,且一度无法联系上,导致无法办理辞职手续,去年6月2日,公司视潘永亮长期不上班的行为为自动离职,所以不允许他进入工厂。

潘永亮就此在去年提起了劳动仲裁,他除了要求工资赔偿外,还索赔10亿元精神损失费。后来又告上法庭,将索赔数额提高到100亿元。

今日案卷

阿亮:“人格尊严无价”

昨天记者在中山市三角镇见到了潘永亮,正在当地一家电子厂打工的他认为100亿元的索赔是有根据的。他说:“公司的行为使我失业,失去了劳动报酬,被迫忍受再次求职的奔波和劳碌之苦,而且使我在精神上产生愤怒、仇恨痛苦和紧张的情绪,使我的人格尊严受到了严重的损害,人格尊严是无价的。”

法官:过度索赔不可取

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政策研究室法官李志金认为,明知索赔100亿元不可能却执意提出诉讼索赔的做法并不可取。除了会增加无谓的诉讼成本外,还有很重要的一点,去仲裁或打官司,当事人的人品和诚信至关重要,它往往直接影响仲裁员或法官的内心确信,影响对案件的评判。而滥用诉讼权利就是一种不诚信的行为,毕竟,仲裁庭或法庭不是可以讨价还价的菜市场,并非索赔的越多判的就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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