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侵权的免责责任是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6 20:10:57 212 人看过

1、不可抗力

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1)不可抗力仅包括不可抗力中的自然原因;

(2)对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及时采取了合理措施仍不免损害。

2、第三人过错造成损害后果

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1)当事人采取了合理措施仍不能避免损害;

(2)加害人要对第三人过错举证;

(3)这种免责条件适用于一般的环境污染损害。

3、其他免责条件

(1)战争行为引起海洋环境污染,为免责条件;

(2)负责灯塔或者其他助航设备的主管部门在执行职责时的疏忽或者其他过失行为造成海洋、水污染损害的,为免责条件;

(3)损害是由于受害人的自身责任引起的,在水污染的场合,为免责条件。

环境污染侵权抗辩事由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及免责事由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有:

(1)损害事实,包括:财产损害,人身伤害,环境享受损害。

(2)因果关系,指环境损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即受害人的损害是因行为人的排放物或破坏环境原因造成的。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又称抗辩事由,是指环境法所规定的在因环境侵权致人损害时加害人可以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事由。包括:(1)不可抗力。《环境保护法》第41条第3款规定:完全由于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依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损害的,免于承担责任。(2)受害人过错。

(3)第三人的过错。《海洋环境保护法》第90条规定,完全由于第三者的故意或者过失,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由第三人排除危害,并承担赔偿责任。

(4)战争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三十三条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侵权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一千二百三十三条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侵权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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